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07年4月間,要求AGB尼爾森公司不得再提供「每分鐘收視率」資料給七家新聞台,也要求這七家新聞台同意不再使用「每分鐘收視率」資料來製作新聞(江祥綾,2007年4月12日)。當時這則新聞僅刊載在各報影劇版角落,既未引起注意,亦未引發任何的討論與議論。對於NCC為何要做這項決議的背景,新聞中多未做交待。然而,這則新聞還是揭示了幾個饒富趣味的問題:一、大家都知道「收視率」是什麼,但什麼是「每分鐘收視率」?二、尼爾森公司的「每分鐘收視率」資料是怎麼做出來的?三、新聞台為何會重視這份資料?以及,四、NCC為何會要求AGB尼爾森公司不得再提供「每分鐘收視率」的資料給新聞台?還要求新聞台公開承諾不再使用該資料?上述問題,均未見任何界定與討論。又因為「每分鐘收視率」資料幾乎不曾對外公開,以致傳播學界一直沒有機會將之納入成為研究素材,對其在操作中的角色與功能也一直是霧裡看花。

  「每分鐘收視率」是AGB尼爾森公司提供給客戶的眾多收視率資料之一。尼爾森公司使用自行開發的「個人收視記錄器」(Peoplemeter)生產各式的收視率資料,其中「每十五分鐘收視率」為收視率調查的基本資料,「每一分鐘收視率」則須特別購買(Moreland, 1995: 15)。每十五分鐘收視率是以十五分鐘做為收視率呈現的基本單位,數據主要是包含節目與廣告的收視率平均值。過去電視台廣義地以「收視率」、或是「每十五分鐘收視率」為製作節目的參考依據時,已經引來極多批評。然而,每十五分鐘收視率包含節目內容與廣告,較無法找到特定內容與收視率的直接對應關係。以新聞報導為例,每十五分鐘收視率包含多則新聞與多則廣告,因而較無法清楚分辨該時段內的新聞中,哪一則新聞收視率較高、哪一則新聞收視率較低等。新聞製作者多半只是依著這份資料,進行大致的回想或推估,較無法明確掌握特定新聞與特定收視率升降的對應關係。

  反觀「每分鐘收視率」則可清楚看出每一則新聞對應的收視率數字,因此為電視新聞製作單位視為是最佳的製作指南。由於「每分鐘收視率」(minute-by-minute)是將收視率調查的時間單位縮小至每一分鐘,以呈現每一分鐘觀眾實際的收視變化。尼爾森公司能夠提供收視率的最小單位便是每分鐘,電視內容有節目播出時段與廣告時段,節目播出時可以有「每分鐘收視率」資料,廣告播出時一樣可以參閱「每分鐘收視率」資料。以電視新聞內容而言,目前每一則電視新聞多是以八、九十秒為製作規格,參照「每分鐘收視率」的資料,電視新聞工作者可以清楚掌握新聞內容在每一分鐘的升降,然後據此追踪觀眾收看新聞的偏好選擇,使得「每分鐘收視率」更是發揮了關鍵的影響力。「每分鐘收視率」被產業界視為是有效的觀眾資料,因此國內多家新聞台或是新聞製作人,均開始改用「每分鐘收視率」資料,做為新聞產製會議中極為重要的新聞檢討依據。新聞台除了觀看自家新聞的每分鐘收視率升降情形外,也會參照其他台每分鐘收視率的變化情形,以獲知觀眾的口味,並做為未來的新聞製作與包裝上的調整依據。

  「每分鐘收視率」是經由「個人收視記錄器」調查所獲的記錄資料,而「個人收視記錄器」是A.C. 尼爾森收視率調查公司(AGB尼爾森媒體研究公司前身),能夠取得收視率調查市場獨占優勢的重要發明。尼爾森收視率調查公司一直積極研發新的收視率計算概念,他們將觀眾人數與廣告價值畫上相關,意即廣告公司付錢購買的並非是電視台廣告時段的「時間」,而是在買「觀眾」。尼爾森公司提出「每千人成本」(Cost Per Thousand或Cost Per Mill, CPM)觀念,「每千人成本」意指「觸達一千人要花多少錢?」的意思。從此廣告主不是買節目時段,甚至不是買廣告時段,而是購買特定數量的閱聽人。廣告主付錢所買的時段將得到保證,一定會有相當數量及特定類型的人看到或聽到(Buzzard, 1992∕李玟譯,1997: 7)。Erik Barnouw(1978)在他所著的《贊助者》(The Sponsor)一書中就提到,生產正確的人口統計學資料是媒體人每日生活很重要的事。現在電視台的執行者會使用人口統計學資料來調查節目的時程安排,電視與廣告在談判與交易都是與可以傳送多少人有關。一個代理商會這樣問電視台:「我們的洗髮精廠商想花180萬的廣告費在18歲到49歲的人身上,其他的人客戶沒有興趣,也不在乎付這些錢。但是對18歲到49歲的,他願意每千人付多少錢,你可以提供我哪些收視點(spot)呢?」(Barnouw, 1978: 71)。K. S. Buzzard(1992)認為提出「每千人成本概念」是尼爾森公司對媒體產業最大的貢獻,因為這套理論將閱聽人數和廣告價碼結合在一起,使得收視(聽)率成為電視台和廣告主間的主要交換媒介(Buzzard, 1992∕李玟譯,1997: 11)。

  1987年,A.C. 尼爾森公司首次在美國採用「個人收視記錄器」調查電視收視率,台灣則是自1993年開始使用這個科技型的調查工具,以取代原有的電話調查。電視台認為「個人收視記錄器」生產的數字非常可信,並相信「每分鐘收視率」可以幫助他們理解收視上的觀眾人口統計學的變化,即在某個時間點上,有哪些人離開、哪些人進來等。電視工作者便可以依此分析節目內容,建立內容與「離開的觀眾」、或是「進來看的觀眾」的關係,再去推知節目情節的某一個點是觀眾有興趣、或是觀眾完全沒興趣的(Larson, 1992: 127-128)。同時,每分鐘收視率還可細到以個人為單位,去了解特定觀眾對節目的吸引程度(Briller, 1988)。換言之,電視台人員認為「電視觀眾」與「電視內容」間的精確關係,完全可以透過「每分鐘收視率」的資料來理解與詮釋。同時,由於「每分鐘收視率」所對應的內容並無廣告混雜其中,可以充分解釋成觀眾對內容的反應,以致「每分鐘收視率」也成為製作電視新聞時,非常重要的參考資料。這種情形在台灣與美國皆然,台灣已有不少新聞台,都是以「每分鐘收視率」為每日新聞檢討會議資料,並做為新聞取捨的參考;「美國廣播公司」(ABC)前王牌主播Peter Jennings亦承認他們是以「每分鐘」來計算收視率,因為這樣才可能看出來觀眾何時決定換頻道去看別的內容(Downie & Kaiser, 2002: 134-135)。

  不少電視界人士認為「每分鐘收視率」的參考數據,最能了解觀眾動向,並將此做為產製新聞的參考依據。雖然有經驗的電視工作者早已可以理解某些類型的內容永遠受到歡迎,但以電視新聞為例,電視新聞部門面臨千奇百樣的新聞樣態,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必須很快掌握觀眾口味,才能在收視率競爭中獲勝,就會更需要「每分鐘收視率」資料,但如此一來,新聞專業考量便受到嚴重擱置。另一更主要原因是,電視台之所以重視「每分鐘收視率」所顯示的觀眾人數與觀眾人口特徵,目的是想要賺廣告主的廣告費,這等於意謂廣告主有權決定新聞的內容。一如Bettig和Hall(2003)所言,僅僅是因廣告主在決定要把錢花在什麼地方一事,就決定了媒體產業的結構。他們只支持那些可以觸達特定閱聽眾的時段與節目,當媒體製作人想服務非可欲(undesirable)的閱聽眾時,因為無法獲得廣告的支持,便會逐漸被邊緣化,無形中壓抑了媒體的多元性(Bettig & Hall, 2003: 5)。

  因此,電視新聞製作人拼命在收視率上做解讀,把更細部的「每分鐘收視率」資料,做為新聞蒐集、製作的最主要參考,以便更能有效掌握觀眾的注意力,再順利地將他們賣給廣告主,並爭取更大獲利。由於電視工作者認為「每分鐘收視率」資料可以反映「內容」與「觀眾」有效的對應關係,使得「每分鐘收視率」資料成為最受新聞部門倚重的參考資訊。一般認為,如果該新聞的每分鐘收視率較高,表示這則新聞受到最多數觀眾喜愛,就可以較快獲利;反之,收視率較低時,就表示多數觀眾並不喜歡這樣的新聞內容,這麼一來就無法賣出最多的觀眾給廣告主以獲利,這類新聞便不會播出。同時,電視台也會根據「每分鐘收視率」資料,去了解收視個人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居住地理位置等人口特徵,以修正新聞播出內容與時段。電視新聞台為了獲得更多利潤,就會依「每分鐘收視率」做為內容製作的依據,只要能提高收視率的新聞便會繼續報導,反之則會受到縮減,甚至不再播出;這時的新聞製播考量是以「每分鐘收視率高低」為依據,與新聞是否重要等專業考量無關。因此之故,「每分鐘收視率」會被NCC認為是影響新聞內容的主因,進而要求電視新聞台「宣誓」不再使用這類資料,方使「每分鐘收視率」的相關面相,成為極為重要的傳播課題。(本文為前言,其餘詳細內容請見 http://www.jour.nccu.edu.tw/m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