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規範制訂 應寬鬆有法
(照片 黃銘輝) |
在產業發展面向部分。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銘輝探討數位匯流後,言論自由應如何進行規範,以及在多元平台中,司法體系的回應方式。黃銘輝教授以美國經驗,指出無線廣播電視之政府管制空間最大,而法院審查強度則最小,光譜另一端則是網際網路與平面媒體,其政府管制空間小,而法院審查強度大。然而,在數位匯流的今日,以「頻譜稀有性」而生的「廣電模式」,其正當性已經動搖,上述光譜及相應(不同程度的)司法管制也必須有所改變。
黃銘輝指出,目前美國學界最支持全面回歸「平面媒體模式」(管制強度最小),但包括在過去美國相關司法案例中的「廣泛滲透性」、「未成年人近用性」方面,仍然是問題,全面採用無疑是削足適履。 |
進一步,黃銘輝提出在考量審查基準時,必須檢視資訊傳遞的「主被動性」,即由閱聽眾主動選擇或被動接收,主動者則媒體言論自由保障必須拉高;「接收範圍大小」,範圍越大,傳媒應受較多約束;以及資訊流通的「互動程度」,如互動性越強,言論自由保障應更增強。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評論指出,言論應以最嚴格的標準審視,而不同媒體有不同管制方式,並非針對內容,原因在於其呈現之時間、空間與方式(manner),而有不同媒體的廣告管制。黃銘輝教授則回應,若以「接收論」的角度觀之,比如將某些廣告規範只能在九點後播出,雖然也是符合上述原則,但更基本的仍是其內容問題,考量到閱聽眾接收,誰收視了這些內容。
數位匯流帶來跨產業整合與競爭
數位匯流同時也帶來了些許產業整合與競爭的契機。目前臺灣寬頻市場以中華電信一家獨大,同時主導了上下游的價格(對國外業者互連、對國內數據互連),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簡維克指出,應利用放寬有線電視每區家戶數之上限,方能與中華電信在寬頻領域一爭長短,在多元前提下,促進寬頻服務之競爭,包括放寬市場認定,即將中華電信所提供MOD之服務,也應一併計算入訂戶數規模限制中;並且非透過併購自然成長的用戶數,不應限制;最後,在公平會審查、相關配套機制引入(如增加通傳會審查權限、引入承諾數位化與長期經營之廠商),方可完全解除有線電視訂戶數上限。
公平交易委員會蔡蕙安評論指出,寬頻競爭的定價問題,必須經過精細的計算,而任何業者是否利用價格進行擠壓,都經公平會的監督;至於有線電視是否為了成為寬頻競爭者,而解除市場限制,蔡委員表示,就法律上來說幾乎不可能,因為獨佔事業,尤其含內容資訊之傳遞,會有言論集中與壟斷的問題。 |
(照片 簡維克) |
簡維克回應,但有線系統業者並非主要內容製作者,然蔡蕙安委員指出,其有權力決定上架頻道,即含有上述疑慮。
台北科技大學謝進男教授則指出,「保證頻寬」才是最務實的,目前有線電視提供之寬頻服務最大的問題在於品質,其利用水溝走線,使服務不穩,對民眾來說,才是關鍵。而有線電視為何不數位化,以加強競爭力,「要公平就不要怕競爭」,產業方能活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