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傳播法規與媒體管理上,一直缺乏公民社會的聲音,此次衛廣法修正特納入公民參與精神,由68個非營利社團所組成的「公民媒體改造聯盟」代表,也是台大新聞所副教授洪貞玲就提出建議:

  1.主張管理應以結構管制為主,其實這次修法過程,主管機關也提出非常多的修正條文,我們的原則就是希望能夠透過修法,去制訂出一套可行的進退場機制,讓適合業者可以進入市場,不適合的業者可以執照的核發與換發退出這個市場。因為在一百多個頻道競逐裡,業者在惡性競爭之下所產生的媒體問題,使得許多公民社團感到擔憂。

  2.針對外界疑慮比較大的內容管制問題,我們也主張,應該可以去採取現在國際之間比較傾向用的共管(co-regulation)這樣的原則,這個原則不只是主管機關、業者兩方面共築的架構,也應該是把公民社會納入,應該是三方共管的架構,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對於新聞真實查證內容管控的問題。希望在管制過程增加公民參與的空間,主管機關管理委員會雖然提到有相關機制的設置,但目前在法律上是看不到的,這也是外界會這麼疑慮的原因。

 3.而針對新聞真實查證的問題,媒改團體不主張主管機關針對媒體內容直接介入管理,而應該考慮結合自律、他律與法律等更細緻的規範。如果可以透過共管機制形成,包括成立個別業者倫理委員會,這部份還值得思考的是,個別業者自律較佳,還是業界集體自律會來得有效。其實目前公民團體與公會業者有一個對話的平台,這樣的機制開始慢慢產生一些約束力,目前還沒有非常有效是因為它缺乏明確的法律位置。這個部份有沒有可能考慮,在法律架構上,給予業者集體機制的法律地位;當這個自律機制沒有確實落實的話,我們再透過結構管制(換發執照)的方式,考慮不予換照。諸如此類的法規機制設置,可以多作考慮,以避免外界疑慮,好像都是直接由主管機關認定的爭議。

  4.最後不管是進行結構或者內容管制,需要相當資源的挹注,這個挹注應該透過資金提播的方式,讓業者可以有基金來從事自律,或者作為改善影視製作的條件,希望NCC可以考慮,不管在衛廣法或者相關廣電管制,可以納入這樣的基金挹注的規範。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也提出建議,認為健全的媒體環境需要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跟有效的國家管制三個途徑共同達成,在公民參與這個途徑上,肯定NCC提出的修正案已試圖將公民參與予以制度化,尤其在第19條可以看見內容諮詢會議這個部分,這個當然是好的進展。不過對於公民參與的部分,好像限於媒體內容的討論而已,但是對於其他通訊傳播的各類意見,曾昭媛建議可以建立公民資訊委員會,譬如一年開會一兩次,有一個綜合性的邀請不同類的公民團體來提供各類意見,不一定針對媒體內容而已。

  對第20條提到內容的部分,曾昭媛認為NCC之前通傳法148條就有類似內容,不同的是裡頭提到「不可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獨漏這部分,所以希望這樣的文字列入條文中,相信能夠促使業者自律;如果擔心條文定義,還是可以透過公民團體諮詢與參考機制,然後來訂出一個參考標準。相關的監理可以透過內容諮詢會議來解決。另外她覺得自律也不應該只是新聞自律,還應包括各類節目(綜藝跟戲劇)的自律,以上兩部分都未放置於條文內容中。
  
  在第17條條文,可以看到倫理委員會的設置,曾昭媛認為以公民團體跟業者之間在自律對話過程中發現,事實上需要跟其他業者共同協調建議出一個一致的標準,因此應該促成建立跨頻道橫向聯繫,這樣才能讓各頻道達成協商跟自律的標準。她具體建議,應該在法條中強調「業必歸會」的規定,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同一的自律管理機制與標準。

  針對此部份,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員褚瑞婷進一步補充指出,倫理委員會或可參考德國的一些支持團體,他們有組織法人化的概念。透過「業必歸會」這個觀念,讓每個媒體業者能參加職業公會組織之後,再由政府給予倫理委員會一個法治的基礎之下。諸如以目前現有的衛星新聞同業公會,加上即將成立的倫理委員會,兩者形成聯合性組織。由政府進行部份經費挹注,同時成立媒體基金,經由這樣的機制,使得媒體管理上能夠有多一點自律的管理機制。

  聾人協會理事長黃淑芬則就聽障收視聽人的權益提出建議,希望能夠在法條中規定,不管是節目、廣告、購物台增加字幕服務。

  非營利團體具體修法條文建議—-

既有修正條文

建議修改方向

17條規定各節目設置倫理委員會部份。

l 僅限於單一頻道自律機制。

l 應該促成的跨頻道橫向聯,讓各頻道達成協商跟自律的標準。具體建議是,應該在法條中強調「業必歸會」的規定,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同一的自律管理機制與標準。

19條,規定主管機關設置內容諮詢委員會,委員包含公民團體代表

l 該法條諮詢僅限於傳播內容。

l 建議可以建立公民資訊委員

會,綜合性的邀請不同類的公民團體來提供各類意見,通訊傳播的各類意見。

第20條提到節目、廣告內容不得涉及違反之內容。

l 缺漏「不可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獨漏這部分,我們希望這樣的文字能夠在條文中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