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特約記者 孔詩年 | 譯校/田育志

國內外的新聞媒體,或多或少都有與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合作供稿,這些體制外的工作者,提供的稿件也不乏質量兼具的報導;但對於這些工作者來說,他們獲得的薪資是否與付出有成正比?或是有足夠的保障呢?

(圖片來源:Unsplash)

在性別上仍有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存在

曾替《華盛頓日報》撰稿的自由工作者Adina Solomon就在文章中指出,由同一家新聞媒體所提供的合約中,開給女性的她的薪資,竟然比開給男性的薪資還要來的低;這不僅是職場上對於性別的結構性問題,Solomon同時也觀察出在自由工作者中的另一個問題:「在這個圈子中,大家並不習慣談論自己的薪資,甚至有些新聞媒體提供的合約,也明文禁止簽約者(自由工作者)對外談論薪資數字。」

根據商業網站HoneyBook在比對200,000筆的薪資資料以及超過3,000人的訪談後,也發現在創意產業的女性自雇者,比從事相同工作的男性還少了32%的薪資收入。

自由工作者聯盟(Freelancers Union)的執行長Caitlin Pearce也從其他自由工作者身上聽到類似Solomon的例子,這位女性的自由工作者在與其他同事討論過後才發現,一直以來她所獲得的薪資都低於她應得的金額,於是她想提出調薪的要求。

「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可以自由揭露這類薪資資訊的狀況下,如果又沒有工會或是其他組織可以代表自由工作者個人的話,自由工作者真的就只能全靠自己了。當他們試著要去跟業主協商溝通時,通常是件困難的事,必須要考慮哪些事值得爭取?哪些事並不值得浪費自己的時間而該選擇放棄?」Pearce這麼說道。

公開談論薪資對於自由工作者是有保障的

針對資方在合約中禁止自由工作者對外透漏與薪資相關的條約內容,作為代表自由撰稿人的「全國作家聯盟」(National Writers Union)副會長David Hill認為,在過去,自由工作者通常不太願意談論到他們的薪資,但在這段時間的推動下,薪資已經越來越透明化了。Hill也說到:「正是因為有這些禁止揭露薪資的條約存在,才促使我們在過去這幾年中,努力的推動媒體工作者的薪資能更加透明化。」

其實,自1935年頒布《全國勞動關係法》[1](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以來,要求員工不得揭露相關的薪資條款早就已經違法,因為針對薪資的討論的確是能檢視公司是否有給予員工公平的薪水。媒體法律資源中心(Media Law Resource Center)的主任Jeff Hermes認為:「透過和其他同事討論薪資,是可以讓受雇者了解雇主是否有不平等的歧視對待。舉例來說,若是無法了解彼此的薪資,就很有可能無法掌握到公司內的女性員工,是否長期以來都是被支付較低的薪水。」

但對於自由工作者來說,並沒有這類的法律規定可以保障,所以就使得他們不敢公開談論自己的薪資。在缺乏保障的前提下,的確也造成了一個糟糕的現況,

Hermes表示,如果真的有一位自由工作者簽署了禁止談論薪資的保密合約,那即便他只是跟旁人提到違約金的部分,也都會被視為是揭露條款的內容,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甚至是被告上法院,這都會阻礙往後的自由工作者談論薪資。

對薪資缺乏透明度而感到灰心的Manjula Martin,因此成立了「誰付錢給寫作者?」(Who Pays Writers?)的這個網站,讓自由工作者可以在上面回報自己的薪資;Martin認為,目前出版的雇主要求自由工作者要簽署禁止談論薪資的保密合約,已經是個令人擔憂的趨勢,而這樣的合約,最終仍只有對於掌握充足資訊的資方有利而已。

「對於自由工作者來說,合約的內容越來越模糊,也越來越沒有保障,可能是未來的趨勢了!」Martin憂心忡忡地認為。

所以Solomon認為和其他自由工作者討論彼此的薪資報酬,其實能讓大家獲得更多的資訊,並且對於與雇主協商合理的工資能有更多的幫助,這也連帶地保障了自由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而且,這樣的談話並不需要很正式,可能是直接在推特上互傳訊息,或是在臉書社團上分享從其他人口耳相傳聽到的資訊,或者是在一個彼此信任的email群組信中的內容,甚至是喝咖啡時的對話;對於背後缺乏強大公司組織支援的自由工作者來說,這樣的對話內容是十分必要的,甚至能幫助自由工作者在業界生存下來。

把禁止談論薪資變成一個轉機?

Hermes則說,對於這種禁止談論薪資的保密合約,可以採取的應對方式就是和資方協調其他條約的更動或是刪除。「如果這樣的保密合約對自由工作者造成困擾的話,的確需要提出與資方討論,因為你無法保證簽了這條合約是否有可能讓資方能拿走其實應屬於你的收益。」

身為自由工作者的Jennifer就提到,若是碰到需要簽署這樣的保密合約,她會藉此來爭取更長的截稿日期、更高的薪資以及更多的權利;另一名獨立記者Michael則說,她也會因此向資方爭取對於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因為保有著作權的確有助於後續的收益,事後也可以在討論作品是否會被收錄在選集中,或是是否要以其他的媒體方式再製。

Solomon則提到,在她拒絕了其中禁止談論薪資的保密合約後,負責合約的編輯毫不猶豫地刪除及修改了保密合約的內容,這顯示這樣的內容其實是有談判的空間的;不過Solomon也提醒其他自由工作者,並不是每次的談判都是成功的,事實上,自由工作者必須要評估自己能有什麼選擇,以及可能花費的相關成本,才能做出適合自己的決定。


[1] 1935年在美國通過的《全國勞動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of 1935),又稱為《瓦格納法》(Wagner Act),是美國勞動法規的基礎,此法保障了私部門的勞工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同時也允許在為了爭取更好的工作條件而可與資方進行談判,必要時還能採取像是罷工的集體行動。

根據此法,也成立了「全國勞資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來管理和執行此項法案,此委員會主要有兩項基本職能,分別是防止與糾正雇主和勞工組織間的不平等勞動慣例,以及在勞工間進行秘密投票選出代表來與資方進行勞資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