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台灣電視產業為對象,從電視科技與服務類型的歷史流變著手,根據政治力漸趨消逝的黨政軍產權解構歷程、受市場經濟邏輯操控下的產業集團化與產權集中化趨勢、境外資本來台搶占電視服務市場的影響等三大議題,來解析解嚴後台灣電視事業的發展軌跡。
  研究強調,黨政軍等不當勢力「被迫」淡出媒體後,轉換成影響媒體的潛在變形;而代表經濟力的企業集團則以填補股權空缺之姿積極介入,產權集中化與經營集團化成為解嚴後電視產業流變的最佳寫照,「MBA當家」變成電視經營不可擋的趨勢。更值得關注的是,主導電視產業的企業集團未必是在地企業,各類外資及跨國集團已逐步成為台灣電視事業的經營主力,是利是弊,各有說法。

  資深媒體工作者胡元輝(2008)在說明解嚴對媒體生態產生何種巨變時強調,就是政治力隱沒,以及市場力崛起。所謂政治力的隱沒是指政治力並未完全從媒體市場退出,轉而以各種形式試圖繼續影響媒體經營,而市場力的崛起則強調市場經濟與企業管理思維成為媒體營運的主流邏輯。觀察電視產業在解嚴後的變化,似乎也吻合前述的趨勢。當強調產業解管制與市場自由化的自由經濟主義成為推動媒體產業發展的主流思維後,如何獲取最大利潤即成為電視經營者的圭臬,再伴隨著傳播科技的日新月異,各種電視服務遂成為各大企業集團所競逐的新興事業,電視產權結構也隨之發生改變。

  解嚴後,隨著民眾對電視節目內容貧乏的不滿,非法的第四台成為人們滿足電視需求的主要來源。此時第四台因之主要經營者大多是地方各種勢力人,包括政治人物,其非法營運的本質使企業集團抱持觀望態度,而其發展潛力亦不為企業集團所看重,但是隨著有線電視法在1993年通過,合法有線電視系統因具備資本密集與巨額投資的前提,先前的經營者可能先想獲利了結,或者有意募集更多資金以永續經營,這些因素都讓企業集團開始有機可乘,正如陳世昌(1994年11月8日)調查採訪所報導所言「國內有線電視系統正逐步落入財團與政黨的掌控之中」。

  因此為防止有線電視產權集中化,在學者專家與部分立法委員的努力下,1999年立法院修正有線電視法增訂「反壟斷」條款,即第2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雖然前立委朱惠良曾建議將同集團訂戶總數限制在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的五分之一但未獲接受(註釋一),但此條文的通過還算是有回應擔心有線電視產權日益集中者的疑慮,不過由於主管機關對業者的訂戶數始終無法充分掌握,以及對股權人頭問題無法有效解決,業者仍然遊走在法律邊緣而繼續推動其集團化經營策略。

  若要觀察電視服務產業產權變遷趨勢,可由其系統數量變化略窺一二,例如根據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統計資料,1993年底在有線電視剛合法化後,台北市共有78家有線電視播送系統,但當企業集團在市場上颳起系統併購風潮後,到1996年底,全台北市只剩下22家系統業者,只剩下三年前的三成不到(陳秀玲,1997年1月22日),而後台北市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繼續減少到迄今只有9家,約是合法化時總數的一成左右。其後當2001年5月立法院決議刪除1993年第一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註釋二)的限制產權集中條款後,有線電視產業便成為企業集團的禁臠,使企業集團更肆無忌憚的併購有線電視系統。其次,根據2002年有線電視市場資料統計,東森、和信、台灣寬頻、太平洋聯網等四大集團共擁有全台近六成的系統台,以及超過七成二的訂戶比例,顯示有線電視產業有日趨集團化趨勢。有線電視產權集團化市場資料如下表。

  在有線電視產業發展之初,台灣到處充斥著跑帶式的非法盜版與粗糙品質節目的有線頻道,而當1991年行政院新聞局決定將第四台合法化時,國內兩大企業集團(和信集團與力霸集團)即開始積極介入有線電視頻道市場。以和信集團為例,發展初期以其旗下的飛梭傳播公司負責有線電視頻道經營與行銷業務,而由緯來傳播公司負責節目製作業務,成為其經營有線電視頻道事業的主力;同樣在1991年,力霸集團成立力霸友聯全線傳播公司,亦以經營有線電視頻道的方式,開始涉足台灣有線電視市場。此外和信、東森、太平洋電線電纜等企業集團並透過垂直、水平以及跨產業整合策略,逐漸收編本地有線電視系統。

  因此前述企業集團不僅擁有系統平台亦同時擁有衛星頻道,成為垂直整合的經營型態,而集團這種既水平又垂直壟斷市場的經營策略導致學者研究都指出(如陳炳宏,2001;江耀國,2003),長年以來有線電視若干市場亂象,包括系統斷訊、節目搭售、頻道聯賣以及換約糾紛等爭議,都與產業集團化,以及市場遭集團上下游整合壟斷等發展有關。雖然1999年修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明文規定「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註釋三),不過由於主管機關從未訂定關係企業的認定標準據以規範,因此這項條文只是徒具形式而已(陳炳宏,2003: 128-132)。

  另外有關跨媒體集團化問題,1993年版的有線電視法第20條明訂「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或該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為有線電視之申請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禁止媒體跨業經營,這條文在1999年1月修法時遭刪除,此舉則為印刷媒體或無線電視台鋪下介入有線電視產業轉型成為跨媒體集團的康莊大道。例如,2002年6月,中天衛星電視頻道家族正式被包括中國時報發行人余建新在內的新經營團隊所接手,成為中時報系進軍電子媒體的試金石,使中國時報系不僅是媒體集團,而且更是跨媒體集團。另外,在立法院通過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條款後,2005年年底,中國國民黨釋出華夏文化公司持有的中視、中廣與中影公司股權,買主則是以中國時報為首的投資團隊所設立的「榮麗投資公司」,交易總價逾新台幣九十億元(李祖舜,2005年12月27日),使中時集團成為平面(報紙及雜誌)、廣播、電視(無線加有線衛星)等媒體事業的跨媒體集團 。(註釋四)

  雖然有學者認為,跨媒體集團化有許多節省成本、提高產製效率、增加收益等的優點(Gershon, 1997),不過此發展趨勢也未必沒有負面影響,例如陳炳宏(2006)研究發現,中國時報在併購中天電視前後一年間,對中天電視家族頻道節目的報導質與量都有著明顯的改變。這項研究結果顯示,中國時報併購中天電視台後,中國時報每天出現有關中天的新聞則數增加、新聞面積亦比併購前增加、標題面積也增加將近兩倍,另有關中天電視的照片也增加近三倍,同時,照片面積也增加近三倍。整體來說,中時在併購中天後,有關中天的報導數量明顯增加,且在單則新聞版面呈現上,也較之前凸顯,算是媒體產權改變對媒體內容質與量,以及內容多元化的影響。因此,跨媒體集團推動綜效策略的結果會壓縮其他資訊獲得公平報導的機會,這對強調媒體應呈現多元報導內容的公民社會來說,媒體集團化還是有其負面影響,是值得關心社會多元發展趨勢者密切注意的(陳炳宏,2006)。學者鍾起惠(2000:14)曾批判電視服務集團化的現象指出:

  「電視集團的主要經營者…為了集團綜效(synergy),不但在媒體中形成托辣斯,並依賴人脈金權邏輯,形成台灣黑金政治的淵藪。而這些集團旗下的新聞頻道或相關印刷媒體,根本無從以新聞專業自主監督者的公共角色,更遑論公共利益的發揮。」(本文為部分摘錄,詳細內容請參見《台灣傳媒再解構》一書第三章。)

備註

註釋一:請詳見《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922頁。

註釋二:19條規定「有線電視之股權應予分散。同一股東擁有之股權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與其相關企業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二親等以內血親持有者合計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註釋三:前立委朱惠良曾提出緊縮為五分之一的修正提案,亦未獲通過(立法院,1998: 52)。

註釋四:經濟日報報導,旺旺集團以204億元擊敗壹傳媒集團,拿下中時集團經營權,旺旺與中時並已簽下合作備忘錄,將統包中時集團旗下的中天、中視、中時、工商、時報周刊及網路媒體(謝柏宏、余麗姿、黃晶琳,20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