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是連串的政治性社會運動所達成的結果。解嚴以前,電子媒體幾乎就是黨政軍喉舌的代名詞,以3家無線電視臺為例,中視、台視、華視依序分別由黨、政、軍機構掌控。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確實得來不易,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社會運動早已開始,立法院三讀通過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卻遲至民國92年民進黨執政時才能完成。從此,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幾乎成為臺灣社會的圖騰與禁忌!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修法作業,筆者為自始至終的參與者,修法作業的啟動、轉折及每一細節,筆者從未缺席。為了讓社會各界了解修法的原委,並順帶洗刷媒體人張大春對筆者所作「不像話」的指控,以下詳敘NCC為何啟動修法?如何選擇修法方案?修法內容及修法作業程序。

  首先,NCC為何啟動修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具有高度政治性,任何調整修正都將碰觸臺灣社會最敏感的神經,這一點無庸置疑,NCC全體委員及參與的幕僚同仁也都知之甚詳。但是,為何不得不啟動修法?其原因,在NCC所擬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修正草案總說明裡有詳細論述,主要在於現行「禁止政黨、政府直接間接投資廣電事業」之規範方式,經檢討有下列問題:〔一〕對於以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以外之其他方式控制廣播電視媒體者,漏未規範;〔二〕在間接投資部分,發生投資者投資時不知違反規定,廣電事業亦不知被間接投資而違反規定的不合理情形;〔三〕違規投資者為政黨、政府機關(構),被處罰者卻為廣電事業,歸責對象不合理 。

  此處,所謂直接投資,是指政黨、政府機關(構)直接持有廣電事業的股份;所謂間接投資,是指政黨、政府機關(構)非直接持有廣電事業的股份,而係持有廣電事業上層(可能為好幾層)法人股東的股份,例如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的股份,富邦金控持有富邦人壽、富邦證券的股份,富邦人壽、富邦證券又持有台灣大哥大的股份,而台灣大哥大復又透過轉投資下層4層子公司台信電訊等(再下各層分別為台灣固網、台固投資、台固媒體)間接投資觀天下等5家有線廣播系統業者。按當初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立法意旨,間接投資必須無限層往上各層清查,判斷有無違規。

  這樣的禁止間接投資規範方式,無論對於政黨、政府機關(構)或被投資的廣電事業,都有客觀上的不可預期性。例如為了穩定股市而設置的國安基金,當股市激烈動盪時買進績優上市公司如台積電、日月光、台灣大哥大…等,國安基金操盤者無從預期買進的上市公司經清查數層間接持股後,竟然發生間接投資廣電事業的結果,最終面臨被NCC處罰的被間接投資者廣電事業,亦無從預期那樣的結果。國安基金在集中市場買進台灣大哥大時,操盤者怎知會間接買到觀天下?觀天下又怎能知悉或防止國安基金買進台灣大哥大?此外,觀天下也將抱屈,是你政府(基金)自己買股票,而且買的還不是我發行的股票,為何說我違法並處罰?同樣的,國安基金買進日月光時,操盤者哪能知道竟然間接買到凱擘旗下的新唐城!

  然而,可預期性是法律規範的必要要件。NCC去年對於台北市政府間接投資觀天下等5家有線廣播系統業者,對觀天下等5家業者開出罰單,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嗣以不可預期性為由,認當事人無故意、過失,撤銷NCC所為的處罰。

  其次,如何選擇修法方案?黨政軍退出媒體,顧名思義,操縱、影響媒體言論者是政黨、政府,法律規範對象應該是政黨、政府機關(構)而非廣電事業。基於此一想法,NCC在修法作業初期,曾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商,黨政軍退出媒體可否改於預算法及政黨法規範?主管預算法的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個表示反對,內政部也說明僅能規定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營利事業,其他規範型態包括政黨擔任廣電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政黨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經營廣電事業,政黨黨務務工作人員投資或擔任廣電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均無法於政黨法規定。最後,NCC唯一的選擇,只能修正現行三廣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由於現行禁止間接投資的規範方式,無論對於政黨、政府機關(構)或被投資的廣電事業,都有客觀上的不可預期性。因此,NCC作了下列的合理化調整︰〔一〕規範及處罰對象改為政黨、政府機關(構);〔二〕直接投資及擔任廣電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屬可預期範圍,仍予完全禁止;〔三〕禁止間接投資部分改採「實質控制」理論,為了實務認定需要,並增訂視為「實質控制」之擬制規定;〔四〕增訂禁止以其他方式控制廣電事業;〔五〕違規的法律效果,除對政黨、政府機關(構)處以罰鍰外,並明訂不得行使表決權或股東權利,讓其投資完全無效;此外,亦得命廣電事業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解除對事業之控制;〔六〕對違反間接投資規定之處罰,增加先限期改正之程序,逾期不改正始予處罰。總的來說,修正了現存不合理及窒礙之處,並填補規範漏洞,也強化了違規的法律效果。

  須特別加以說明者,為外界認為NCC放寬得持股10%的說法,其實是誤解修法原意。一如上述,直接投資及擔任廣電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屬可預期範圍,仍予完全禁止,政黨、政府自不得直接持有任何廣電事業的股份。禁止間接投資因改採「實質控制」理論,為了實務上認定「實質控制」的需要,另增訂視為「實質控制」之擬制規定。間接持有廣電事業逾10%股份者,即視為「實質控制」而屬違規。至於間接持股未逾10%者,非謂即無「實質控制」,仍須綜合判斷有無佐以其他方式達成「實質控制」。間接持股未逾10%者,只有在無「實質控制」的前提下,始為合法。間接投資者並非直接持有廣電事業的股份,在無「實質控制」的前提下間接持有些微股份,實無可能操縱或影響廣電事業之言論。如果真有操縱或影響廣電事業之情事,仍將會被認定為「實質控制」。

  NCC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修法程序係於97年12月開始作業,於98年11月公布修正草案前至少召開4場以上諮詢、研商會議,同年12月舉辦公聽會,另立法委員亦於同期間舉辦2場公聽會。修正草案於99年1月20日經NCC委員會議通過後,於同年2月間送請行政院審查。整個修法作業,已廣徵各界意見。

  至於媒體人張大春引用自由時報99年1月21日之報導,對筆者的指教,無論其指教的對或錯,或其指謫的是否確為筆者之發言,筆者都不介意,畢竟從事公共事務者,原即應受各界的監督批判。

原文網址:圖騰與禁忌--關於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說明http://www.nownews.com/2010/08/05/91-2632951.htm#ixzz1XK4kkXBc(本文不代表NOWnews.com《今日新聞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