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息來源,記者一向視為天經地義,絕不輕易交出,殊不料報紙老闆卻不以為然,竟未經知會記者也未經記者同意下,將多年來的相關資料全部向警方供出了。這事正發生在英國最暢銷報紙《太陽報》身上,以致至今已有10名現職及去職的編採主管人員因涉嫌行賄公職人員而被捕。
可以想像,這事震動英國傳媒界,不單只《太陽報》本身編採員工驚嘆「報紙老闆把記者出賣了」,而業內各方評論也對《太陽報》所屬的新聞集團撻伐之聲不絕。在上週末,新聞集團大老闆傳媒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除用電郵外,也親自向《太陽報》員工解釋此事,但顯然未能平息眾怒。他試行安撫之同時,也公佈《太陽報》除週一至六外,續在週日出版,以填補《世界新聞報》停刊後的空檔。
梅鐸何等人物,縱橫傳媒界近60年,怎會不知保護消息來源對報業的重要性,看來他允許管理層如斯做法,定有隱衷,事情如何發展,有待觀察。
梅鐸聲稱「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
不過,現時的情況是,梅鐸面對員工的一片憤怒情緒,卻仍煞有介事解釋說:「新聞集團將內部電郵及帳目單據交予警方,是因為公司『有義務』亦應當配合警方的相關調查。」
梅鐸一派義正辭嚴地強調,採訪新聞,定須守法,未來若續有不法行為,公司方面也將繼續交予警方查究。
他說:「將繼續確保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保障記者的合法權益及消息來源,但就絕不保護付錢給公職人員的員工。」
對於梅鐸的解釋,有些員工馬上作出強烈反應。英國著名人權法律師Geoffrey Robertson撰文指稱,梅鐸此一說法,在法理及相關往例上都犯了基本錯誤。他說,關於保護消息來源方面,傳媒並無法定義務需要配合警方的調查。
關於保護消息來源的法律規定
他指出:「傳媒大亨肯定已受人錯誤指點,而將英國國會在1984年賦予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一道護身符丟棄殆盡,這是有違新聞道德的。」
英國《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1984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訂明,具機密性的新聞記者資料被列為「經除外資料」,警方不得取去,但涉及《官方保密法》則除外,在該等情況下,警方須取得法官命令而行。
不過,該律師也指出,若傳媒自願地將資料交予警方,又或邀請警方進入其辦事處任意取走文檔,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該律師指出:「最不敢恭維之處是,梅鐸的新聞集團將資料交予警方前並沒有問過有關記者,或他們的編採主管,又或他們的行政主管,而這些人都是簽批付款的;也沒有問一下箇中情形以及是否在做真正關乎公眾利益的報導。此外,任何大額的付款必須經由集團高級行政人員批核,但在這些方面,新聞集團似乎則沒有將有關資料向警方交出。」
有誰再敢向傳媒爆料?
他又說,此一做法的真正危機是,調查性報導將受到重大打擊,因為調查性報導的成功有賴於培植消息來源。今後,有心爆料的人將會裹足不前,無論多信任記者,但則難保報紙老闆不會自動獻身,將他們的身份供予警方或當局的。
新聞集團內部員工表示,梅鐸向員工發出的電郵信件已無疑在表明,他自願將資料交予警方的政策並無改變,將來將繼續透露消息來源,而這實有違新聞記者的工作守則。
對於新聞集團的做法,另一項評論則指出,梅鐸處理《太陽報》行賄醜聞,與先前處理《世界新聞報》竊聽醜聞,手法同出一轍,都是以行動表明,集團最高管理層並不知情,目的顯然是為了防範美國當局對新聞集團的進一步調查,皆因美國的法律(境外貪腐行為法,FCPA ) 規定,美國公司若在外國行賄公職人員即屬違法,可被巨額處罰,而行政主管也要坐牢的。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www.guardian.co.uk/media/2012/feb/18/rupert-murdoch-letter-legal-errors
Rupert Murdoch letter to News International staff ‘full of legal errors’ | Media | guardian.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