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旺旺集團成功入主三中集團,成為中國時報、中視與中天家族頻道的新主人。時隔一年,旺旺集團蔡衍明邀請蔡鎮宇與王令麟共同出資成立旺中寬頻,想要併購全台灣第一大的多系統經營者-中嘉網路。旺旺集團想要從頻道業跨入系統經營者,學者對此十分憂慮,擔心未來言論市場過度集中,反而減損台灣多元聲音的呈現,進一步減損民主政治之發展。筆者以為,旺旺集團若是為了減少言論市場集中的疑慮,至少應該退出新聞台的經營。﹝圖片引自http://www.funf.tw/Article_Content_id_15529.htm。﹞

審理本案應顧及平等原則
  《憲法》第7條揭示「平等原則」,作為我國各機關與人民必須遵守的法則(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根據釋字第688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換句話說,政府機關對於相同的事物就必須為相同的處理。如果要做不同的處理,就必須有「正當事由」。因此,若從平等原則的角度出發,比較「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與「旺中寬頻併中嘉」兩個案子,旺旺集團至少應放棄中天新聞台的經營,才能符合《憲法》要求。

  2010年11月17日,大富媒體公司成功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但同時被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要求在一年內不得投資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三年內不得控制既有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最重要的是,如果沒有取得NCC的核准,也不能新設新聞台、財經台與購物頻道。從這個個案中可以看出NCC審理媒體併購案的一項原則,如果掌握龐大的系統訂戶,就會限制其垂直整合,節制其市場力量,如果要再經營新聞台,就必須取得NCC的同意。也就是說,新聞台與系統的掌握,二者只能擇一。

  大富媒體一案,不過去年才通過,NCC委員也尚未卸任。因此,若是依據上述平等原則,旺旺集團要併購中嘉網路,新聞台與系統也只能擇一。然而,旺旺集團目前握有中天新聞台,掌握對外發聲的管道。如果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成功,等於完全控制系統與新聞頻道,叫大富媒體情何以堪?何以同樣是併購案,大富媒體不能做,而旺旺集團卻可以做?因此,如果旺旺集團真的想要進軍有線電視系統市場,至少應該放棄新聞頻道的經營。

  在言論市場中,影響最大的是新聞頻道。因此,面對併購議題,NCC必須謹慎以待。一旦併購案通過後,要業者將已吃進肚子的肥肉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主管機關站在維護人民言論自由的立場,應該待釐清疑慮後,再核准此併購案。

公開自營與代理頻道事業資料
  媒體併購案,只會一直發生。只要業者想要提升企業綜效,併購就是可能達成綜效的方式之一,可是,這就會發生「產權集中」的結果。因此,為了讓各界公平的評估言論市場是否過度集中,不只要公開各系統經營者擁有多少訂戶以外,更重要的是,到底多系統經營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以下簡稱MSO)集團,在上游自營或代理多少頻道?目前,NCC的網站並無自營或代理頻道事業的資料,在資訊公開上,略有不足。

  2011年9月29日,台大公共經濟中心、台大新聞所與媒體改造學社舉行「跨媒體產權集中」論壇,旺中寬頻也派兩位律師參與盛會。經濟系教授與旺中寬頻的律師在開放問答的時間中,對於計算言論市場的集中度KEK值略有爭議。經濟系教授認為,因為王令麟的緣故,應該將東森家族頻道計入本案的言論市場計算,然而,旺中寬頻的律師卻持相反意見,東森家族頻道是凱擘集團代理的頻道,與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從這樣的爭議中,就可以清楚看出每一個MSO集團自營或代理的頻道,資料並不公開。換言之,當學者或公民團體想要研究我國傳媒市場結構時,認知上可能與業者稍有出入。光是在事實認定上,就有了問題,雙方要如何對話,進而釐清爭議呢?所以,NCC如果手中握有相關資料,可以如同有線電視訂戶數一般,按季公開。筆者相信,業者並不想賺取「侵害言論自由」的不義之財,應該願意積極配合。

儘速制訂跨媒體法
  事實上,從最近幾個併購案看出,媒體併購已經是業界的趨勢,然而,我國卻無相對應的跨媒體法因應。為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確保資訊的自由流通,應該對於跨媒體經營要有所限制。

  以目前的《廣電三法》而言,只有《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範,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NCC的同意。換句話說,在《衛星廣播電視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範,完全付之闕如。如果,業者私底下為股權交易後,完全不向NCC提出申請,這完全合法。然而,現在的業者基於尊重主管機關的立場,才會提出申請,也才讓主管機關有置喙的空間。

  針對個別的媒體立法以外,更重要的是,因應匯流趨勢,跨媒體法的制訂也十分重要。以旺中寬頻為例,一旦併購成功,將成為跨報紙、雜誌、網路、無線電視、衛星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的超級巨獸。台大經濟系教授援引德國KEK值計算市場集中度,在我國是否也有法源依據呢?對於業者而言,任何的投資都要能預見其風險,然而我國法律政策方向不明,誰願意投入雄厚的資本為閱聽人創造好看的內容?如果NCC沒有公開如何計算言論市場的方式,未來業者要如何「措其手足」?

  所以,根本之道還是在於,儘速制訂跨媒體經營限制的相關法律規範,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或許,這是一個燙手山竽,可是遲早還是要面對。目前,行政院推動「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未來的匯流大法也應該將跨媒體的限制納入考量。總統大選即將來臨,藍綠總統候選人也應該要提出適切的傳播政策,為台灣民眾捍衛傳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