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案,或會要求新聞媒體合作提供資料,而此類情事,卻會使媒體處於兩難局面。在去年9月,歐洲人權法庭已裁定,荷蘭警方2002年時要求荷蘭一家雜誌社記者提供所拍攝的非法賽車照片,有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訂明的言論自由權利。此一判決被廣泛視為新聞媒體保護消息來源的專業操守,已獲歐洲人權法庭正式確認。
不過,言猶在耳,英國現時又出現一宗性質相近的事情,再度引起業界關注。
3月26日,倫敦市中心區一場抗議政府削減公共開支的龐大示威遊行,曾演發多宗激烈的騷動場面,也對附近一些商舖帶來重大破壞。事後,倫敦警方跟幾名BBC 記者私下接觸,詢問可否提供一些未曾播出的鏡頭片段,方便查案。
此事馬上引起全國記者工會的強烈反應,該工會秘書長傑瑞米•第爾(Jeremy Dear)發表聲明,提醒有關記者勿被警方的“試探性”行動所打動,免被外界誤以為記者已淪為警察的“資料搜集者”。
記者工會強烈表態
傑瑞米•第爾表示:「全國記者工會長期從事抗爭,捍衛新聞記者的資料來源或新聞資料。我們切勿被警方利用,淪為他們的資料搜集者,此舉將對所有記者都帶來害處,不但在採訪有關公共秩序的事情上,會有更大危險,亦會自斷記者的消息來源。全國記者工會在此方面一向立場鮮明,也曾在英國及歐洲的法庭上,屢經彰明昭示。」
傑瑞米•第爾表示,他已寫信給BBC管理層,促請BBC必須對當局力陳利弊,以保衛記者的採訪資料及他們的消息來源的保密性。
倫敦警方發言人證實,在調查有關案情上,目前正考慮向各媒體要求提供一些未曾播出的鏡頭片斷。「這是偵查工作上一個正規的考慮途徑,而且會予以慎重考慮。若需要有關鏡頭片斷之時,將會根據《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經由向法庭作出申請之下索取。對於此一程序,有關各方如認為有需要時,可向法庭陳情。」
根據英國法律,警方可以透過法庭,取得新聞記者手上的資料,而警方只須證明,此乃符合公眾利益,或對調查工作具有實質價值,同時警方已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期取得有關資料者。
英國警方2005年曾用此法
英國警方上一次運用此一方法是於2005年,當時,警方曾利用法庭命令,取得八大工業國(G8)高峰會議前夕示威者與警察爆發衝突的電視畫面鏡頭。
在3月26日倫敦市中心區的多宗破壞事件發生之後,英國警方到目前為止,曾發出關於18個人的現場照片,表示將會查清他們各人的身份。
BBC新聞部的發言人表示,警方曾與BBC接觸,但至今為止,未有正式提出要求。至於英國其他兩大電視台,ITN 和 Sky,亦未收到警方此一方面的正式要求。
可以預料,在全國記者工會的強硬表態及大事張揚之下,加上早前歐洲人權法庭對荷蘭一案的裁定,英國警方如非迫不得已,也不會貿然經由法庭向BBC強行要求索取資料的了。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Police ask BBC for cuts protest footage | Media | guardian.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