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2009年三月份烏龍新聞紀實」報告指出,基於兩岸交流密切,相關新聞應避免主觀建構編寫,還給台灣閱聽大眾真實的空間;而報導兒童少年相關新聞,亦應自律並遵守兒童少年福利法的規範。同時連續三個月以來,各主要報紙處理自殺報導方面仍不夠慎重,且已產生社會負面仿效效應(已由元月份9則增至三月份15則),媒體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規範為要。

  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參見附表 ),三月份合計38則(含更正13則),比去年同期的63則(含更正9則)為低;顯見在自動更正方面已有進步,但蘋果日報開闢的「錯與批評」專欄,值得媒體借鏡,有助提升公信力。

  新防會的這項觀察報告,是以五家主要報紙包括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等為觀察標尺。

  今年三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依序為:蘋果日報21則(含更正11則)、聯合報5則(含更正1則)、中國時報4則、聯合晚報4則及自由時報4則(含更正1則);合計有38則,刊登「更正」者13則。相對的,三月份的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比去年同期的18則數要多,依序為:蘋果日報31則、自由時報14則、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各一則,合計48則。

  在三月份的兩岸新聞中,涉及主觀建構編寫問題不少,像有關北京邀前副總統呂秀蓮訪問一事,竟變成八卦一場;而中國觀光客來台的報導過於誇大渲染,致爭議性不小。譬如聯合報3月6日在A1版頭題報導:「北京向綠招手 邀訪呂秀蓮」,結果中國時報在7日A12版頭題報導:「邀呂秀蓮參訪大陸 政協楊思澤玩笑話 台媒炒過頭」,並強調八字沒一撇。另有「新聞分析」:「解讀中共訊息,宜看清『禁區』」8日復在A10版報導:「訪中國?呂:全是報派」,蘋果日報8日A10版報導:「呂大動肝火:沒說訪大陸」,儘管聯合報在8日A10版頭題硬拗「邀呂訪陸獲中共高層支持」,並於9日A10版頭題:「福建向呂招手『再來祭祖』」,但中國時報9日再以「真相只有一個 北京未表態邀呂」,作A8版頭題,強調「政協委員提議不等於中央釋放訊息,邀訪呂秀蓮北京『八字沒一撇』。」而有關邀訪之事,在此則爭議性的『傳聞』式報導後,北京當局亦一直沒有正式表態。

  又如中國觀光客來台新聞,媒體報導過火,已遭社會批評,謹舉聯合晚報大幅報導為例,譬如標題:「大陸萬人團首發安利團到了」、「觀光股笑了」、「觀光春燕到」、「安利團來了!滾動觀光航運股」,已涉及「主觀建構」編寫,有為「觀光、航運」股推波助瀾之嫌,影響股市,亦有違新聞專業原則。聯合晚報18日A5版還強調 「湧入日月潭藝品店 櫃台展示的全要」,將中國觀光客渲染成「暴發戶」般的「囂張」,反有貶抑台灣經濟生活之嫌,並不適當。至於17日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雖均有大篇幅雖報導,但並未涉及「股市」種種。只是報導角度值得檢討。像自由時報18日A1版頭題報導:「藍委:陸客囂張 媒體瘋狂」堪為閱聽大眾的一種心聲,其內文報導略以:「國民黨立委吳清池在立法院總質詢時表示,陸客講話『卡刷爆都沒關係』、『錢多花不完』未免太『囂張』。..立委潘孟安指出,一些媒體把台灣搞得像貧民窟,要靠中國觀光客消費來救命。學者亦認為沒有必要報導得巨細靡遺,應以平常心看待。」

  關於報導兒童少年相關新聞,亦有值得檢討的空間,媒體必須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5月28日施行,復經民國97年8月6日修正通過實施)的相關規範,不致逾越過分,遭受社會批判和法律制裁(附註:涉及媒體的相關規定和罰則,謹摘錄於后)。譬如報導潘越雲緋聞,卻不斷刊登其女兒照片(雖在眼睛部位塗馬賽克),此已有違美國新聞專業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1996年修訂的「職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就是要將新聞報導會導致傷害的對象,特別是青少年和兒童的減少傷害,列為重要規範之一。

  另如蘋果日報3月28日A1版全版報導:「蘋果直擊 少女一餐吃8公斤3「吃到飽」餐廳受不了 拒她上門」,29日再以A2版大半版報導:「現身訴苦暴食少女 恐明天沒得吃」30日續以A3版半版報導:「心疼暴食女 四店家供『吃飽』在家自修考高中『謝謝大家體諒』」。此則報導引來社會非議,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並為此撰文:「蘋果日報應向心障女道歉」(蘋果在4月2日刊「論壇」版,並附有蘋果日報「回應」)紀文略以:「此則新聞手法明顯違反兒少權益。亦讓少女毫無戒心及不知詳情下,可能毫不提防做了應答。而媒體嘲諷式的報導不當,缺乏同情,傷害少女自尊和身心。引述該報違反兒少法第30條規定,亦未週延考慮到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身心障礙重建等,提供必要服務和保護措施。呼籲媒體報導兒少新聞應謹守自律公約。蘋果日報並應向全國家長道歉」云云。蘋果日報的「回應」略以:「並無刻意編寫,但對少女保護有欠週延,特向少女及讀者致歉;蘋果在發現她的難處後,是以人性角度幫助她渡過難關,在官方社福單位未伸援手時,亦連繫專業社工團體協助,若干善心餐廳表示歡迎她去用餐」。

  由於近年來經濟困窘,失業率偏高,而在自殺案例中亦以經濟因素居多,但因媒體多未能遵守國際自殺規範,反易產生仿效效應,害人不淺。今年三月份15則的自殺報導,內容多有違世界衛生組織報導自殺新聞規範,值得檢討改進。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主要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

  台灣社會民主多元,媒體發達,但因媒體公信力不足,常無視查證不足或消息來源有誤,或利用匿名消息來源或傳聞,作夾議夾敘的編寫,使平衡偏頗,明顯悖離專業倫理;凡此種種,常易歪曲事實,積非成是,誤導閱聽大眾,對社會產生負面價值影響。有違新聞基本職責,致被視為一種「公害」。

  美國傳播學者麥克切斯尼(Robert W. McChesney)在他的《富媒體、窮民主:不確定時代的傳播政治》(Rich Media, Poor Democracy: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Dubious Times)中,就批評媒體在積聚財富的同時,如何削弱了民主的根基,導致公民既失去關心公共問題的興趣,也失去判斷是非的能力,這既是美國的問題,也是世界的問題。他指出,民主政治文化在媒體高度發達的美國社會卻極度萎縮,產生「政治疏離」(depoliticized)現象,民主也因此變成了一種「沒有公民」的政治遊戲。公民權利實際上在無形之中被非政治因素(媒體)剝奪了。像美國媒體作為民主衛道者的角色已經輝煌不再,反而成為民主的破壞者,變成是政治腐敗的幫兇、社會文化的毀滅者。人們完全有理由相信,當媒體對政治腐敗的行為保持沉默,對政治文化養成不負責任的態度,進而退出公共領域時,民主的毀滅只是時間問題。

  再者,媒體影響決策力量愈來愈大,從而使多數統治原則蛻變成少數統治原則,自由民主向極權政治轉變。在1996年美國的《電信法》出籠後,它允許媒體跨機構、跨行業兼併,世界五百強紛紛介入媒體行業,媒介市場逐漸形成壟斷局面,使參與性的民主前景亦趨黯淡;當媒體唯利是圖、玷污新聞本質和公共機構的正統精神,反成了民主的一劑毒藥。而商業因素闖入公共領域,侵門踏戶,民主也就不再是多數人享有的公共權益。

  換言之,媒體的結構性改革,已成為當前有識之士的要務,台灣亦復如此,也就是如何將媒體的控制權從政府和財團手中,轉移到公民消費者手中,反而是更值得人們期待的。(本文為原報告摘要節錄版,如需報告全文請洽新防會,歡迎被評鑑媒體、各界讀者進行答辯或討論,本電子報將刊登相關內容,並轉請新防會回應。)

附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5月28日施行,復經民國97年8月6日修正通過實施其中媒體部分就明定新聞主管機關(含行政院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而在第 四 章 保護措施第26條兒童及少年行為之禁止)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27條規定(物品之分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共12款):像第11款規定,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第12款規定、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46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姓名身分之資訊),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

  第六章罰則規定,凡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