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特約記者 孔詩年 | 譯校/田育志

隨著投入自由工作者一職的勞動力越來越多之後,市場上給予自由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也因此有所調整,甚至可能越來越艱困;對於資方來說,如果開出的條件不被接受時,大概還會想說「你不接受也沒關係,反正後面排隊的人多的是!」只是在這樣的狀況下,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就極有可能發生,這對於新聞產業來說,就不見得是件好事了。

另外,在網路如此發達,資訊發布平台也如此多元的時代下,自由工作者除了要尋求多方合作之外,由於背後沒有一個明確的組織支持,所以更多時候還得花心思自保,維護自己應得的利益;鑽研智慧財產權的律師David Lizerbram提醒了自由工作者,在合約上簽下自己姓名時,以下三點一定要先細細的考量。

(圖片來源:Unsplash)

1.作品的版權歸屬

自由工作者所生產出的文字或內容,在版權上究竟屬於資方或是勞動者本身,一定是合約上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媒體法律資源中心(Media Law Resource Center)主任Jeff Hermes說道:「版權的問題與自由工作者以後可以用自己的作品做些什麼有關,如果你希望保留所有權,就要嘗試跟資方協商授權協議,或是與編輯討論如何在合約中編寫特定的例外情況。」

當然,授權的方式也有許多種樣態。包含直接授權給資方,或是只在特定的期間(例如:五年內)授權給資方使用;或是在作品再製上也有不同的選擇,能否以其它的媒體形式再製也都是合約中可以與資方討論的細節。而在多平台的現在,作品在不同的平台上呈現已經常見的現象,簽約時也得注意資方是否完全買斷版權,或是在不同的露出方式會給予自由工作者不同的收益,是接下來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2.薪資的支付方式

而討論到薪資的部分時,除了資方給予的薪資數字是否合乎市場價格外,「支付方式」也是在合約中要細細討論的內容。以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方式,大概可以分成在出版方收到文章時就付款,或是文章刊出後才付款的兩種時程;《紐約時報》採取的就是後者,所以與其合作的獨立記者,可能就得忍受已經交稿的報導被擱置數月後,才刊出付款的等待時間。

相反的,在某些特殊的狀況下,自由工作者是可以跟資方協商在接受文章之後就付款的條約。例如完成的報導具有獨家性,此時就可以和資方討論是否要獨家授權,若資方能接受此條件,那在收到文章後就付款是十分合理的行為。或是當這篇報導的內容,可能在刊出後引起關注甚至是掀起風暴(例如揭弊的新聞),要求資方提早支付薪資,對於自由工作者來說也是一個保障。

另外,也可以嘗試在合約中與資方討論是否訂定所謂的「Kill fee」,這個費用是指,當資方選擇不刊出自由工作者已經完成並交付的文章時,需要支付的部分費用,也可視為是對自由工作者的補償。

3.責任豁免權與賠償

喬治亞大學(University of Georgia)的媒體律師兼新聞學教授Jonathan Peters提到,合約中豁免條款的規定,是當自由工作者所撰寫的內容,在刊出後可能會碰到像是誹謗、侵犯隱私等問題時,資方(出版方)可以免於賠償或承擔責任。這樣的內容若是與賠償條款相結合之後,對於自由工作者來說是十分吃虧的,尤其時需要站上法院面對訴訟時,自由工作者會處於相對的劣勢。

雖然對於資方來說,強制執行這類條款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畢竟若要一位年收不破百萬的自由工作者賠償一筆超過七位數字的誹謗費用,幾乎是不可能的),但Lizerbram仍建議要在合約中建議寫下一個與獲得報酬成比例的責任限額,「如果撰寫這則報導的稿費是1000美元,就不應該承擔100美元的責任。」

另外,Hermes也提醒到,不要因為寫的是軟性新聞、認為沒有什麼風險,就不去在意賠償條款或是責任豁免的問題,他所服務的媒體法律資源中心(Media Law Resource Center)就曾碰到這樣的案例:作者因為自己寫的只是軟性新聞而忽略報導中的其他人可能因此不滿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