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大華:新聞自由不可無限上綱,應尊重兒少基本人權
6月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其中第三十七條針對傳播媒體可能對兒童及少年認知發展產生的負面影響,明訂平面媒體不得刊載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也不得描述、描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但是,此條文卻因太過籠統,未規範權責單位與開罰程度等細節,因而引發行政裁量權過大、可能戕害新聞報導自由的爭議。
此修正草案幕後的重要推手之一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簡稱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推動修法的目的不在於懲罰媒體、箝制新聞自由,而是為了落實兒童及青少年的權益保障。
她認為該修正條文核心主張是:關於性侵害、犯罪、暴力和自殺新聞報導,應有所節制,不該過度渲染細節,但絕非一味限制新聞內容;換個角度想,青少年時期需要比兒童更為豐富寬廣的資訊,而媒體往往能提供比學校教育更多元的性教育與性別認同。
尊重人權 盼望媒體自律
不過,當前新聞媒體的確有許多負面教材,葉大華以屏東一對姊弟涉嫌弒父的新聞為例,媒體不看當事人長期遭受家暴的事實,擅自冠上「冷血」之名,而當事人卻因該案尚在審理、不得洩漏案情而無法反駁,只能任由媒體審判。另外,許多新聞也會逕自公布兒少當事人姓名,侵犯其隱私權。
葉大華認為:「言論自由應該要站在尊重基本人權的立場,不能因為報導而侵害當事人、甚至是弱勢者的權益。」她說,即使對象是不那麼了解自己權益保障範圍的兒童及青少年,媒體也不能將為了收視率或銷售量的私利,將報導自由無限上綱。
目前電子媒體可以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所提供的製播原則進行自律,不過平面媒體的自律標準則尚未建置化。這也是此次推動修法的目的之一。
行政裁量權過當? 民間團體提「公開審議機制」,但未被納入
此外,針對規範內容可能涉及行政裁量權過當的問題,葉大華表示,原先台少盟與其他民間團體所共同研擬的民間版修正草案有提出「公開審議機制」,表明如有適用疑問,應邀集新聞業者、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家長代表等等共同審議,但是這個機制卻沒有在行政院隨後提出的版本中出現,而立法院審查時以行政院版本為主。
目前初審通過的條文在罰則等細節上付之闕如,如果交付二、三讀時仍沒有改變,就必須在施行細則上訂立執行標準;葉大華也說,行政院方面曾口頭表示未來研擬施行細則時會考量審議機制的可行性。
葉大華表示,此次通過的條文並非只考慮禁制,仍有促進兒童及青少年公共參與的獎勵措施。許多兒少團體長年致力於爭取兒童與青少年權益保障,但直到這次修正草案涉及新聞自由爭議,才獲得媒體廣泛關注。
她進一步指出,除了此次修法範圍之外,未來希望能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改成更重視人權思維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國際上早有兒少權益思潮,也制訂了相關法律,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認為兒童除了擁有隱私權等基本人權,還擁有更積極的自由表意權利,包括享有媒體近用權,能自由地尋取、接受、傳達任何資訊與意思。
在臺灣,台少盟與其它兒少團體和媒體觀察基金會組成「兒少權益保護連線」,建立了常設性討論平台,不過爭取權益的行動者,仍不是兒童及青少年本身,葉大華表示台少盟參考的青少年意見以網路回饋為主,目前正思考深入校園培訓「 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監督志工,逐步讓兒童及青少年習於表達意見,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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