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這是一個經常被提起的問題。如何來思考並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多方面著手,並且要考慮這個問題的本質,不是單純對與錯的問題,雖然有某些原則可循,但還是個案探討(case by case)比較合宜。
前段日子,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被媒體追拍,大發脾氣,而且因之開車闖紅燈。她的隱私被侵犯了嗎?媒體有沒有對她採訪跟拍的權利?這些問題似乎再次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每個人都喜歡自己被揚善隱惡,只要是好的事情、露臉的事情,媒體來採訪、來報導,當然歡迎。但是,如果是不光彩的事情,最好不要見報,媒體要來訪問,就給他吃閉門羹,如果硬要跟拍,當然不予理會,能躱就躱,如果躱不過去,衝突可能就會發生,這時,究竟是媒體侵犯了個人隱私,還是公眾人物面對媒體的過度情緒化,就要看實際情況來衡量了。
基本上,媒體有它的任務,在政治上的報導和評論,有利於促使資訊公開,政治清明;而其他在娛樂等各方面的弁遄A主要在把握新聞性(newsworthiness)的原則。為了讓媒體發揮它應有的弁遄A必須依據它的特性,給予適當的保護,通常就是所謂的新聞特權(newsworthiness privilege)-媒體刊登與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有關的事實應受保護(the media are protected in publishing truthful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所以,除了是事實以外,還須與public interest有關,也就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涉及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通常就是我們所謂的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定義,並非當事人自己所能決定。公眾人物可以分成自願的公眾人物和非自願的公眾人物。自願的公眾人物係指自己認知並進入公眾人物的領域,享受了公眾人物的利益,包括物質和精神方面,譬如擔任政府官員,受人尊敬並領取俸祿。非自願的公眾人物,譬如一場車禍的在場見證人,並非自願却捲入公眾事務中。
自願型的公眾人物,享受了好處,自然也就要承擔義務,個人隱私受到限縮是合理的事。非自願的公眾人物,在這一事件上非情願的成為公眾人物,隱私權也受到限縮,但應該只限於和這一事件有關的事務上,不應無限上綱,影響到他的日常生活,甚至是他的親人。
現在回過頭來看看陳幸妤的事件。她的父親過去是中華民國總統,她可以說是非自願的成為公眾有興趣的人物,從這一角度來講,如果只牽涉到她是總統的女兒,媒體應該多尊重她的隱私權。但是,她並非僅僅是一個非自願的公眾人物,她的夫婿趙建銘還牽涉到台開等等弊案,而這些弊案的背後又牽涉到官邸的影響力,脫不開公共範疇,在這些案子還沒有定案前,媒體追逐她的新聞也是合理的。
而且,雖然說她因是總統的女兒而非自願的成為公眾人物,但是她也因為這個身份而享受到特權,譬如出入境通關的便利,機位的升等,這是普通人享受不到的待遇,從這個角度講,她又從非自願而變成自願的公眾人物。而且,從理論上來說,為什麼媒體對公眾人物的採訪報導可以有較大的尺度,因為公眾人物的防衛能力較一般人強,對於不實或對他有損的報導,他站出來澄清時可以得到媒體的相對關注,陳幸妤也享有這種優勢,所以她既是公眾人物,就不能享受和普通人一樣的完全隱私。
當然,媒體的採訪手段還是應該作適度限制的,尤其是對於被採訪人造成明顯的騷擾或可能的傷害時。美國的案例,1973年Galella v. Onassis,狗仔隊跟拍美國前總統甘迺迪的遺譫諿蛣Y‧歐納西斯的照片,因距離太近而造成對賈桂琳和她孩子們的危險,譬如賈桂琳游泳時,狗仔隊的水上摩托車幾乎撞上她;另外一次,她兒子騎馬時,狗仔隊也驚嚇了馬匹。法庭裁定狗仔們須離賈桂琳25英尺,離她的子女30英尺以上。但狗仔們並沒有完全遵照法庭裁決,1982年賈桂琳再提訴訟,法官判狗仔們藐視法庭,但仍認為他們有權在公共場所拍照片,只要離賈桂琳25英尺以上。
1999年美國加州通過了反狗仔法。加州州長史瓦辛格和她的妻子開車送兒子上學,被狗仔們攔住走不了,法官判了狗仔們60天到90天的刑期。
做為一個公眾人物或沾上了公眾人物的邊,被媒體追逐採訪可能就是宿命,必須自我調適,最好是面對,把話講清楚,自然就解除了媒體追逐的壓力。當然,如果媒體過度騷擾,甚而造成可能的危險時,媒體行為也要受到適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