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在邊緣中發聲
于立平指出,就連公視採訪都遇到許多困難,更不要說自行發聲的「公民記者」在許多政府部門根本不受承認,導致很多像朱淑娟這樣的獨立媒體記者,必須「靠行」,成為公視、環境資訊電子報的特約記者,才能減少採訪的困難。
于立平認為,像記協等專業團體可協助有心的獨立媒體人,成立「獨立媒體聯盟」等機制,個別成員享有自主的採訪權,也擴大這些獨立媒體人在其他媒體曝光的機會,讓獨立媒體環境也可以更好。
劉力仁認為,既有媒體記者與當前所謂的「公民記者」大多沒有競爭關係,反而可發揮互補效應。他提到現今公民記者與政府單位等關係,提醒大多數的公民記者在報導還是要避免流於主觀論述、注重平衡,才能得到受訪單位的尊重:「任何被你點到名的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力。」
劉力仁分析,公民記者在內容呈現常缺乏官方的聲音,長久下來會導致官方反感,最簡單的回應就是封殺公民記者。如果公民記者有協會或其他組織做為溝通聯繫平台,官方公關承辦人員也會知道怎麼應對。
苦勞網特約記者王毅丰則表示,自己在苦勞網已有1年半,像苦勞網的這樣的網路獨立媒體發展已有11年,在勞委會、衛生署等部會已獲得承認,與目前個別獨立記者的處理可能又有所不同。
王毅丰也認同劉力仁的說法,表示公民記者的確必須具備某些專業性,不過是否完全符合傳統的新聞倫理也必須衡量,像去年6月9日苗栗大埔事件之前,地方媒體既有型態導致民眾無法充份發聲,在縣政府毀田後,民眾拍攝的影像便透過公民記者–大暴龍–傳遞出去。
王毅丰表示,任何公民記者,或是苦勞網在新聞專業上,與主流媒體並無不同,也應該抱持客觀立場進行事件陳述,而不只是幫某些人發洩情緒,若有人認為苦勞網在新聞事件站在特定立場,也是在瞭解事件後的切入點,不是為了操作的客觀,而是期望達到實質的客觀。
要求停止錄影 新聞局於法無據
于立平另表示,新聞局在1月份舉辦的公視修法公聽會上,現場拒絕公民記者好奇寶寶拍攝,整個過程相當粗暴。政府就算沒有主動公開,至少也應被動公開讓民眾用自己的方式將事件紀錄下來。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陳百齡對此分析,新聞局既然是開公聽會,與會發言者當然要為言論負責。任何發言者若以「妨害會議進行」、或是主張民法上的肖像權等理由,要求關掉攝影機,是觀念的混淆,個人權利不應該無限上綱。
資訊公開不應虛有其表
王毅丰提及,苦勞網曾與香港、馬來西亞的媒體交流,相對台灣資訊公開不見得比別國差。但他也同時懷疑,台灣政府除雖然會公佈許多基本資料,但與公民社會討論的需求又似乎有所距離。
王毅丰舉例,苦勞網曾質疑環保署在中科三期的審查,環評過程看似經過環評委員激烈爭執才通過,其實充滿政治操作。為了瞭解政府主導的可能,記者後來致電話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瞭解環評委員名單、「共識決」為表決方式、表決方式則由會議主席決定,而會議主席則是由主任委員,也就是環保署長沈世宏所指派。王毅丰指出,苦勞網瞭解環評過程並不是透過與採訪者的人際關係,反而只是依據資訊公開法。
僅管如此,王毅丰也反思《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侷限,因為政府在基本資料呈現,例如環評會議的數字、資訊雖非常公開,卻也非常複雜,背後政治協商過程一般民眾更不會知道,但這些基本資訊公佈程序,卻變成政府宣稱「決策已經公民社會充份討論」的依據,以此回應民眾對政策的質疑。王毅丰認為,重要的不是表面的資訊公開,而是背後決策過程的揭露。
公益目的媒體須負舉證責任
衛星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說,《個資法》母法已經通過,在人權尊重與資訊流通兩端如何平衡,法務部正在規劃施行細則。陳依玫指出,《個資法》第9條規定在間接收集個資時,「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在免告知當事人之列,卻有許多未釐清之處,包括大眾傳播業是屬於機構性還是個人?對公民記者又該如何看待?新聞報導在網路新媒體趨勢下又該如何定義?公益目的又該如何定義?
「法律原則從寬,例外從嚴。」陳百齡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與《個資法》第9條都有基於公益而讓原限制資訊必須公開,但在法律實務上,卻也導致舉證責任轉移,取得資料變成例外,因而要免除法律責任,新聞媒體要自己證明是公益目的,未來在訴訟實務有其不利的影響。「要負舉證責任的人,敗訴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相關參考連結:
1000311 卓新論壇-政府資訊公開與採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