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 左起彭心儀、劉崇監、戴君豪、葉志良、江耀國)
明訂行動電視性質 尋求適合的管制制度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江耀國,由四國(義大利、芬蘭、加拿大與香港)制度,為我國「行動電視」(mobile TV,或稱手持電視)尋求管制模式。臺灣已於2005年已成立「行動電視策略聯盟」,推動產業研發,然法律架構仍未明朗。江耀國教授認為,臺灣應採取「低管制電視制」或「非電視制」。
江耀國教授指出,行動電視在我國法律分類上,性質屬一般(無線)電視,則修改廣播電視法為一種政策選擇。但其中的關鍵在於,考量管制制度的「比例原則」–我國無線電視採高度管制,包括禁止外資、媒體中立(禁止政府、政黨經營)、節目比例、內容分級等,這是由於無線電視普及率高,同時擔負文化的功能;但行動電視的角色則不同,其主要作為「補充」、又為新興媒體,普及率低,即不需將之與無線電視同樣標準對待。江耀國教授表示,僅媒體中立與保護未成年人需遵守(分級);第二個建議是採「非電視制」,則應立法排除行動電視適用於廣播電視法,又由於其與電信法息息相關,除適用於電信法中的「新業務類型」,進一步的業務項目、範圍等,則可待行政院規範。
法規形塑數位產業樣貌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彭心儀進一步指出,有數點尚待釐清,即行動電視是不是電視,抑或是加值通信,皆與法律規管基礎與意理關係密切;此外,彭教授表示,由於行動電視之發展,各國都尚未有足夠實證研究,或者「可用法規主動引導、形塑產業發展的樣貌」。
另一項法規政策討論,落在當前政府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的管制問題。元智大學資訊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葉志良指出,政府過去以「溫和勒索」口號提倡,企圖以「供給(數位化)創造需求(閱聽眾收視)」,但業者指稱沒經費,而閱聽眾不希望漲價,因而失敗作收。對照今日的數位化政策,更採一種「強迫中獎」,並以「換照」作為通牒。葉志良教授進一步指出,目前面臨「有棒子卻沒有胡蘿蔔」的管制死局,政府介入仍有必要性,然而數位化時程規劃、戶數限制、費率問題,皆有待釐清,但還是必須以法令明訂遊戲規則。並且,應採取「誘因管制」,在法規方面以契約形式具誘因的獎勵方法進行,比如創新產業條例中,高度創新研發項目得減免租稅。因為,假使業者只是為了配合法律義務,也許虛應了事,所提供內容不如預期。
誘因成效會大過規定
(照片 葉志良)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NCC)委員劉崇堅表示,主管機關期望作一個聰明的管制者。但是這些誘因措施,「如果沒有棒子,似乎也難有成效」,即認為以誘因取代強制並不可行,但誘因策略能作為補充。但同時指出,當前臺灣數位化進展緩慢,而改變制度有一定的困難。葉志良教授則回應,行政契約的方式即是一種補充,指出的是現行法規的確「缺乏誘因」,倘若能納入,則數位化或許能更有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