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接二連三的媒體併購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稱NCC)要如何因應?或許,我們可以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稱FCC)的審理架構,提供我國NCC審理媒體併購案的參考。

擬定傳播政策的基本原則
  大體而言,FCC的審理架構以「公共利益」為準。所謂的公共利益,並非漫無邊際或隨意定義的。相反地,公共利益必須建構在「健全的意見市場」、「在地化」與「普及服務」等原則之上。健全的意見市場,又可以分為兩個子原則,就是「競爭原則」與「傳播多樣性」。無論是廣電執照的核發,抑或媒體的併購案,都應該要依循上述的原則。旺旺集團出手,讓學者擔憂「言論集中化」或「危及意見市場的多元性」,就是從「健全的意見市場」角度出發。事實上,《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就是從「健全的意見市場」出發,唯有讓各式各樣的意見在市場中彼此交流、競爭,閱聽人才能接收充足的資訊,進而理解並討論公共事務,建構人民作主的公民社會。

媒體併購案的評估基礎
  媒體併購案的評估基礎,必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首先,FCC會檢視併購後公共利益必須大於公共傷害。首先,FCC必須先界定市場,是否會因核准併購後導致競爭的減損。FCC的審理,並非只限於水平的競爭市場,還必須檢視產業價值鍊上、下游的業者,是否因為併購案而有差別待遇的可能性。換句話說,透過併購案的審理,FCC有藉此調整市場結構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公共利益的達成,必須透過併購才能完成。如果有其他更小的反競爭手段可以完成,併購案就不會通過。其次,公共利益必須是可以證明的。業者掌握多數的資訊,所以業者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併購案通過後,絕對能服膺公共利益。若是無法驗證的利益,FCC則不予考量。業者也必須論證,利益必須要回到消費者身上,而非獨厚併購的企業。

  最後,FCC採取滑動尺度理論(sliding scale approach)檢視每項利益。如果併購案的潛在傷害是明顯而且很可能發生,併購的企業就必須提出比FCC所要求的公共利益標準還要寬廣而且更可能實現的利益。如果對於公共利益的傷害不大,併購的企業只要提出相對應的調整即可。

公平會、NCC要嚴格把關
  看完美國的制度,那台灣呢?事實上,台灣的媒體併購審議,要經過兩個主管機關把守,一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一為NCC。兩個獨立機關,成立的目的並不相同。簡言之,公平會為了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遊戲規則而存在,而NCC卻是為了建構多元化的媒體環境。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公平會必須「確保公平競爭」。身為競爭法的主管機關,必須了解產業現況。併購案通過之前,必須了解整體的市場結構。旺旺集團本此併購的標的,是有線電視的地方系統,屬於平台性質。因此,了解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的各財團勢力,是有必要的,如此才能真正做出正確的判斷。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是否要將中華電信的MOD納入考量,也是公平會面對產業彼此競爭的重要課題。簡言之,公平會就是管理「經濟市場」的主管機關。

  然而,除了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以外,NCC必須為閱聽人把守「言論市場」。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規定,為了因應科技匯流,NCC傳播政策的制訂,必須以「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利益」與「提升多元文化」為依歸。換句話說,產業的發展並非NCC的第一考量,NCC的任務在於建構我國多元的媒體環境。換句話說,「言論市場的多元性」才是NCC必須關心的事務。因此,面對媒體併購案時,NCC不能只是單純地考量產業發展,同時也必須為了多元的資訊流通,為閱聽人把關。

  事實上,經濟市場與言論市場無法截然劃分,兩者具有關聯性,這也是通訊傳播產業管制的難處。但是,即便如此,主管機關也不能自廢武功。公平會,就是要建立公平的市場遊戲規則;NCC,就是要建構多元的傳播環境。兩者各有所司,不能偏廢。

管制仍有必要性
  業者在NCC的聽證會或各大學的研討會,都大聲疾呼要「解除管制」(deregulation),讓業者得施展身手,最後提供消費者最好的服務。事實上,解除管制只是降低管制的密度,並非完全不管制。

  對於NCC而言,通訊傳播產業的管制,有其《憲法》基礎。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的媒介與平台,具有監督政府與政黨的公共功能。因此,立法者有立法義務,透過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的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的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的自由領域。

  由此可知,大法官認為社會的多元意見的傳布,具有《憲法》基礎。因此,NCC為了確保社會多元意見的傳布而所為的管制,完全得到《憲法》的支持。管制,不但必要,而且具有正當性。

  然而,管制必須透過具體的法律規範,而非漫無邊際的管制,才能讓業者有所依循,而現行的《廣電三法》已年久失修,主管機關可以拿出更積極的態度,立法院也應該要給予支持。以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為例,中嘉網路的老板將股權轉讓給旺中寬頻,這涉及股權的轉讓。換句話說,股權轉讓涉及到財產權的移轉,而NCC的管制就是限制人民的財產權。所以,就必須要有法律的規範(釋字第443號解釋參照)。可是,綜觀《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並未規定NCC有實質的審議權限,如果業者提出的併購案被NCC駁回,未來跟NCC打行政訴訟,NCC敗訴的可能性甚高。簡言之,雖然NCC有管制的正當性,卻苦無良善的管制工具。因此,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儘速修正《廣電三法》。在修法以前,NCC可與業者訂立行政契約,降低法律保留的密度,這樣才能完成管制目標。

參考資料

陳炳宏、羅世宏、洪貞玲、劉昌德(2009)。〈媒體併購案例與媒體產權集中對內容多元影響之研究〉。(98年委託研究報告,GRB系統編號:PG9805-0276)。台北: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簡維克(2010)。〈通傳法與競爭法拉拔下的有線電視管制圖像–論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訂戶數上限規範〉,《法學新論》,20: 97-125。
劉孔中(2010)。《通訊傳播法-數位匯流、管制革新與法治國家》。台北:本土法學。
邊明道、陳心懿譯(2005)。《傳播政策基本原理-電子媒體管制的原則與過程》。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書Philip M. Napoli〔2001〕. Foundations of Communications Policy:Principles and Process in the Regulgation of Electronic Media. Hampton Press,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