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個監察公職人員操守的機構要求新聞媒體供出一宗貪污案的消息來源,在該媒體以言論自由據理力爭情況下,該監察機構日前終於收回成命,不再堅持此事。
這是英國媒體又一場保護消息來源之戰,有關理據在此提供大家參考。
此事發生在蘇格蘭北拉納克郡(North Lanarkshire),地區性報業集團莊士敦報業(Johnston Press)在當地發行的兩家報章Motherwell Times 及Bellshill Speaker早前都曾報導當地一名郡政府官員因貪污問題而被革職一事。其後,郡議會議長向專責監察地方議員及公職人員操守的蘇格蘭標準委員會(Standards Commission for Scotland)投訴,指稱有某一位郡議員曾私下將該宗貪污案報告的副本洩漏給予上述兩報的副總編輯麥克.麥奎艾德(Mike McQuaid)。蘇格蘭標準委員會於是展開調查,委員會的一名專員並要求麥奎艾德將此一報導的有關筆記紀錄及資料交出。有關資料若如數交出,也即披露是誰人向媒體洩漏貪污案詳情。
該專員並提出警告,麥奎艾德若不照辦,即屬妨礙調查。由於該宗投訴事件將交上蘇格蘭最高民事法庭(Court of Session)審理,因而恐可被視為是藐視法庭論處。
面對該專員來勢洶洶,有關媒體惟得好整以暇,搬出《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力拒來犯。
關健在於《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申明的言論自由權利。
《歐洲人權公約》訂下更高準則
關於要求交出資料一事,日前由蘇格蘭標準委員會一個專案評審小組進行聆訊。代表莊士敦報業及麥奎艾德的律師甘普.狄恩(Campbell Deane)在聆訊中指出,麥奎艾德有權保護其新聞來源,而該項權利只可屈從於具迫切性的社會需要。同時,蘇格蘭《1981年藐視法庭法》第10條也規定,法庭不得要求新聞記者披露消息來源,惟該項披露若對司法或國家安全利益,或防止動亂或罪行屬於有所需要時則除外。
根據《2000年公職(蘇格蘭)操守標準法》第17(5)條規定,蘇格蘭標準委員會有權要求任何人出席聆訊及提交文件,不過,該法第17(6)條也規定,任何人倘若在最高民事法庭的民事訴訟中不被強迫交出文件之時,也不可被強迫向標準委員會交出文件。
狄恩律師指稱,某位郡議員是否麥奎艾德的消息來源並不是主要問題,問題是在於該新聞記者擁有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僅僅要求麥奎艾德說出,其消息來源說過什麼話,也屬違反記者毋須披露消息來源的權利。
迫切性的社會需要屬於例外
蘇格蘭的《1981年藐視法庭法》第10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被強令披露消息來源,然而,《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以及歐洲人權法庭的法理,則在保護新聞記者的消息來源方面訂下更高的門檻,並且規定,對於一個機密消息來源隱匿其名的推定,如果需要推翻之時,大前提必須為有迫切性的社會需要。
狄恩律師稱,麥奎艾德毋須援引《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來捍衛他的權利,反而,舉證責任落在蘇格蘭標準委員會上,它需要辯證為何應該推翻該等權利。但標準委員會在這方面則無提出充分理據。
該專案評審小組不接納蘇格蘭標準委員會所聲稱的:此事並不涉及披露消息來源的問題。委員會曾辯稱只求索取筆記及文件,而非消息來源的身份。然而,實情是取得麥奎艾德的筆記,將有助委員會對關於洩漏消息的郡議員的投訴一事作出決定,但這一點則不足以構成符合公眾利益的壓倒性規定。
專案評審小組表示:「本小組毫不懷疑,麥奎艾德的筆記內容將會有利於深入追查目前投訴事件的內情與來龍去脈,不過,本小組則不能信服,在所有情況下,這將符合應將記者的消息來源予以披露的高度檢驗標準。」
麥奎艾德將毋須被強令向最高民事法庭交出他的筆記,由此,也不可被強令向該委員會交出他的筆記。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Journalist wins sources fight with council watchdog – Press Gaz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