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奧運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相較於1990年制訂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一定程度提供了媒體採訪的便利性。針對兩者規範,主要有幾方面不同。
首先,入境與簽證部分,過往需經過申請、批准與辦理簽證三步驟,而此次只要持奧林匹克註冊卡,在有效其內即可多次出入境無需重新辦理;其次,外國記者到中國不必再由中國國內單位陪同,記者至中國各處採訪,無須向地方外事單位申請,只需要徵得「採訪物件」(採訪單位及對象)之同意。
根據舊有條例,短期記者要到中國進行採訪,需由「接待單位」進行安排,採訪領導人則需有關單位同意。赴開放地區採訪需當地政府同意,而非開放地區如西藏,則需透過新聞司申請,批准後至公安機關辦理旅行證件。
再者,奧運期間,外國記者並可透過由官方授權的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協助採訪報導工作,但未納入聘請第三國公民之規範;最後,器材的申報與規定隨之簡化,可由記者依證件自行辦理通關出入境手續。若規定無訂定之事項,仍由舊有管理條例涵蓋。
此外,中國外交部新聞司長劉建超在與記者進行有關「規定」之問答時,談到有關赴西藏等敏感地區進行採訪問題時,指出,此為國務院發函命令,適用於所有中國省分與「自治區」,但根據舊有規定,如赴西藏之前必須先取得「赴藏野i」。劉建超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指出 ,外國人前往不對國外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仍然適用於所有外國人含外國記者在內。所以以目前西藏的狀況而言,說到底,採訪行為仍是,在政府許可下有限度的自由。
資料來源:
Human Rights Watch—Reporters’Guide to covering the beijing Olympics。
取自http://origin-china.hrw.org/files/HRW_Beijing_Olympics_Reporters_Guide.pdf
《北京奧運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
《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
外交部就北京奧運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答問(2006.12.02)。
取自http://news.21cn.com/renwu/xwrw/2006/12/02/30521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