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三月二日時發佈一則對台灣消費資訊型節目違反節目廣告的新聞稿,說明消費資訊型節目已從去年二十六個頻道降至十個。這些遭裁處的頻道多半是因其節目違反節目廣告化(註一)規範所致。在這些懲處背後,並不是罰鍰、停播就可解決的問題,而是電視台與廠商所相互共構的媒體現象。 胡幼偉教授 廖之綺攝 |
消費資訊型節目近來十分盛行,以美容、食品和保健藥品等內容,透過不同類型的節目(如邀請名人或專家的談話性節目)來傳遞相關資訊,但也因其遊走在節目與廣告的模糊界線上,導致消費者時常有分不清是在看電視節目?還是廠商廣告?的錯覺,因而備受外界爭議。
畫面標示問題
消費資訊型節目,基本上是由電視台把節目時段外包給廠商製作,通常會以節目作為產品宣傳的管道。而要判斷一個節目是否為消費資訊型節目,可以觀察畫面左上角或右上角是否有「消費資訊」的標示,以及在節目最後有無顯示「本節目資訊僅供參考」的字樣。然而這看似簡易的判斷標準,卻也是消費資訊型節目問題的癥結所在。
新聞評議委員會委員、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所教授胡幼偉表示,多數廠商不願在畫面上標示清楚,或如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定,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的,應在畫面上標示廣告字樣,這是認為若能明確告知此則節目畫面為廣告,那麼就會沒有廣告宣傳的效果。但這其實是無根據的迷思,只要有創意的廣告,仍具有宣傳效果。事實上,許多高價位、產品品質優良的廠商,根本不需要透過此種節目做宣傳。
「宣傳並不可怕,但不同於欺騙。」胡幼偉認為,真正的問題在於,廠商是否能誠實坦然地面對自家產品?這才是最值得檢討的地方。產品到底有沒有用?品質如何?是不是誇大不實?這些最終都會影響消費者的權益。民眾也不必有反商情結,反對宣傳、消費和廣告的資訊,誠信為商才是長久之道。
管制適法適用問題
法律上的規範並不是一味反對消費資訊型節目,NCC在此次裁處說明中也表示,消費資訊型節目應該為民眾提供完整多元的資訊,而不是為單一產品宣傳,甚至誇大產品效果,違反節目廣告化的規範,但此種站在消費者立場做指引的節目在台灣卻少之又少。
導致今日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的媒體現象,電視台也是共犯結構的一環。胡幼偉表示,傳聞有些被裁處的電視台,罰鍰金額其實是由廠商支付,把這筆罰款納入整體節目製作成本的計算中,這也使得有些電視台,並不在乎這些外包的節目型態與內容。先前NCC也試圖用記點數的方式來處理這種情況,當電視台違例點數累積到一程度時,就警告改善、懲處停播,嚴重者甚至取消執照,不單只是罰鍰。但胡幼偉也表示,此模式目前還在試行中。
電視台應嚴守信譽
電視台與外包節目廠商的關係就如同房東與房客。電視台節目時段租給廠商,廠商則負擔房租,即便是限制再寬鬆的房東,也不會容許自己的房子被汙染損毀,以免形象受損、利益衰減。同樣地,電視台若放任廠商觸法,也會影響電視台聲譽,觀眾即便分不清節目與廣告,但仍清楚明白手中遙控器所轉的是哪一台?
胡幼偉建議廠商化暗為明,誠信為商;電視台更應該負起連帶責任,改變目前消極把關的態度,以永續經營為目的來改善此種媒體現象。一方面遵守法規配合NCC,標示清楚;另一方面積極地要求廠商的節目內容品質,製作真正的消費資訊型節目,不僅資訊多元且產品優缺點並陳。如此才能提升電視台品質、廠商形象以及消費者的權益。
註一:節目廣告化是指節目與廣告之間的區分已模糊不清,觀眾無法辨識其所觀看的是節目還是廣告。即便衛星廣播電視法在第十九條明確告知,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別;第二十三條也指出,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但因消費資訊型節目的類型與內容上仍難以區分。日後行政院新聞局公布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則以十六條原則作為認定一個節目是否有節目廣告化的現象,作為更嚴謹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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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