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賦予警方一些特殊權力,可對民眾隨意截停搜查,媒體攝影師對此一直表示不滿,指責警方權力過大,往往矯枉過正而影響攝影人員的正常工作。

  1月23日週六,二千多名攝影專業人士,主要是全職或兼職攝影記者,雲集倫敦達拉法加廣場舉行集會,抗議有部份的反恐怖主義的法律遭警方濫用,使攝影記者日常工作無端帶來諸多不便。

  參加抗議行動的攝影師,大吐苦水,很多都有曾被警察截查的經驗。有些表示在被截停時,即使出示了記者證或攝影記者證,警察仍一於少理,照樣搜查一番,而造成工作無端耽誤。

設立「隨意截查權」 原意為嚇阻恐怖份子

  英國警察此項可隨意對民眾進行截查的特殊權力,源自《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第44條,其訂明警察在一些特定地區可對民眾截停搜查,而不論是否已有合理懷疑正有不當情事。此一特殊權力的用意是使到意圖發動恐怖襲擊者難以隨處活動,而運用特殊權力所涵蓋的地方包括了倫敦及其他城市一些重要地區,或機場等地。

  根據統計,單在去年4至6月期間,已有約36000人在此一權力下被截停搜查。

  參加抗議行動的攝影師指稱,實際情況是攜有照相機的人往往更易被截查,警察問長問短,又要解釋拍攝行為和用途。

  過去一年來,警方的截查行動已曾引發媒體多宗投訴,指稱當攝影記者在拍攝一些公共建築物或景物時都曾遭到警察阻止拍攝。

無可疑情況下行使「隨意截查權」 乃屬違反人權

  不過,此一法例今後可否繼續有效執行,目前已產生疑問,因為歐洲人權法庭在本月中已裁定該《反恐法》第44條訂明的在無可疑情況下進行截查的權力乃屬違反人權。

  由7名法官組成的歐洲人權法庭是在審理一宗纏訟多時的案件中作出這個裁決。案中兩名當事人曾於前往倫敦一個示威集會的途中被警察截查。

  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稱,反恐怖主義立法所帶來的"高壓權力" (coercive powers)對於私人生活應獲尊重的權利,已造成一種明顯干擾。同時,該類特殊權力已遭濫用,而非恰當地用於針對恐怖襲擊的威脅。

  英國政府對於歐洲人權法庭這一裁決現已提出上訴。英國政府表示,在對付恐怖主義的工作上,警方擁有此類權力,十分重要。

  上訴結果如何,日後才見分曉。

合理提高反恐戒備 但不得濫用「隨意截查權」

  英國自從2005年7月7日倫敦地鐵遭受連環恐怖襲擊之後,全國的反恐氣氛一直鬆弛不下,民眾對於警方推行的各類反恐措施,包括當街截查,也都習以為常。在1月23日,英國政府又再將反恐戒備升級,進入5級中的第2級嚴峻級(severe),僅次於最高的危急級(critical)。英國內政大臣解釋說,嚴峻級戒備表示恐怖襲擊很有可能發生,但還不致於危急級,若為危急級則屬恐怖襲擊即將發生。

  英國目前的反恐戒備近似美國,美國現為橙色即高程度級別。

  在反恐的大前提之下,社會大眾對於當局推行嚴峻措施,只得逆來順受;在此一方面,執法者必須善於掌握分寸,不可藉機濫用而致矯枉過正。攝影記者的工作本質,永遠處身新聞場合的最前線,兼且裝備多多,惹人觸目;而一向慣了自由的英國攝影記者們,在反恐大潮下惟得無奈合作,接受截停搜查。不過,明顯地,英國警方定有濫行截查情事,以致對攝影記者工作造成耽誤;而今,歐洲人權法庭既然裁定在無可疑情況下進行截查的權力乃屬違反人權,在英國政府提出上訴還未有最後定案之前,英國攝影記者們於是趁機大吐苦水,爭取社會各界尤其國會注視情況,尋求糾正之道,看來亦屬合情合理。

(作者曾在香港從事電視新聞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