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子媒體集體撤離洪曉慧住家的自律行為,是非常好的,至少媒體找到了一個方式讓自己能不要報導這樣侵犯隱私的新聞,這樣的新聞沒有任何價值,不管是對社會或是對記者本身。」劉昌德助理教授說,從前媒體不知道如何阻止,現在總算有一個方法。然而,談新聞自律機制的方法,還必須深入探究新聞自律的內涵、亂象的成因,新聞自律機制才能有效、長久。
劉昌德指出,自律機制最主要的關鍵,是「由下而上」,並不是由新聞部門的主管,而是由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記者)能共同體認到問題並且討論,主導自律,握有實權的新聞部門主管進行的自律機制,是較快、有效,但是較為短期的辦法。「……這樣的辦法我們無法相信,只要是主管,包括組織本身的各種考量會在裡面,今天在洪曉慧這裡可以撤守,明天在阿扁那裡又可以恢復,一樣是侵犯隱私,這樣是假自律……業者的要求不叫作自律,叫市場力量,第一線的工作者應當要能決定如何行動。」洪曉慧事件,若為主管意見後的行動而「陸續」撤離,撤與不撤之間,記者本身沒有多少選擇的餘地。
在新聞自律的範疇中,代表市場的業者、國家的政府、代表社會的公民,以及專業自律(工作者)四方力量互動。台灣的情況是,市場力量太大,應當加強另三者,共同對抗市場力量。在台灣,公民團體相對疲弱,專業工作者沒有「工會」(非業者組成的「公會」),工作權難以保障下,談專業意理更形困難。
公民團體與專業工作者 抗衡市場力量
國家或許最能制衡市場壓力,業者想的是如何讓政府撤守,但媒體不可能不受管理、監督,劉昌德強調,納入國家並非由政府管內容,政府也不必、不要管內容,而是從「結構」管制著手,扶助公民團體與專業工作者兩股力量,建立平台,與市場抗衡。結構管制的作法,劉昌德指出,比如說自律的罰則作為換照的標準。「……諮詢委員會兩個月開一次會的觀察量是可觀的,如何納入換照依據,進行結構性管制……若透過自律機制的決議,只是罰款由政府機關作,並不會有什麼問題。」
此外,劉昌德認為,自律機制也不能只是「諮詢」性質,沒有強制力的委員會,最後還是業者在決定,好像只是「回家管管你的小孩」,當然並非完全由第一線記者決定,而是四方力量必須平衡,媒體主管代老闆執行管理,怎麼能說是專業自律,這不是個人而是角色的問題。
「上超商買棒棒糖都有食品衛生管理法,但是不好的言論商品危害更大,尤其媒體影響力這麼大,如何能不管制,如果擔心的是管制的方法,換個方式想,怎麼讓媒體內容的監督更加民主化,我想沒有人會說不能有食品衛生管理法,關鍵是怎麼管、該管哪些,更何況我們已經看到不管的結果,是很糟糕的。」劉昌德表示。
新聞公評人制度 實際操作待觀察
對照國外新聞自律,他認為美國其實是不好的例子,如果自律是對市場的要求,就不應當由業者作,如美國的公評人(ombudsman),是由業者雇用的,美國也發生許多次公評人被老闆開除的事件。假如說是公共媒體的公評人,關鍵是媒體性質,並非公評人制度本身,美國國內研究對於公評人效力仍舊非常保留,在無法有效改善媒體環境下,相同制度移植到台灣,效果恐怕也是有限。歐洲來說,如英國、德國,工會傳統深厚,工作者有一定的發言權,記者本身有能力決定行動【註一】。
在收視率與廣告壓力方面,劉昌德也認為,假若不是事事以利潤為優先考量,媒體不會淪為其所宣稱被「綁架」的局面。「因為所有的問題仍是出在媒體環境結構上,台灣有線電視的問題是,容納太多的商營業者,每家只能分到蠅頭小利,投資少,才被廣告主牽著走,這也是過去不管的結果。管制結構如取得執照的標準與規格,或是考量多少家數符合良好競爭原則,主管機關應當要做這樣的研究,所謂的管制,是思考如何在結構上進行更好的安排。」
藍綠媒體有市場 撕裂觀眾情緒
此外,台灣媒體亂象最為人詬病問題之一,便是所謂藍綠媒體,「若說媒體沒有任何政治立場,是個謊言,但是台灣媒體已經到了歪曲事實的地步。歐洲則比較少發生,並不是他們業者比較有良心,仍舊是媒體環境結構的問題。」劉昌德表示,必須要思考,為什麼這樣的媒體可以生存?因為「有市場」,台灣電視爭的不是百分之十幾、二十的收視率,零點幾就能夠存活。「要達到這樣的收視率,不是去找比較理性的意見,或是社會上大多數人的聲音,他們作的就是區隔市場,區隔政治市場。區隔市場本身不是壞事,找出不同品味、提供內容是好事,但台灣這麼多媒體,但都是小本經營,沒辦法作研發,最快的就是找到這個社會最大的社會矛盾。最簡單、最能夠動員人類情緒的矛盾……要說台灣的觀眾喜歡看,百分之零點五的收視率怎麼說是喜歡看呢?」
如果我們相信新聞自律必須捍衛新聞報導客觀與中立的價值,「顏色」若是媒體獲利來源,便很難期待由業者組成的機構與之對抗,政論節目的氾濫也可以相同邏輯檢視。劉昌德認為,所謂專業自律,希望是由第一線記者組成的組織,如工會或記協從事,但是在台灣,工會的評鑑制度、政府政策、社會傳統、組織微薄等問題,使工會力量薄弱,數質皆低,就算有,其成員白領記者少,多為藍領如印刷廠、工程或技術部門等。換言之,在沒有工會的情形下,便應當要思考如何建立平台,在自律機制內納入第一線的工作者,以及公民團體的力量。
【註一】:
美國作為報業「社會責任論」提出者卻無法首位實施,與其高度資本化氛圍有莫大關係。瑞典為最早有新聞法規的國家,18世紀即頒布「報業自由法案」,也是最早實施新聞自律的國家,1916年,報紙發行人協會、編輯人協會與記者工會聯合成立「報業公正經營委員會」。有關新聞自律研究,碩博士、期刊論文皆有所討論,如歐美的新聞自律機制研究,可參考:
劉昌德(2007)。〈民主參與式的共管自律—新聞自律機制之回顧與再思考〉。《臺灣民主季刊》,4(1): 109-39。
亞洲國家新聞自律機制,可參考:徐志明(2004)。《我國新聞自律制度之研究》。世新大學新聞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