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正義:烏山頭水庫保衛戰
導 讀
遠方的呼喚/陳椒華
永揚案從環評通過到撤銷長達十年,2004年底自救會多次來陳情,身為環團幹部,進一步瞭解後,發現該開發案極可能污染烏山頭水庫水源區,故以台南環盟為主體,結合自救會及其他環團力量,進行搶救烏山頭水庫拒絕永揚垃圾場運動。由於永揚開發案於2004年底已接近完工,翻案之可能性非常低,幾乎是一場不可能的任務。
然而自己秉持對的就去做的精神,故舉凡開記者會、靜坐、遊行、調查、告發、公文筆戰、找法令、訴願、行政訴訟及專業論辯等抗爭,能做就去做。
永揚案所召開記者會有數百場,與公部門進行數百封公文往返,進行近十次訴願、多次行政訴訟,有近十位檢察官進行調查,包括多次台南地方、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召開五場台南縣環保局環調會議,十場環保署專家會議,抗爭規模龐大,但是,能翻案嗎?
有朋友說是否我被打,永揚案才得以撤銷?或許它真的就是讓永揚撤銷的最後一股力量!不過對我來說,永揚案讓我體會水源區保護的重要,捍衛水資源,永揚案只是一個開始!
媒體報導
永揚案多年抗爭,感謝多位媒體人支持報導,包括《公共電視》文字記者林靜梅、胡慕情、林燕如以及多位文字及攝影記者;前《台灣立報》記者、現任《新新聞》記者呂苡榕、以及紀錄片導演黃淑梅等媒體朋友們。他們持續不斷的報導,是支撐我戰到最後的一股堅定的力量。
其中朱淑娟小姐是著名的環保記者。我因擔心電磁波危害,2007年7月25日於「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前進行24小時絕食靜坐,抗議NCC未確認電磁波長期暴露是否安全,就決定發放多張WiMAX基地台執照。當晚11時許,難得上午曾來採訪的朱淑娟又再度來關心。之後,我又因該次絕食靜坐被起訴,出庭時她又來作證跟採訪,算是少數關心的記者。
較熟識後,她知道我在關心永揚掩埋場案,2008年她親自來當地進行查訪報導,2009年5月她從《聯合報》離職轉為獨立記者後,環保署永揚案十次專家會議她更全程深入報導,感謝她及許多媒體朋友寫下環團拒絕永揚掩埋場捍衛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的精彩紀錄,永揚案得以撤銷,媒體報導喚起社會關注絕對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永揚案過程
一、初訪
「永揚案」是位於原台南縣東北方偏遠低海拔山區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案,於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邊,聽說設置目的可能是為處理台塑汞污泥。又聽說村民抗爭時,有幫派人物對峙的場面,也看到有人手上握著用黑布掩蓋著的長桿武器,好似隨時有擦槍走火可能,而此情景似乎也透露出永揚案的複雜背景。
2004年村民向台南環盟陳情,自己是台南環盟前理事長,當時正擔任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除了學校上課,台灣環盟又正進行全國性三百場校園宣講,故常跑外縣市,忙碌不在話下。不過因自救會多次陳情,自己遂於拜讀黃安調理事長於2004年底發表於《自由時報》的「12.9%的悲愴震撼」後,決定親自探訪。「12.9%的悲愴震撼」敘述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民因找不到民代支持反對「永揚垃圾場」興建,遂以不投票行動表達對立委候選人的抗議,於2004年立委選舉時,創下全國最低投票率12.9%的紀錄。
村民陸續向看守台灣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南社大發展協會及台南環盟等團體陳情。自己當時並沒有反掩埋場抗爭經驗,面對即將興建完成,只差最後「試運轉許可」通過就可讓垃圾試運轉進場的永揚廢棄物掩埋場,暗忖只能盡量幫忙。2004年底首次到永揚垃圾場址三天後,我拿到了永揚案、以及更接近烏山頭水庫水源區、規模更大達18.6公頃的南盛隆案環說書,幸好南盛隆超過10公頃需送內政部區委會審議,還未蓋。自忖並非環工相關專業,只找到環球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張子見幫忙讀南盛隆案環說書,永揚環說書只好自己讀。
幸好自救會先前已請託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義工葉先生找出許多環說書中的問題,靠這些意見環團先召開記者會,並向台南地檢署檢舉,亦讓反七輕的環保縣長、台南縣長蘇煥智做了承諾,在未釐清永揚案相關涉違法問題前,不能核發試運轉許可。
二、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2005年我又向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陳情,請求該會協助永揚案法律訴訟部分,同年4月30日由該協會律師協助,向環保署提出訴願。不過因永揚案的環評公告為2001年9月25日,2005年4月提出當時已超過三年訴願期限規定,所以訴願被環保署駁回,但我們仍不灰心,仍繼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提起後,又發現台南縣環保局於東山鄉公所並沒有張貼環評公告,不過後來環保局提出了公告照片,很可疑地,永揚環評公告根本沒人看到,包括東山鄉公所的行政人員也都沒看到。2005年11月環團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2006年8月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環團不服裁決,於同年9 月又向台灣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2007年5月台灣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裁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雖重審,但2008年3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裁定仍是駁回。雖2008年4月我們再提抗告,但2008年8月台灣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定讞。永揚案的環評訴願及行政訴訟雖打了敗仗,但檢討敗因,訴願超過三年及永揚已蓋好是關鍵,後續其他行政訴訟失敗的主因也都是因為超過三年訴願提出限制期限。環團除沒有經驗外,自己於2004 年底才關心本案,錯過訴願三年期限也不奇怪,這大概也足令環運人士瞭解熟悉法律條文的重要性了。
2010 年我們又對永揚案之同意設置文件及水土保持計畫書涉偽造文書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過都因不適格,非法律所認可的利害關係人,同意設置文件之訴願案及行政訴訟案皆被環保署駁回,而水土保持計畫書之訴願亦被農委會駁回。
永揚案之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律專業請教及協助者包括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詹順貴律師、陳妙秋律師、曾怡靜律師及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等人,感謝這些法律界朋友協助,讓永揚案的訴訟案得以持續進行。
三、地檢署檢舉及法院審理
永揚案的環評訴願及行政訴訟雖打了敗仗,但環團(尤其我)仍不死心,因為我們同時也不斷地向台南地檢署告發永揚案涉違法事項。首位調查永揚案檢察官為陳鋕銘,而永揚案打了快十年,環團不停地舉發違法,審理檢察官已近十位。
或許台南地檢署與檢察官們已相當不耐煩,不過實在沒辦法,因為永揚案相關重要報告或文件,環團都是陸陸續續獲得或發現,包括中原工程行地質鑽探報告、同意設置文件、水土保持計畫書及永揚環差報告等,或因為永揚或主管機關刁難不給,或是之後陸續請王毓正副教授協助,提起訴願才拿到。
環團一邊找證據一邊打仗,也陸續向台南地檢署告發永揚涉違法新證據,審理檢察官一個換一個,又要重新瞭解說明狀況,仗實在難打。要找永揚環說書涉偽造證據的訣竅是一遍又一遍的看環說書,然後再配合現地調查,所有相關文獻資料都要盡量找出出處並確認正確性,也需有判讀的專業能力與耐性。
永揚環說書的偽造法規依據主要是環評作業準則及相關環保法規,在環團尚未釐清環說書內容涉偽造之法律依據前,永揚代表或顧問公司代表常說他們寫錯,而且說:「寫錯又沒有違法。」所以,環團一定要找到涉偽造內容的違法法條依據,才告得動。
我在環說書找到永揚場址位置誤標於地質圖、誤植永揚場址與斷層距離、用不同年份的地質圖銜接以掩飾「水池」存在、誤植永揚場址與村落距離、環說書多處偽載沒有地下水、永揚涉侵占國有地、永揚欺騙場址有二條路等,發現上述涉偽造情形後,除召開記者會舉發,也整理提供給檢察官參考。
感謝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們為永揚案努力偵查與起訴偽造,陳鋕銘檢察官於調查期間要求重新鑽井以確定永揚場址地下水位,於2005年共40多天挖掘期間,自救會24 小時輪班顧守於永揚場址,生怕永揚動手腳破壞真相,辛苦不在話下。
2006年9月,陳鋕銘檢察官起訴永揚案多項登載不實涉偽造文書;2009 年3月林仲斌檢察官也針對永揚場址聯外道路登載不實涉偽造文書起訴。永揚場址聯外道路登載不實被起訴非常重要,因為沒有兩條聯外道路根本不能申請開發廢棄物掩埋場,此項起訴內容也成為2011年4月12日台南市政府環評大會撤銷永揚案的主因之一。至於證明場址於1999年沒有兩條聯外道路,也是2010年間才向中央大學太空遙測中心申請購得。
2008 年7 月,陳鋕銘檢察官起訴部分,台南地方法院宣判永揚等都無罪;同年8月,檢察官提起上訴,2008年11月,台南高等法院第一次程序庭審理,而有關2009年後永揚之聯外道路及同意設置文件等涉偽造文書之新起訴內容,台南高等法院也一併審理。2008年7月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判定永揚案所有被告無罪時,大家都很氣餒,我也下定決心,以後所有永揚案開庭我一定要親自出席。2009年12月台南高等法院第三次審理時換了受命審理法官,新受命法官為陳欽賢法官。
新法官開庭時我很驚訝,因為新法官竟準備了原版航照圖當庭查問;陳法官又於2010年3月26日親自到永揚場址現勘,詳細追查聯外道路的路線,當天自己也到場,開心看到自己多年辛苦追究永揚案偽造事項受到注意,也對永揚案之撤銷漸感樂觀。較之以前審理法官,陳法官的積極調查讓大家對永揚案更加有信心,期盼新法官能做出正確判決並使永揚案得以撤銷。蘇煥智縣長曾多次說,如果法院判決永揚有罪就撤銷。終於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永揚第一任老闆及環評顧問公司負責人偽造文書有罪定讞,我也非常高興地當庭謝謝法官們。但是,台南縣政府於當年12月原本可以撤銷永揚案的最後一次環評大會卻流會了,蘇煥智縣長缺席。台南高等法院雖判永揚有罪定讞,但永揚案仍未撤銷,蘇縣長也已下台不必負責。縣市合併後第一任台南市長為賴清德,他雖於選前曾承諾撤銷永揚案,但是,他會兌現承諾嗎?大家都在期待。
四、台南縣環保局「環調會議」
2005年起,包括永揚環說書多項內容涉偽造文書,以及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啟動偵查後,永揚場址存在地下水與否?是否會污染烏山頭水庫?也於檢察官重新要求鑽探後確認永揚場址的確有地下水。
2005年8月台南縣環保局舉辦永揚案環評監督會議;2006年11月、2007年11月、2008年3月、2008年6月及2009年1月,台南縣環保局共舉辦了五次永揚案環調會議。每一次會議,永揚皆委託顧問公司提出永揚場址沒有斷層及地下水報告;而於第三、四次環調報告,永揚更提出委託成大團隊所做的調查報告。
第四次環調會議後,環調委員個個神情凝重,私下表示環團如果拿不出具體事證,他們可能就要依成大報告做結論了。而恰好於同年七月,台南地方法院也判決永揚偽造文書無罪,此時大家情緒已緊繃到極點,意思是我們可能即將面臨「如果環團提不出具體證據,台南縣政府就快要核可永揚垃圾進場了」。
其實環團沒有專業調查很難提出具體事證,但成大報告可信嗎?我靈機一動,請大家快根據成大報告所附參考文獻,去檢查他們報告的正確性,是否有錯誤或誤導之處?結果跑到成大圖書館借資料,真的讓我們查出一些重要關鍵的可疑敘述不實處,如南化泥岩位置與地層錯誤誤植等,環團趕快開記者會抗議,要求成大及台南縣政府說明。
為要求成大釐清環調報告正確性,環團與自救會數度拜會成大,也到成大發傳單及召開記者會抗議,要求成大解釋清楚;同時也要求台南縣政府不能通過環調報告。2008年11月,我也向蘇縣長提出經濟部地調所新出版的新化圖幅新事證,新的新化圖幅中,永揚場址有北勢坑斷層通過,同時也要求台南縣政府絕不能通過永揚案的試運轉許可。
為阻止台南縣政府通過永揚試運轉許可,2008年11月11日起,東山自救會開始在台南縣政府前進行連續長達1,000小時的接力靜坐,七、八十歲的老阿公阿嬤相繼輪班進行24小時接力靜坐,接力超過40天。那年冬天天氣很冷,而連續接力靜坐不能輕易中斷的指令是我下的,我擔心縣府就要通過永揚案試運轉許可,要求自救會不能停止靜坐,一定要撐住。而下指令的同時,我也要求自己要全力以赴,絕不能辜負鄉親的請託。
2009年1月台南縣環保局召開第五次環調會議,環團舉出成大報告不實、以及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的證據,環調會議於是停擺,不敢做出有利於永揚試運轉通過的結論。
五、環保署專家會議
很幸運地,在2009年3月初,環團邀請到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做了一份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的調查報告,經向蘇縣長提出後,他卻說報告太簡單,但他也無法否認有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事實;環團同時也控訴成大報告的微水試驗不實。
而台南縣環保局於2009年1月第五次環調會議召開後就停擺。不過在2009年3月30日環團卻被通知要於環保署召開永揚案專家會議,要推薦專家,共同確認永揚場址是否有斷層通過與地下水爭議。永揚案專家會議是環保署第一次召開的專家會議,環團沒有不參加的選項,只好全力以赴。
環保署永揚案專家會議共召開十次,2009年5、6、7、9月等四次會議為釐清斷層通過場址,經由專家提出意見,永揚出資調查,調查報告由力碩公司得標,主要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場址之調查。
2009年11月,2010年2、4、10、11月等六次地下水調查專家會議,主要在確認永揚場址地下水爭議,由美商傑明公司得標,報告結論為永揚場址存在地下水,地下水由場址流往東南,至於是否流往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則未確認。
我於2009年起至2010年年底,幾乎奮不顧身地全程參與永揚案專家會議場址斷層及地下水調查,買了小鋤頭、雨鞋、布手套等,爬上露頭找斷層泥、二重溪層、崁下寮層與砂岩;由地質圖判斷地下水井應開挖位置,天天往永揚場址跑,全心全力盯住,腳底還得了筋膜炎,痛了一整年。而為調查斷層落在污水處理場,眼睛也差點刺傷。
我們雖有陳文山老師的斷層調查報告,但由於環保署專家會議的調查經費為永揚所出,故仍戰戰兢兢,深怕北勢坑斷層線被劃到永揚場址外。一番努力後,專家會議報告中的北勢坑斷層仍通過污水處理場旁,屬永揚場址內。至於地下水調查需鑿井且費時,整整進行一年。有了斷層調查經驗,深怕環團沒有鑿井未來沒有反駁依據,我毅然決定環團也要自費鑿井以判斷地下水流向。鑿井費用全部由台南環盟募款,共鑿十二口井,費用超過三百萬。
2009年10月先於永揚場址東南邊鑿四口井以調查地下水流向,於一七四縣道以北共鑿八口井,一七四縣道以南(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鑿四口井。原本鑽井目的在觀測地下水流向,不過經土基會地下水檢測結果,發現有數口井之地下水檢測值超過管制標準,還有非自然界存在的有機揮發物,無意中發現永揚場址已有掩埋污染可能。
自救會再請台南社大協助檢測重金屬成分,疑發現包括汞等多項重金屬有超過標準。由於永揚場址地下水及地表水也可能流往嶺南村,原本村民在沿村落之溪底種菜,知有永揚流出之污染後,從此沒人敢在溪底種菜吃。
再於2010年9月颱風後,環保署水保處於10月3日舉辦專家會議及現勘,當天郭鴻裕老師意外發現永揚污水處理場旁有爐碴事業廢棄物,我緊急向林仲斌檢察官通報,檢警立即啟動調查,要求永揚清除爐碴。環保署永揚案專家會議除確認永揚場址有斷層及地下水外,由環保署土基會協助污染檢測,更發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 及多項污染物超過地下水標準,顯示永揚場址未允許進垃圾就有污染掩埋可能,而可能已到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