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最近計畫將研議多時的「廣電三法」提交行政院院會討論,該草案版的九條有關為普及發展廣播電視並提升其服務品質,而設立的特種基金之規定,竟違反其初衷,片面聽信業者說詞,將以「營業額」為基準的提撥方式,改為以「盈餘」作基準,如此立法大開歷史倒車,回到類比時代,真不知將如何向社會大眾與媒體產業未來交代。

  傳播事業設立特種基金以回饋公共利益,始自1983年立法的「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依據該法成立的廣電基金,從今日角度來評估是一個失敗的案例,其關鍵就在以「盈餘」作為提撥的設計。該草案在1981年於立院教育、交通與內政三委員會中就曾有熱烈的討論,「盈餘」不可行早有定論,如立委認為:私人投資的純民營電台,賺了錢就轉投資事業,如果沒有盈餘就不用提撥了;也有委員以行政學原理指出:因業務需要而來的政策目標,其步驟與計畫是否能落實,單看是否有穩定的經費配合。如果有錢就作,沒錢便作罷,使這樣的業務經過立法成立,卻無確定的未來,甚不合理。當時的立委甚至提出更進步的設計,包含徵收廣告或電波特雀O來取代「盈餘」,可惜在威權時代受三家電視台壟斷利益遊說而失敗。

  當年可以因盈餘提撥讓廣電基金開跑,主要因為電視壟斷,致使前二十年廣告營業額平均成長率高達69.87﹪,請問這樣的榮景,在數位時代多頻道競爭激烈的狀態下,何以復求?政府立論的基礎,是否時空倒錯。結果因經費前景不明,運轉後的廣電基金,不但無法在八0年代協助公共電視成立,延宕了先機;到了九0年代,更因無線商業電視台市場佔有率逐年下降,開始拒繳,致使基金業務不斷萎縮,到了今日不得亟思透過立法以再造,如今再造不成難道還想重導覆轍?

  1997年美國數位電視公共利益與義務總統諮詢委員會報告,系統地規劃數位時代促進媒體公共利益的各種策略。其中就頻道開徵公益基金部份,清楚地指明是營業額 (gross revenue) 而非盈餘 (surplus) 作為開徵基數。這樣的方式有數種好處:一、媒體的公共義務可以制度性外部化,創立基金專業執行,避免因自律與他律方式造成內容審檢的疑義;二、促進公共利益的數位內容制播,可獲得較有力的位置,有效開發資源,社會並可清楚檢核贊助的成效;三、公共利益的數位內容生產,有穩定的財源,避免受政黨勢力的干預(如不致發生這次廣電基金承接政府委託案的風波)。

  該報告又說,種種促進數位時代媒體公益的作法,其實寓意著「汙染者付費」的概念,正如同德國社會學家Beck強調的「風險社會」所示,今日人類大量運用現代科技的結果,創造了高度的不確定感與副作用。以數位時代媒體爆炸而言,多元頻道帶來五花八門的內容,使國家審檢失靈;然而內容優劣不一,媒體近用的門檻又難設防,各種謠言、毀謗、非資訊、貶抑人權、散播仇恨的內容充斥,已如同媒體公害侵蝕社會的立基,亟需一種結構性矯正措施。因此,商業媒體既使用了稀有的頻寬資源,就應當將此風險列入成本考量,提撥交由專業團體製播非營利內容,以彌補自身疏忽所造成的文化汙染;難道要等到賺錢階段,才來論及心靈環保?台灣經濟成長所付出的慘重環境代價,足夠作我們的前車之鑑。

  新聞局自毀立場,提出比1993年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還要倒退的設計,回到威權時代,真不知如何迎向未來數位匯流競爭時代的公益需求?希望行政院審查該法時,應當徵詢社會大眾、團體、專家學界意見,制定一個有長期規模與計畫的媒體制度,而不是單單取信業者一方之詞。否則政黨輪替,在這部媒體大法的關鍵設計上,豈不呈現倒退的表徵?這將是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笑話。(本文原載2003年4月17日《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第144期,作者為媒體改造學社執委、公共電視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