臉書和推特等社交媒體資訊氾濫,尤其一些突發事件或熱門題材,來自各方的相關資訊、照片,甚至影像,俯拾皆是,對於傳媒工作者來說,有時縱使真假難辨,但也起到參考作用,若認為可信而用得著時,可不要忘了,必須小心謹慎,以免招致法律後果。

英國著名律師事務所Foot Anstey最近發表一篇分析文章,專論這方面的問題,並提醒傳媒工作者在採用社交媒體內容時須注意幾方面的法律問題。

這些法律問題主要涉及(1)版權、(2)隱私和(3)資料保護。

該文作者Sam Peace 指出,在社交媒體上的照片、影像和內容可以是非常有用的材料,但也可能讓你付出沉重代價。照片或影像的版權原則上歸拍攝者所有,這便意味著從社交媒體上複製照片或影像可能導致對方追究侵權。通常最好的做法是徵求到拍攝者的「同意」(consent)才好使用,以防起訴侵權以至要求賠償。不可不知,萬一拍攝者追究侵權,往往都會獅子大開口索取賠償的。

當然,問題往往是難以辨識版權擁有者,有時要找也無從著手。對於這個問題,法律上並無清晰答案,只能說,每張照片都要視乎情況逐一考慮。

該篇文章指出,在隱私權方面,每個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都有權受到尊重,而隱私權是屬於所謂「合理期待的」。但當個人資料已經公開時,如個人在臉書上自行公開披露訊息,那麼其隱私的合理性就會出現問題。文章又稱,大致而言,即使已有貼文公開的情況下,個人仍是享有「合理期待的隱私權」的。然而,如果傳媒以公眾利益為由將之廣為報導的話,後果又如何呢?

這問題正是近期在北愛爾蘭高等法院一宗案件審理的焦點,案中一名已承認帶毒品給獄中兒子的母親,《愛爾蘭新聞》刊出取自她臉書頁上她的照片,結果法院並無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此事,也不批出關於她身份的匿名令。

《愛爾蘭新聞》刊出了這位母親的照片,消息的標題「拳擊手的母親被控將毒品帶進監獄」,這母親認罪後已被判刑。高等法院在裁決是否存在隱私權時,考慮的因素之一是考量雙方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隱私權)和第10條(言論自由權)兩者之間的平衡。

法官裁決指出,監獄中的毒品問題和毒品如何混入監獄問題一向備受公眾關注。報導中所用的照片對這名母親不含貶義或不體面(如帶上手銬之類),而事實上照片中的她神態喜悅。雖然照片見報引來許多令人不快的評論,但沒有證據表明這照片會對這名母親帶來個人傷害的危險

法官並稱,一個重要的決定因素是考量言論自由的原則:(1) 民主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石;(2) 新聞在民主社會中發揮的重要作用;(3) 報導和評論法庭案件的責任;(4) 不應由法庭以裁決的形式來評價新聞界所採用的技術;(5) 關乎不攻擊和侵犯個人名譽的義務和責任。

文章指出,對於考慮使用社交媒體材料的出版商和記者來說,高等法院這一裁決是令人鼓舞的,但值得一提的是,究竟從個人臉書頁上套取資料可以去到何等程度,則不得不小心謹慎。

此外,作者也指出資料保護是另一個必須重視的課題。在英國即將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法》(GDPR)之下,在社交媒體上貼出的材料,即使不再被視為屬於私人的,但當出現爭議時,有部分或甚至全部都可能仍然受到法律保護。當然,除了既有的「新聞豁免」(journalistic exemption)之外,傳媒最重要的護身符永遠都是「同意至上」(consent is king)。

總的來說,還是那一句,記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包括取自社交媒體,必須繼續審慎處理。

 

可參閱報導:

https://www.holdthefrontpage.co.uk/2018/news/law-column-social-media-a-source-to-be-reckoned-with/?utm_source=emailhosts&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May22Mailout

何鉅華,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