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污名網上流傳而引出的「被遺忘權」,近期再度引起關注。一名英國商人現正在英國高等法院控告科技巨擘谷歌,要求谷歌撤下提及他過往犯罪紀錄的資料。這名代號「ABC」 的商人在訴狀中稱,在谷歌輸入搜索他名字時總會列出關於他以前犯過《1974年罪犯康復法》相關罪名的新聞報導。

這是英國第一宗被遺忘權官司。「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或稱delist權,即刪除權,此詞最先出現在2014年歐盟法院 (European Court) 審理的「谷歌-西班牙」案。

據英國法律學者Jennifer Agate指出,當時歐盟法院裁定,搜尋引擎,如被要求,必須從清單中刪除「無關或多餘資料」;所謂「無關」可以解釋為過期。要注意的是,歐盟法院該項裁決只適用於搜尋引擎,而不適用於報紙和雜誌;但其後西歐國家許多申訴人並未予理會,導致多宗訴訟仍錯誤地引用歐盟法院該案裁定。實情是,對谷歌(或其他任何搜尋引擎)的投訴只會導致連結僅從搜尋結果中刪除,而有關文章並不會從個別報紙網站上消失。

與搜尋引擎不同的是,在英國,報紙是受到《1996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6)第32條的保障,即所謂的新聞出版材料享有「新聞豁免」。英國資訊專員公署(ICO)對「新聞」採取較為廣泛的定義-「如果某些事情的目的是以任何方式向公眾披露資訊、意見或想法,均可視為新聞用途。」因此,報刊的資料庫,包括關於已定罪的報導文檔,全都得到保護。

話雖如此,傳媒享有的「新聞豁免」有時亦非一概而論,也偶有一些例外情況。如某一消息按理必須經過更新才可保持其準確性,而準確性更是獲得「新聞豁免」的先決條件。例如某一原來判決經上訴後已被推翻,那麼關於原判決的報導能否繼續享有「新聞豁免」便存在疑問。

西歐各地的法院在處理「新聞豁免」方面也各有不同。

在 2016年,比利時法院曾下令當地一份報紙必須將一篇存檔文章匿名處理,法庭這一頒令,輿論譁然;案中申訴人曾被裁定在一宗致命交通事故中觸犯醉酒駕駛罪,他經定罪後早已服刑完畢。然而,法院之所以裁定關於他的舊消息須匿名處理,並非基於資料保護,而是根據隱私法,法院裁定,若繼續刊出他的名字便屬違反他的隱私權,而隱私權則先於報紙的資料保護權利;尤其是,當事人之定罪已事隔二十年,法院認為,繼續刊出其名字,較諸於嚴格尊重言論自由而言,可能會對他造成不成比例的傷害。

但同類案件,在西班牙法院則有不同的裁決。在2015年,西班牙法院推翻了關於一篇藥物定罪的網上文章中所提到的名字應予刪除的命令。具體而言,法院是裁定,報紙可採取步驟以確保其名字須自搜尋引擎索引中刪除,但就不可「改寫歷史」,亦即不可更動網站的原有內容。

由此可見,西歐不同國家的法院在這方面的裁決往往大相徑庭,而在英國法院,目前則是首次審理此類問題。在現階段,英國報紙普遍認為英國法院不會輕易批准即使只是涉及谷歌搜尋引擎而非報紙網站的「被遺忘權」申訴。至今為止,英國的報界、司法界、資訊專員公署以至報業自律監管機構都一致認同新聞傳媒資料庫的完整性必須得到完整的維護。

何鉅華,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