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4月22日下午召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修正重點包括放寬有線電視跨區經營規定、無線電視必載規定、有線電視朝向平台化發展,以及刪除廣告開口協議等方面進行修正,各界紛紛出席表達不同意見,向通傳會爭取權益。

  NCC將修正草案重點主要歸納為四大項,包括(一)促進公平有效競爭:放寬經營區限制、調整參進條件、調整水平垂直管制架構;(二)強化數位科技匯流:鼓勵創新匯流服務、合理化必載規定、調整收視費用管制機制;(三)朝向平台化發展:刪除節目及廣告管理專章、系統播放之頻道節目應取得衛星廣播電視法執照等;(四)保障消費者權益部分:刪除廣告開口協議、修正插播式字幕規範等,其它重點項目還包括廢除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費率審議主管機關回歸中央、合理化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等。

  針對各方意見分歧的跨區經營規定,NCC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正倉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希望使產業公平有效競爭、並導入數位化機制,於是一方面朝向有線電視系統平台化發展,以促進不同技術平台相互競爭;一方面放寬管制,廢除現行51區不得跨區經營之規定,以摒除參進障礙,不過水平管制部分依舊維持「系統業者及其關係企業之訂戶不得超過1/3上限」,垂直管制規定調整為「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數,不得超過基本頻道數之1/10」的規定,而非採取一步到位的作法。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認為,放寬經營區規定,卻限制訂戶數以及頻道代理數量,相較於全區經營的中華電信MOD卻沒有此些限制,其實並未能夠拉齊管制;又倘若新版草案希望有線電視系統朝向平台化發展,為何不比照電信法解除管制條件?例如放寬外資直接持股條件等。而關於「刪除廣告開口協議」規定更引發系統業者、獨立播送系統業者強力反彈,認為此條款與行政院提倡之庶民經濟相互違背,衝擊地方中小企業進行地方廣告權益。

  衛星電視業者則力陳內容頻道業者所遭受的實力不對等待遇,控訴系統業者同時代理眾多頻道,排擠衛星頻道進駐基本頻道之生存空間,影響頻道位置與上架權利甚鉅,今年1月1日上演的購物頻道大戰即證明通路的力量。

  無線電視業者多肯定維持必載之規定,然而著作權人團體卻持反對意見,認為針對草案第33條規定,無線電視台必載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然而電視頻道上許多節目著作權並不一定是屬於該電視台所有,只是授權使用,「這裡所謂的著作權是誰的著作權?」認為應使相關著作權條款更為明確。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再次重申,反對刪除原有線電視法中特種基金提撥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條文,此舉限縮公共廣電服務權益之提供,相當不利於公共廣電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