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賴祥蔚(2011)。〈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觀念市場隱喻的溯源與檢視〉,《新聞學研究》,頁103-139。(http://mcr.nccu.edu.tw/0108/08.html)
一直以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正因為言論被認為具有民主自治、真理追求、自我實現與社會安定等多元價值。其中,真理追求的價值日漸受到重視,認為透過觀念的自由交換是追求真理的途徑。因此民主國家憲法對於言論自由大多給予明文保障,這篇文章主要針對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政詮釋與John Milton與John Stuart Mill 兩人的古典思潮進行對照與比較,分析其差異。
在言論價值中,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ance)被一些學者認為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價值。制憲者從民主自治出發,著重言論的政治面;不過最近幾年,美國最高法院同樣重視言論在追求真理上的價值,並且結合觀念市場的隱喻(marketplace of ideasmetaphors)認為有助於發現真理。
我們從早先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中能看見強調言論的民主自治價值,193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Stromberg v. California 案就認為展示共產主義的紅旗,乃是一種「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應該受到憲法保護。此判決反映了言論的民主自治價值,不同於強調追求真理的觀念市場理論。
然而另一方面,制憲者的主觀意圖經常無法得知,即使可以得知,研究者對於制憲者主觀意圖的解釋也往往呈現眾說紛紜的情況。因此,言說者的意圖當然必須探究,但釋憲未必要受拘束。也因此,儘管大多數人都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是民主自治,而不是其他價值,但當前美國司法界對於第一修正案的解讀,已有從原本的獨尊民主自治轉變成看重追求真理等價值的趨勢,主要論述是從觀念市場的隱喻出發,結合新古典經濟學的詮釋。
承前所言,當代憲政詮釋關於言論自由與其追求真理價值的論述依據,主要是奠基於觀念市場隱喻,此一隱喻的緣起被認為是Milton與Mill等人,但是經過對照比較不難發現其間頗有落差。Milton將1643年的國會演說付梓出版,一般稱為《論言論自由》或是《論出版自由》。他也將小冊取名為Areopagitica,這是古希臘的地名、雅典元老院所在地的山丘名,意譯是戰神山。Milton 援用這個題目,頗有仿效雅典元老院之意,向國會提出呼籲,小冊副標題是「支持不受審查之出版自由的國會演說」(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點出這本來是呼籲取消出版審查的演說。
Mill在《論自由》的探討到言論與真理的關係,他指出有四個理由支持言論自由:首先,被壓抑的言論可能是真的;其次,縱使被壓抑的言論有錯,仍可能有一部份真理,而盛行的言論卻可能不是全部真理,所以唯有藉著對立言論相互激盪,才能補充不足;第三,就算盛行的言論已是真理,除非能忍受辯駁,否則接受該言論的人只會像接受偏見,對該言論既不理解又沒感受;最後,理論本身的意義可能會消失、減弱,終於變成教條,使信念無法從理性或個人經驗成長出來。
由兩人的著述中可知,Milton與Mill皆沒有界定真理,雖然認為真理可以透過辯證而被認識,但是他們不是根據理性主義或經驗主義,而是深具實用主義色彩,另外,在運作機制方面,Milton 看似主張憑藉理性與辯證而發現真理,實則仰賴神的眷顧,而Mill則高度仰賴辯證,並且提倡蘇格拉底的辯證法,至於人的條件與對話規範等,兩人都提出了相當具體的規範。然而,真理到底是什麼?不管是Millton 與Mill、或是Holmes 與其他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沒有正面提出回答。
台灣比起美國實施憲政的時間相對較短,因此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案件數也相對較少。目前有五篇大法官解釋文論及言論自由與追求真理價值,分別是〈釋字第414 號〉、〈釋字第445 號〉、〈釋字第509 號〉、〈釋字第644 號〉以及〈釋字第678 號〉等篇。其中1986 年的〈釋字第414 號〉解釋文,針對《藥事法》等法規對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做出合憲認定。孫森焱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引用了Emerson的主張,指出「依艾默生教授主張,意見自由所以應受保障乃因……經由意見自由而相互自由討論乃追求真理,探究事實的社會過程」,這是大法官會議首先提及追求真理是言論受保障的理由之一,但尚非多數意見。
綜而言之,觀念市場隱喻在最高法院詮釋言論自由的價值時具有重要角色,但是分析發現,觀念市場隱喻與古典思潮頗有差異,雖有差異,但是從古典思潮的Milton 與Mill,到憲政詮釋的Holmes三人都是本於實用主義,因此仍有本質上的相同之處。Milton 強調的是國家不可壓抑人民的言論,要容許人民表達,不要進行事先審查。Mill 則是鼓勵表達,但是對於真理是否終將勝出頗有疑慮,因此對於有助於真理浮現的論辯條件頗為關注。對Mill來講,言論市場的運作規則必須符合公共討論的真實道德。
反觀台灣言論自由的發展,大法官會議直到晚近這幾年才確認追求真理乃是言論自由的價值,不過目前仍欠缺具體的闡述。台灣究竟應該如何看待言論自由與其真理追求的價值?包括媒體表現與新聞報導在內的各種言論形式,都可能出現更多的限制與主張。除了有待大法官會議在未來能夠透過與言論自由有關的釋憲案繼續進行進一步闡述,學界也應該給予更多的重視與探討。至於在司法的應用上,不論決定依循實用主義或是經驗主義,相信司法實務界應該都可以從這些學術哲理的討論中,得到一些有助於審理與言論自由相關案件的參考與啟發,並且透過相關判決與判例,讓台灣的言論自由得以繼續深化與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