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梁振英入禀高等法院,控告《立場新聞》及理工大學教授鍾劍華誹謗。事緣8月12日該網站刊登一篇由鍾教授撰寫的文章,提及多年前梁振英當選特首前後黑社會介入及支持梁的活動,梁指內容及設計圖片對梁振英作出失實指控及具誹謗性,損害他的聲譽,要求《立場》及鍾劍華刪除文章,並賠償損失及道歉等。
梁振英現身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發律師信指控別人誹謗已不是第一次,這次針對網媒及評論人,更引起公眾注意,讓人憂慮有財有勢者陸續仿傚,威脅傳媒及異議人士。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圖右)控告理工大學教授鍾劍華誹謗一事,引起關注。(圖片來源:立場新聞)
傳媒一向警覺誹謗的風險,視為一把緣在頭上的利刃。雖然香港律政部門自六十年代開始已不就刑事誹謗提出檢控,誹謗絕大部份屬民事,但是,遭告誹謗,若法庭判定原告勝訴,多少也影響傳媒公信力;審訊程序亦可以相當冗長,要花費不少金錢聘請律師辯護。
而且,賠償金額可大可小。不過,這對大型企業化的傳媒還不算是支付不起的巨大成本,例如,香港的《蘋果日報》經常數宗誹謗官司纏身,內部有人說,公司已把這些算進成本中去。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現今入場門檻低得多的網絡媒體,以至人人可做的網絡評論人,他們的財力都遠不及企業化媒體,誹謗罪這把利刃的殺傷力對他們要大得多。
筆者可以跟大家分享一個親身故事:多年前我參與經營過一個小型網媒,讓人自由上載内容,其中一篇文章遭某大企業控告誹謗。我們網媒只有一位職員,得到慈善基金資助廉價租用一辦公室,每年收支最多只有幾十萬港元,沒有餘錢打官司。我們試過申請自辯,卻被法庭拒絕,一定要自費聘請律師上庭,得不到法律援助。最後,只能在不出庭應訊作辯護下,讓原告單方面向法官陳述,結果當然是原告勝訴,他們要求賠償的金額遠超出公司的現金及資產,只能等待對方申請清盤破產,網媒公司無法運作下去。現在香港的不少網媒(除了那些企業化媒體的網上版)未必都像我辦過的那麼小規模,但也不會大到哪裡去。至於評論人,一般不是大富之家,被控誹謗涉及的財政壓力將十分巨大。
香港誹謗法源自英國,一直偏向原告,幾乎只要原告請律師提告,法庭便要受理。原告只需要證明,該字句或陳述已出版,而被告是出版者,包括作者或發佈者,同時具體宣稱該字句或陳述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損害(不需要提供損害的證據);接著,舉證責任便全在被告身上,包括證明相關言論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公允評論(fair comment)或及享有特權(privilege,例如傳媒的負責任報導)。
普通法中的誹謗法,在英國的歷史起源是要保護貴族及其他上層階級的,但隨著社會的變化,其作用及意義已有所改變,爭議也出現。1990年代著名的McLibel個案,麥當勞入稟英國法庭狀告綠色和平志願者,指他們派發的反麥當勞傳單屬誹謗,志願者沒有錢打官司也得不到法律援助。後來,他們入稟歐洲人權法庭,指政府不提供法律援助是違反「取得司法公正」(access to justice)原則,並獲勝訴。於是,英國後來修改法例,訂明在一些特別情況下,誹謗案的被告人也可申請法援。後來,英國與澳洲皆修訂誹謗法,增加「討論範圍涉及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相對鼓勵公眾討論。而在美國,法官定出了一個準則:公眾人物有較重舉證責任,證明言論是惡意虛假(malicious falsehood),這便減少了不少政經要人動輒狀告媒體或平民誹謗的案件。
香港誹謗法沿用英國普通法,卻沒有跟隨其他普通法地區,因應保障人權的關注,以及平衡貧富不均的狀況而作出修訂。其中一個最明顯的地方是沒有在條文上廢除刑事誹謗(雖然實際上已不使用了),但英國其實早已廢除;而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一般視誹謗為民事爭端,所以也不提供援助。整體來說,香港的誹謗法是單方面偏袒原告的,而有錢人能聘著名律師出庭,更在遊戲中穩佔上風。
常言道:媒體傳播環境日益去中心化,人人可以做媒體的時代;可是,很少人注意到,政治誹謗(political libel)的威力及效用也變得更大,誹謗法設下的遊戲本就是不公平,但現在天秤更向權勢者傾斜。以前,以誹謗法打壓異見者,製造寒蟬效應,人們想起的通常是新加坡,現在恐怕香港為緊跟其後。

葉蔭聰,嶺南大學文化研究助理教授,香港獨立媒體網創辦人之一。研究興趣為新媒體與政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