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頻譜是社會的公有財產,習慣上由政府代為管理,將頻道「借予」廣電事業的經營者使用,每數年更換執照一次。大家要問的是:廣電頻道這麼重要的資源,政府發給頻道執照的原則是什麼?

  多年來,美國政府發給廣電頻道執照的原則,一直是公共的利益(Interest)、需要(Necessity)、便利(Convenience),沒有改變。

  公共利益、公共需要、公共便利這三項原則,對大多數人而言,要多抽象就有多抽象。更何況,有時候其實施內涵,還會隨著社會環境的客觀條件而改變。其中,最具關鍵地位的「公共利益」這一項,引起的爭論最多。2000年參議員馬侃(John McCain) 等人,聯合提案,認為廣播電視由類比時代進入數位時代,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因此要求「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重新廣泛檢討公共利益的標準」。

  2001年「聯邦傳播委員會」發表報告,提出界定「公共利益」標準的十一項「明確原則」,但「聯邦傳播委員會」也強調這些原則並未窮盡「公共利益」的內涵,因此鼓勵廣電事業的執照持有者,去使用其他創新方式服務「公共利益」。這十一項原則/標準,如下。

一,地方題材取向的節目(Local Issue-Oriented Programming)
二,公共服務插播(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s)
三,社區溝通(Communications with Communities)
四,培育兒童(Enriching Children)
五,保護兒童(Protecting Children)
六,促進民主(Enhancing Democracy)
七,播送災難和緊急事件消息(Disaster and Emergency Information)
八,保護消費者隱私(Consumer Privacy)
九,重視多元性(Diversity)
十,服務殘障人士(Disabilities Access)
十一,更新技術以服務「公共利益」(Technolog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本刊編輯取材自http://www.fcc.gov/Bureaus/Common_Carrier/News_Releases/2001/nrcc0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