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六月媒體觀察報告,發現政府廣告充斥媒體,四月、五月主要報紙幾乎是天天出現,六月全版或半版更高達110則以上,政府顯已成了報紙的「最重要客戶」,不但可能弱化新聞自主性,產生怠惰作用,也使若干報紙走向「官報化」,漸失「第四權」的功能,值得社會關注。
六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含未註明政府機構、置入性新聞、中國廣告及中國招商新聞做置入計算),依序為:中國時報28則(含置入15則、中國5則、更正4則)、聯合報6則(中國4則)、蘋果日報5則(更正4則)、聯合晚報1則、自由時報則無。合計40則,刊「更正」者8則。六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中國時報10則(含自殺10則)、聯合報10則(含自殺10則)、蘋果日報9則(含自殺6則)、自由時報8則(含自殺8則);合計37則(含自殺34則)。
新防會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自今年初立法院通過「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後,主要報紙刊登的政府廣告,因「化暗為明」,反大量充斥,加上中國廣告亦多摻以業務性質的「工商新聞」置入。再者,三月至六月部分報紙仍多未能照法規「註明政府單位」委刊,且「自創」:「專輯」、「廣編」、「特輯」、「企劃製作」居多,徒混淆視聽(參見六月的「烏龍新聞實錄」),既未依法行事,也不利區隔政府廣告及新聞資訊(參見附錄一、二,六月「烏龍新聞實錄」)。
在媒體如此照單全受政府廣告下,亦應從廣告中找出新聞,才是正辦!在各主要報紙分於6月29、30日刊登半版陸委會的大廣告「兩岸直航及ECFA簽署 開拓農產品出口新契機」、「ECFA 創造就業,提高薪資」之時,自由時報於30日A3版(焦點)上半版報導「台灣失業 薪資停滯等問題」,並專訪談掌握經濟自主權等。便是善盡媒體監督的職責,而非一味歌功頌德。
在中國廣告方面,中國前來台灣招商文宣或招攬旅遊的違法廣告十分氾濫,從去年七月至今年六月,累計高達150則(據新防會登錄,今年元月至六月部分報紙的「中國廣告」,合計為31則【一月1則、二月3則、三月5則、四月6則、五月9則、六月7則】,加上去年六月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的中國廣告119則,累計共150則。)
大法官在6月16日召開的狗仔跟拍釋憲言詞辯論,首度網路直播,除邀請釋憲聲請人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及其訴訟代理人和律師外,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則派出參事劉文仕,大法官並選任石世豪、李念祖、翁秀琪等3位教授擔任本案的鑑定人,針對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和採訪工作權,會否因社維法而受到限制等4項爭點進行辯論。
結果7月29日出爐,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大法官解釋認為「並不違憲」!大法官討論,認為社維法立法目的,並非為了規範新聞,而且社維法的處罰已經立法,處罰前也有行政告知,因此,大法官認為,該裁罰並不違憲。司法院召開第七次憲法法庭後,這一個多月來,經大法官反覆討論,29日上午又召開定案前最後一次大法官會議。現在,大法官解釋,社維法開罰狗仔跟拍「不違憲」。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宣示,人身自由應受保障。解釋文中強調,新聞自由應受充分保障,尤其報導攸關公眾利益,更不該加以限制。在判斷新聞報導是否侵犯名人隱私時,應以公共利益進行衡量,如果跟追是大眾關切的公益事件,就屬於社維法中所指的正當理由範圍。但跟追如果超過正常程度,則是過當,在比例原則下已屬侵害人身自由範圍。解釋文更明白指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雖然比一般民眾來的小,但仍享有隱私權,如果跟拍行為讓當事人感到不滿加以拒絕,但狗仔仍以超過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繼續跟拍,就存在無正當理由的條件,警方可依法開罰且不違憲。
另據新防會觀察,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圖像,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已非蘋果日報一家獨然,光是近兩年報紙編寫(2009年521則及2010年430則)的氾濫,已遭到社會批評,去年立院更初審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其中對不得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以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違者將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爭議。內政部並在今年4月8日二度舉行公聽會邀媒體、學者及兒少團體討論,內政部提出新版草案,納入媒體自律機制,若媒體自律委員會無法約束成員,後續才會有政府機關的處罰。
台北市報業公會建議,為避免業者動輒得咎,報紙違反規定應由媒體新聞自律組織依自律公約論處,涉及兒少個資的新聞,也增加但書,若基於保護兒少當事人權益或促進其福利,就不受限制。內政部則提出新的文字修正,為防止報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內容,業者應共同成立報業同業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與審議機制;內政部也同意,若未依自律公約採取必要措施才開罰,罰鍰也先從10萬元開始,逐步提高到100萬。內政部希望1個月內提出《兒少法》新修正案,本會期可以三讀。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轉述,出席的《蘋果》、《自由》、《聯合》、《中時》四大報對自律有共識,但對於若自律無法產生效果時,是否應該由政府機關直接處罰媒體仍有意見。不過對於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內容,以及洩露應受保護兒少個資者,內政部仍認為,規範對象除報紙外,還包括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在所有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前,還是要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家扶基金會社會資源處處長翁慧圓也認為應先要求媒體自律,但媒體有時因為競爭壓力過度傷害到兒少,必要時再由政府加以處罰。但仍有學者對媒體自律沒信心。《兒少法》的修法,內政部與媒體代表都同意,應先由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將組成「新聞自律委員會」,若媒體違反《兒少法》或遭民眾檢舉,委員會就會開會討論,若確定媒體違紀,會要求該媒體道歉。
新防會籲請媒體,注意對立院去年初審通過《兒少法》的規範,其中就有「不得描繪自殺」的罰則,盼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慎重處理自殺新聞報導,避免產生社會負面效應,主動檢討改進。2009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高達140則(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2010年更高達271則,而今年元月未符國際規範的自殺報導為25則,二月為18則,三月則為20則,四月為24則,五月為35則,六月34則。值得吾人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