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庭裁定英國政府的大監視制度是非法的,侵犯了新聞自由。

在9月13日,歐洲人權法庭7名法官以5比2裁決指出,由美國國安當局前僱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 在2013年爆料所披露出的英國政府大監視制度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隱私權之規定和第10條言論自由權利之規定。

在侵犯新聞自由方面,裁決指出,當局大監視制度作出的任何干預行動,關係到新聞記者通信的保密性,尤其消息來源方面,可能對新聞自由產生寒蟬效應,而大監視制度本身對新聞資料的保密性並無充分的維護。

在違反隱私權方面,裁決指出,此類大監視「實際上屬於任意而為,毫無基本監督和規範」,而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法條例》(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 並無賦予足夠的法律依據。

這一案件是由多個組織聯合行動將英國政府告到上歐洲人權法庭,它們包括「調查新聞局」(the 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維權組織「監察老大哥」(Big Brother Watch)、「英國筆會」(English PEN)以及「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等。

歐洲人權法庭審訊經年,主要審視英國政府的三個監視機制: 大量截查通信、與外國政府之情報交流,以及從通信服務提供商獲得通信資料。

法官們認為其中一項-與外國政府之情報交流-並無問題。

其他兩個監視機制,在《2000年調查權力法條例》中有一定的法理依據,但當新法例《2016年調查權力法條例》(被英國媒介廣泛譏諷為窺探者憲章)全面生效時則會帶來若干重大變化。後者某些部份在今年2月已被英國的高等法院裁定違反歐盟法律,而英國政府須於今年11月1日前修改這項法律。

「調查新聞局」主編Rachel Oldroyd 表示: 「新聞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新聞記者必須能夠保護他們的消息來源。本會特別關注的是,國家監視的威脅將產生寒蟬效應,令致希望揭發不公的告密者裹足不前。歐洲人權法庭今次的裁決將迫使英國政府採取一些因應措施,修訂有關法律,國安及警方部門應該停止再使用大監視通信手段來追查記者的消息來源,過往的秘密安排是不可繼續下去的。官方若要查究新聞記者的保密材料,必須具有充分的公眾利益理由,才可凌駕於新聞言論自由此一重要權利之上。」


可參閱報導:

‘Extremely good day for journalism’ as ECHR rules UK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regime violated freedom of the press

Parts of ‘Snoopers Charter’ ruled ‘unlawful’ by High Court judges

 

 

 

何鉅華,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