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境內一千六百個電視站台,於六月十二日全面由傳統類比技術轉移數位電視格式。數位電視(Digital television, DTV)是一種傳遞與接收廣播電視訊號,全新、更有效率的技術。數位訊號優於類比(傳統電視),乃由於其強大的正確性(accuracy)、變通性(versatility)、效率(efficiency)以及與其他電訊傳媒的相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因為數位訊號能夠搭載更多的訊息,這意味著更多的頻道、更清晰的圖像、更優質的音效,與更進步的功能。

  民眾擁有的所有電波,廣播經營者(broadcasters)用以提供類比與數位電視兩種訊號。經營者透過特許「執照」免費使用電波,並接受法規令訂為公民需求服務,作為回饋。在1996年電訊傳播法規,授予電視台老闆的頻譜數量較過往多了兩倍。政策的意理是驅使電視台老闆能夠將其訊號由類比轉向數位。當廣播市場中至少百分之八十五的家戶能夠接收數位訊號,目前作為類比頻道的頻譜自當回歸政府,作公共安全用途,而其中一些頻譜則以高價拍賣、另一些則為無執照目的使用。數位電視使市場廣播活動更具競爭性、價值性,並且應當能使經營者為基本公眾需求,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科技大躍進 反饋益於大眾

  所以公共利益團體正要求決策者更清楚地界定,廣電經營者在使用公用電波時,如何反饋益於大眾。當過渡至數位電視,必須確認新電視科技能夠支持最古老、最歷久彌新的民主、多元性、在地主義與教育之價值,是時候將遙控器送回公眾的手中了,並再次給予公眾更大的掌控權,讓下一代、民主獲得該有的關懷與維繫。

  電視從未像現今在人類生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們資訊與娛樂的首要來源。然而今日的電視卻過於背離所謂的真實:父母難以找到富教育性的節目給下一代;選民難以找到競選的基本報導,而選舉對民主卻至關重要;並且,少數族群通常難以看到投射自身生活的節目。無論何種情況,廣電經營者對擁有電波的民眾所需求的,大多時候已然斷了聯繫。

  廣電經營者負有服務公共利益的義務,而並非只是為了自身的商業利益。政府提供經營者近用公有電波—頻譜—免費、排他的權利。這些富有利潤的執照,交換自經營者服務「公共利益、便利性或必需性」的承諾。這些基本義務,稱為公共利益義務,是用以確保電視的至少部份立基於今日社會真實的重要工具。

公共利益之義務(PIOs, Public interest obligations)是關於:

‧我們的孩子能找到真正教育性的內容。
‧在選舉前有足夠的公民節目,使我們能主動並耳聰目明地參與民主。
‧所呈現的聲音與觀點,要能反映國家的多元性。
‧在國家與地方的緊急事件上,要能隨時提供警戒。
‧視障或聽障者能近用所有電視教育性、資訊性與娛樂節目。
 
  事實上,既行法規要求經營者以下列方式服務公眾。然而,我們並非身在電視的黃金時代,多年以來,公共利益標準已然被恣意妄行的經營者與懵懂無知的決策者所消蝕殆盡。

•1981年,廣電經營者拋棄了自願共識,這是透過產業自律而建立節目與廣告標準。
•1981年,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創造「明信片換照制度」(postcard renewal process),流於形式與儀式,不再檢視經營者是否履行了義務。
•1984年,FCC廢止廣電經營者必須透過節目放送與公眾溝通、決定地方社群需求,並必須在換照過程中說明這些決策。
•1987年,FCC撤銷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廣電經營者提供足夠的機會,給予爭議性議題不同意見討論的空間。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電信去管制法案,允許廣播與電視市場的產權跨媒體持有。
•2003年.FCC大幅度修改媒體產權集中保護規範,允許單一公司在單一社區,持有八家廣播電台、三家電視台、唯一一家地方日報、獨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以及成為最大的網路供應商。這同時也允許跨媒體集團掌握權美國90%的電視台。

  電視台公共利益義務的緩慢消蝕,不禁讓全美國人懷疑,媒體是否真的在服務當地社群?是否了解擁有電波的全美國人,他們的需求?是否能夠建立一個活躍、資訊通達的民主氛圍?當美國的電視與廣播轉換成數位形式,決策者應該自問以下重要的問題:

媒體社會責任 官方應如何規範?

  2003年六月,FCC作出了一個決定,鬆綁長時段經營媒體之產權與合併。這為在本質上重新形塑掌控我們收視、收聽與理解的傳媒景觀與產業,開啟了一道大門。

  針對FCC上述決策的激辯不休,引發了公共利益凌駕於未來媒體發展的未知討論。所有美國人正意識到,當媒體老闆們越來越坐大,公共利益便越來越小。現在有更多的美國人了解到廣電經營者負有法理上的義務,由於獲得排他性的公有電波使用,則必須服務於公眾需求。

  2003年FCC在媒體產權的決定,暗示了FCC不再關切廣電經營者如何回應擁有頻譜的公眾之欲求。這項政策也許會使廣電經營者相信他們可以聚焦在商業利益,而不必考量公眾利益。也之所以,由類比轉換到數位電視並不只是代表一項科技的變遷,而是一個重新強調公有電波必須能與公眾需求結合的重要機會。

  過去五年來,廣電經營者已經為新電波(當然是免費的)製作數位節目,FCC對廣電經營者擁有越來越多數位負載(內容)能力時,應該要服務公眾利益,卻仍舊噤聲不語。當電視台過渡至數位電視,擁有更銳利的影像時,是時候決策者應該為廣電經營者如何在數位時代發掘其義務,提供更明確的藍圖了。

  當法令尚未成熟時,當務之急要釐清的是,電視如何影響孩童的需求、民主的健全、國家的多元性以及國防安全。

選民要主動 參與可能的解決方案

  七年多前,數位電視公共責任總統諮詢委員會(PIAC, Presidenti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Public Interest Obligations of Digital Television Broadcasters)衡量電視對美國民眾之長期社會性影響,作出了一系列具里程碑的建議,認為公眾利益責任應當附加在數位電視執照中。然而,七年後FCC還沒有付諸實行。

  如同2004年9月,美國參議院經濟委員會兩黨多數決議通過,促使FCC施行地方公眾事務與選舉節目、地方自製節目與獨立製作節目,這幾類節目的最低播出數量原則。但是,FCC對此仍就沒有以實質行動回應。

  雖然FCC最近決定數位廣電經營者如何在數位頻道,實踐對兒童的義務與責任,這也同時強調了,數位電視如何有益於公民的本土、市民與草根性組織—其公眾利益與公有電波的結合—表示出FCC的願景,必須確保廣電經營者:

•一周必須在業者收視率最佳的頻道,至少播送三小時的在地、公民或選舉事務節目。
•增進FCC提倡電視中多元觀點與聲音,確保獨立製作節目能夠在收視率最佳頻道的黃金時段,至少播出25%的時間。
•正式傳遞閱聽眾服務的資訊,不僅是透過電視,也公告在電視台的網站上。

  為了達成這些目標,家長、選民、社區領導者、活躍份子以及關心事務的公民,需要拾起電視政策的搖控器,改變在華盛頓的決策者。央求奠基於真實、能改變生活的公眾利益義務。

現有公眾利益義務的實例

  在目前的類比電視世界中,主要的公眾利益義務包括有:

•並不明確的本土節目數量。
•給兒童每周三小時的教育/資訊性節目。
•參與V晶片(安裝於家中電視機上盒,由家長進行節目分級的方式)收視系統。
•限制孩童觀賞猥褻性節目。
•限制孩童節目時段播出之煙草廣告的數量。
•使政治選舉參選人擁有特別近用媒體曝光的時段。
•如果在廣播電視中,對一般公民權利有所侵犯,公民及團體有機會獲得反駁的機會。
•友善地使視障、聽障者近用媒體。
(記者顧佳欣摘譯)

原文出處:http://www.benton.org/initiatives/obligations/charting_the_digital_broadcasting_future/se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