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秦雯X劉定基X蘇慧婕|當假新聞踩到法律紅線!防治假新聞:立法管制的困難險阻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資訊真偽

陳洧農|特約記者報導

科技部與臺灣大學共同主辦的假訊息防制工作坊「假新聞導演資訊戰爭?」其中的專題研討「有法可管?當假新聞踩到法律紅線」,邀請到吳秦雯副教授、劉定基副教授、蘇慧婕助理教授共同主講。研討內容聚焦在假新聞的立法管制所需考量的必要性、合憲性、管制手段,以及引發的爭議。

吳秦雯是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目前任職於政大法學院。專長領域為公法,擅用歐陸法國的法學觀點來探討各項人權議題
劉定基是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目前任職於政大法學院。專長領域為憲法、資訊隱私法、通訊傳播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
蘇慧婕任職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長領域為憲法理論、基本權理論、言論自由等,近年來致力於研究網際網路時代下的言論自由。

 

法國受爭議的假新聞控制法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吳秦雯。圖:陳洧農攝

吳秦雯表示,法國這幾年來假新聞的現象非常普遍,2018元旦,法國總統馬克宏在元旦致詞特別向全國人民聲明,希望透過改善法律制度,來「保護虛假新聞中的民主生活」。立法過程中引發諸多爭議,最後在2018年12月23號由總統公布,名稱叫做《反資訊操縱法》(relative à la lutte contre la manipulation de l’information)。

反資訊操縱法的條文只有20條,總共5節,第1節是針對選舉法典進行修正;第2節是通訊自由法的修正條文;第3節規範網路媒體平台的經營者,具有合作對抗假訊息之義務。第4節有關媒體資訊教育。第5節是有關海外領地的部份。

吳秦雯表示,在選舉法典中新增的條文提到,網路平台負責人具有必須提供資訊的義務。設若有人跟平台購買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內容,平台必需公佈其身份;平台因此而使用的個人資訊,以及因而獲得的報酬也都需要公開。違反者將面臨75000歐元的罰金;若是法人,還有另處解散、停業等罰則。

那麼要由誰來執行呢?吳秦雯說,在法國是讓法官先有緊急的處份權,但僅限於國民議會選舉當月首日的前3個月到投票日止的這段期間。這段期間內,如果有不實指控或扭曲事實大規模地在網路上進行,可能會改變選舉真實性的話,任何一個有利害關係的候選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終止散布這樣的訊息,且法官必需在48小時裁決。

此外,也增加了「最高視聽委員會」(Conseil supérieur de l’audiovisuel,CSA)的權限。如果廣播或電視的傳送服務,會侵害到基本權的話,最高視聽委員會可拒絕與其締結播送協議(類似於不發照)。如果播送協議是跟外國法人簽訂,CSA可以進一步要求該公司提出相關內容。選舉期間,若有媒體所簽訂的協議具有改變投票真實性的顧慮,CSA可以暫停其散播,直到選舉結束,甚至單方終止對媒體之間的協議,也就是撤照。

爭議點在於,法國人覺得已經有很多相關法律,不論是刑法或言論自由的相關法令,為什麼要立新法?有人認為,那些法的審理期間都很長,在選舉期間若出現緊急狀況,其管制可能有無效之嫌,因此增加了可以向法院提出緊急處份的措施。但是,法國學者普遍認為,法官雖被賦與48小時內裁定的義務,但當法官無法做到的時候,並無相關的罰則,這點也為大眾所批評。

吳秦雯表示,此案在送交憲法委員會審查時,更進一步限縮了法官進行緊急處理的可能性,只有在以下要件皆成立時,方得介入:

  1. 訊息必需明顯錯誤。
  2. 傳播方式必需是大規模且係人為的。
  3. 改變選舉真實性之風險。

亦即,法院的介入目的不在限制表意自由,而在降低對表意自由的損害。吳秦雯表示:「法官必須採取合乎比例原則的方式來限制,而且有很嚴格的要求,不能對通訊自由造成損害。」

法國總統馬克宏在2018年元旦致詞及數日後的公開發言均提及希望透過改善法律制度,來「保護虛假新聞中的民主生活」。影:Guardian News@YouTube頻道(CC BY-SA 3.0 ) 

假訊息的規範途徑及其挑戰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劉定基。圖:陳洧農攝

劉定基表示,以美國來說,儘管如此珍視言論自由,還是會有一些管制。他引述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大法官所舉的,在戲院謊稱失火而造成恐慌的例子,說明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假訊息當然可以管,但它有它的前提,在前述的例子當中,有一些隱含的要素:造成立即、難以恢復的重大損害;沒有辦法用其他方法來回應、處理;這些隱含的要素就是在美國法討論時容易,但落實卻有困難的原因。」

第一個挑戰就是:假訊息的種類實在太多,在法律上很難作出完善的定義。劉定基說,全世界在法律上要處理這個問題的共通趨勢,都是非常謹慎小心,打擊的範圍要限縮。「從這個角度來看,之前行政院所提出的許多相關法律,我覺得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不會有太大問題。因為它掌握了言論自由的重要精神,在這個框架之下去處理一個非常小範圍的問題。」

「比較有問題的是另一個打擊源頭的相關法律,」劉定基提到,《廣播電視法》中的第21條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把事實查證跟公平原則放在一起,是一個很奇特的規定。即使是在早期美國有相關規定時,這兩件事也是分開來的。」

這個規定可能有哪些問題?首先,事實查證的標準難以釐清。在台灣,大法官509號解釋,採取「相當理由確信真實」這樣的標準,這個情境脈絡是刑事的誹謗。但是行政裁罰上要採取的事實查證標準是什麼?劉定基認為,不能因為這是保護公共利益,或者因為是行政裁罰,就採取不同標準。「因為,當政府介入管制時,所可能產生的寒蟬效應,或是國家介入編採過程中的疑慮,其實是一樣的。」

第二,公平原則的內涵為何?劉定基說,公平原則的內涵其實很有爭議。「這個法規在台灣已經很久了,但是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今年才發包作了一個研究,探討公平原則的內涵。在裁罰了一些案件之後,才在2019年9月11日終於提出《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處理要點》的草案。這就讓我們有一點質疑:這麼重要的拿來管制的法律,它的內涵是還在研究中。

談到要交由哪個機關進行管制?劉定基表示,從學者的角度來說,交給司法機關處理,當然對言論自由較有保障,但他也可以理解司法院的保留態度,「當一個機關在人民心中公信力不是那麼好的時候,還要去管這件事,其實有相當的風險。」另一方面,交由行政機關,卻也引發之前「誰都管不到它,它什麼也不管」的批評。

劉定基表示,網路平台的責任,有許多不同的設計的可能。美國到目前為止還是認為應該儘量讓資訊流通,所以免責的規定給得很大方。台灣也意識到這個問題,試圖作一些規定,例如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他說,各個國家都試圖在法制上作一些新的嘗試,但也都會碰到一定的問題,比如:有條件的免責、通知移除的機制等。

劉定基表示,我們必需先確認問題的本質,才能確定處理方式,而這些處理方式不見得是制訂管制法規。比如說,要處理境外勢力的問題,應該針對境外勢力直接處理;如果要處理的是意圖影響選舉,可以考慮像法國的規定;如果我們擔心的是有一些媒體新聞製播倫理作得很差,那是另一個問題。

德國網路執行法的二階觀察

台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蘇慧婕。圖:陳洧農攝

蘇慧婕首先談到,為何德國認為立法是必要的?她說,德國對於言論內容的限制主要都規定在刑法中,另一個會涉及到的是《電信媒體法》(Telemediengesetz,TMG)。問題是,在德國《電信媒體法》中有平台免責的問題,導致被刑法禁止的言論在實體世界會受到管制,但在虛擬世界中卻執行不彰,因此才會產生網路執行法。亦即,不需要更多實體要件,需要的是在網路上有效地執行。

網路執行法》(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NetzDG)的條文數只有6條,最重要的是第1條,是對於適用範圍的規範。其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只限於違法言論,並沒有要再擴張言論的管制範圍。而對象則是立法者認為之前執行不力的社群媒體。

第2條是報告義務,社群平台每半年要交一份報告給德國聯邦政府。第3條是申訴程序的建立,也就是如果有人在社群網站上看到違法內容,可以申訴或檢舉。

第4條是罰鍰規定,也就是平台業者如果違反第1或第2條所制定的義務的話,可罰鍰50萬到500萬歐元。第5條是因為社群網路平台通常都是跨國公司,因此要求業者必需在國內指派負責的業務代表。第6條是過渡條款。

蘇慧婕表示,德國公法學界大概8到9成的學者認為網路執行法違憲,理由是:

  1. 牴觸歐盟法,因為會管到非德國的網路平台,所以違反來源國原則還有電子商務指令。
  2. 牴觸德國基本法,例如法治國原則的法律明確性與法治原則,因為把基本權保障外包出去。

蘇慧婕表示,比較實體的抨擊是,因為平台的言論審查程序是不透明的,因此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在此也有附帶審查(collateral censorship)的問題。因為平台面臨500萬歐元的威脅,可能會認為審查很麻煩,所以只要接獲檢舉就直接刪除。但在執行兩年以來,並沒有出現這樣的現象。

「如果我們認為社群平台所造成的特殊危害,確實必須靠即時防止言論傷害才算是適當手段的話,接下來要考量的就是:誰來做?」她說:「法國交給法院來做,可是大家可以看到,會有法院能量限制的問題。所以今天如果要在法院、行政機關與平台之間做選擇的話,德國選擇交給平台,因為平台是有資源、有能力、有技術的人。」

蘇慧婕表示,德國本來就有一個類推民法的請求權,所以社群平台的使用者有對它提出妨害除去的請求權。順著這個脈絡,最後做出了一個價值判斷:對人格權做出兩階段的保護義務。第一階段是由平台被動審查,並沒有賦予平台主動全面審查內容的義務,所以沒有違反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此外再加上國家的行政監督。

她說:「第二階段,內容提供者如果不服平台處置的話,還是有國家的司法救濟在。另外,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的部份,增加平台審查機制的行政監督,也就是每半年需要遞交報告,這是為了過度刪除的風險,所以國家的行政機關還是有介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