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案,要記者合作交出資料來源,你怎辦?
在西歐,有記者力爭,不肯交出採訪非法賽車時所拍下的原照,最後打上歐洲人權法庭,還打勝了。
新聞界一向最為重視保護消息來源,這是新聞記者最崇高的專業操守之一,過往,記者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入獄的例子,比比皆是。
這次,西歐記者從根本上,法理上,力爭到底,結果打贏了一場大勝仗,真正可以立此存照。
擺在歐洲人權法庭面前的案子是荷蘭一家出版商Sanoma,該出版社強迫其記者遵照警方的要求,將所拍下的非法賽車照片交給警方,記者不服,鬧上法庭。荷蘭法院判令記者必須照辦,記者其後再上訴歐洲人權法庭,歐洲人權法庭終於9月14日裁定記者上訴得直,理由是警方的要求是有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訂明的言論自由權利(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2002年時的採訪 纏訟多年
案中的記者曾替汽車雜誌Autoweek工作,他們在2002年時採訪一場非法賽車並拍攝有關照片。汽車雜誌圖文並茂地將非法賽車情況刊出,不過,照片刊出時都把車牌及有關人等矇住,避免被認出。
荷蘭警方當時發出傳令,要雜誌交出一張載有原來照片的CD光碟,以便警方追查案情。警方懷疑其中一部參加非法賽車的車輛,也曾是一宗用車撞擊商店行劫案的逃走賊車。
該記者反對交出資料來源一案,在荷蘭哄動一時。而荷蘭傳媒界近幾年也發起了一場運動,支持案中的記者能上訴到底。
此名記者的代表律師Geoffrey Robertson QC表示:「對於歐洲人權法庭以及對整個歐洲的媒體自由來說,此一判決正是一場嚴峻考驗。在保護新聞記者的資料方面,此一判決已訂下了一個高標準定位,同時,也將迫使歐洲各國,由俄羅斯起至法國等各國的警察及檢控官員,今後都應當改變一下他們的辦事方法。」
另一名律師Mark Stephens也表示:「在保障自由言論方面,歐洲比起美國就更加堅定。今天的裁決,認真彌足珍貴,可喜可賀。」
不可再強要記者為執法部門效勞
「有關裁決已堅決地表明,歐洲各國政府不可再利用警方笨拙的辦案手法,以強力要求記者為他們的執法部門效勞了。」
一名研究媒體法律的專家Peter Noorlander指出:「歐洲人權法庭此一裁決清楚表示,從今以後,執法當局不可再要求媒體交出記者的資料,除非事涉嚴重罪案,而警方在調查工作上又已別無他法,而且非要司法授權不可。」
「經此一裁決之後,歐洲各國在法律上和實務上,勢將進行一場大變革。不論由俄羅斯、羅馬尼亞、法國、以及荷蘭等國,看來由現在起,都要趕緊訂立一些新的法律了。」
(作者曾在香港從事電視新聞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參閱報導:
Euro judgment strengthens hand of press versus police – Press Gaz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