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日前於立法院通過一讀,但卻因規範籠統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疑慮,在立法院院會遭擋下,暫緩三讀。對此,新聞評議委員會於28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傳播學界及媒體業界人士共同研擬未來修法走向之建議。新評會委員胡幼偉表示,新評會認同修法方向與精神,但在規範範圍與裁罰的認定標準上,必須訂定更清楚的辦法。他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可列舉不適合之案例,以供媒體參照。
此次《兒少法》修法,較具矚目部分有保護當事人隱私之「梧桐妹條款」與禁止報導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新聞內容的「蘋果條款」等,其皆擴充在新聞報導中兒少權益的保護。觀看此次立院初審通過的修正版本可發現,其由現行的75條大幅增加為115條。其中,與媒體相關條文主要有兩大區塊,包括:(一)為健全兒少閱聽環境,加強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事項,違反者最重可處罰50萬元;另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之責任,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二)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之對象,包括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亦訂有排除條款。
對於修法方向,涉及兼顧兒少權益、隱私權與新聞言論自由之爭議。中央通訊社董事長洪健昭表示,新聞工作人員本應遵守新聞倫理規範,對於犯罪細節之描述,未達新聞價值之必要且也未涉及民眾知的權利,新聞並不需要對此詳加描述。不過,世新大學傳研所所長游梓翔表示,對於規範範圍的擴充,乃是政府「嚴重防衛過當」,過度誇大行政權。他強調,對於媒體相關規範,應回歸傳播規範機關處理,而非以修改兒少法的方式來偷跑。 中央通訊社董事長洪健昭 |
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則對《兒少法》有關媒體規範部分提出疑義,包括修法中第44條,有關犯罪細節不得描述之規範,其中之犯「罪」所指涉之範圍廣泛,除了血腥、暴力、色情等外,亦包括詐欺、貪污等罪,新聞媒體在該類重大事件之報導,實難避免過程之敘述。再者,就新聞紙之規範,其中新聞紙乃包括新聞報導以及副刊,而該限制,不僅有損媒體新聞自由之權利,亦會影響報紙相關的文藝創作。此外,對於罰則部分,要求業者「下架」、「勒令停業」等規定,乃有違比例原則情形發生。 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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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評會委員胡幼偉表示,提升兒童及少年保護範圍,乃是各界認同之目標,但其中平衡拿捏不當,則易箝制新聞自由。對此,他說涉及兒童及青少年隱私之部分,媒體應表達尊重恪守維護兒少權益。但若規範範圍涉及到對兒童及青少年「可能」有影響之「任何內容」,即會有爭議。也就是說,規範標的之定義模糊不清,容易造成規範對象無所不包,加上認定標準及由誰來認定亦是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