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0年代末,世界各國因應數位匯流的趨勢,必須在傳播產業和通訊產業界線日益模糊的環境下,重新思考新媒體與新平台的跨業競爭管制,以及通訊傳播法制的試用性。政治大學於三月二十九日舉行「數位媒體與新媒體平台之政策與市場競爭策略」研討會,最後一場由「匯流政策研究室」主辦的論壇,邀集國內學者專家在研討會中就其觀察和長期研究分享他們對的看法並提出相關政策的建議。
張時中:須重視城鄉差距的問題
NCC委員張時中表示,關於數位電視進程的推動,各國的做法不同,例如美國在全面數位化後,把數位紅利全部拿來做為行動通訊用,日本則是將部分類比訊號做為通訊用途。另外他特別呼籲各界在談數位媒體與平台時,須重視城鄉差距的問題,他觀察台灣的農業縣的MOD服務很緩慢,即使中華電信積極推動,鄉下民眾的接受度不高。
張時中認為,台灣在推動數位化的歷程中,城鄉差距是在擴大而非減少。再者,他強調有線電視和MOD之間的競合的重要性,目前有線電視也有在做cable modem提供寬頻上網,這一塊的普級比有線電視數位化的速度快許多,他認為這兩個區塊要並進討論,才可以加速數位化工作。最後他更表示,技術的匯流之外,大家必須思考「金流」的問題,即電信業和有線電視的普及基金的匯流。
陳清河:法規與政策如何跟著數位化
世新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陳清河表示,從內容面和服務面來看,均非傳統的廣電法和電信法所能容納。數位化後不管競爭或是競合,政府要關注的不外乎幾個議題,分別是產業成長、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與偏遠地區的問題。此外,從規範的層面來看,待解決的問題就是數位紅利、普及化服務與新的政策管制。
陳清河表示,移動型的銀幕因為房價和交通等因素漸受青睞,和傳統不同的是,移動型銀幕擴大社交媒體的互動與智慧型影音的服務,這部分的規範根源於電信產業。平板電腦和遊戲機的銀幕則源於網際網路,因此在法規政策面更為棘手,若規範過多會有言論自由的問題,因此門檻低,傳播快。
彭心儀:法律和新媒體平台的政策應做連結
針對此議題,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彭心儀嘗試從法律和新媒體平台的政策做連結。她從三種面向思考:首先,既有法律沒辦法與時俱進,造成新媒體平台發展的障礙。第二,法律或許能做為工具,用來推動新媒體的發展。第三,產業和新科技或多或少會對公共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此時法律是否該介入。
「頻寬要夠是個關鍵。」彭心儀語重心長的表示。她認為足夠的頻寬是支援IPTV或其他新媒體平台的基本要素,但目前國內壹電視仍無法給予QOS(服務質量)保證。此外,和香港、日本及新加坡比較起來,台灣的寬頻網路資費經GDP比值比對後,價格偏高。
彭心儀還指出,未來政府相關單位應確保新媒體發展後,防止讓業者去阻擋封包的行為,以去年中華電信申訴案為例一,中華電信當時聲稱若一個月下載超過200mega就要調降速度,NCC不允許,因為這有違反網路中立之餘。因此各界應研討國內業者在流量限制做法的可行性,是否該允許業者把資費和流量限制綁在一起。
談到弱勢地區城鄉差距,她的見解仍以頻寬速度為出發點。她認為藉由法律可改善數位落差,台灣可模仿芬蘭等和日本的普及服務規範。芬蘭的規定很詳細,法律規定每人在兩公里內要接近纜線和光纖機房,日本則是規定五百公尺。換言之,他們確保的不只是寬頻上網,而是寬頻上網以後的速度。反觀國內,我們只重視中小學的網路近用權並予以規範,明顯不足。
劉柏立:消費者只在乎是否方便和便宜
台灣經濟研究院東京事務所所長劉柏立出示幾項關鍵性的數據:2015年預計全球IP的訊務量會非常高,換算後相當於一年有兩千四百一十億片DVD,每小時兩千八百萬片DVD的流量規模。2015年,預計行動通訊的IP訊物量會超過固網通訊的IP訊物量。
這是全面數位化的目標之所以會訂在該年的原因。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後,要面臨政府扶植產業與否的情境。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寬頻網路市場不同於類比時代的獨占市場,消費者只在乎是否方便和便宜。在政策面,則應關注新媒體的定義、寬頻市場的定義還有資訊內容的管制。
賴祥蔚:目前NCC被賦予的職權是不夠的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所長賴祥蔚表示,業者因為執照遲遲發不下來,有滿腹苦水,乍看是主管機關的責任,但事實上目前NCC被賦予的職權是不夠的。因為當台灣在今年六月把無線類比訊號收回後,未來頻譜的分配是交通部決定。在主管機關之上或是之旁,還有很多瓜分數位媒體或新媒體平台的權力機構,未來有待這些機構妥善規畫台灣新媒體產業的走向和願景。
賴祥蔚以他在2010年日本所做的訪問和觀察為例,發現日本的媒體主管機關總務省和行動多媒體產業的關係極其密切,根本是直接參與在當中。因為他們認為以日本的市場規模來說,有太多競爭者將無法存活,所以政府要積極介入。在台灣NCC絕不可能扮演此角色,因為大家會擔憂政商掛勾、圖利財團的現象。到底政府要監理還是促進產業發展,還有待釐清。
他以當年美國FCC收回類比為例,美國當時收回之前大力宣導,雖然多數美國民眾還是不太了解,但是沒有什麼反彈聲浪,這或許是一種民眾消極接受新媒體的態度。他期望民眾可以積極申辦數位機上盒,主動擁抱新媒體。如果政府能協調業者發放數位機上盒給所有收視戶,或許消費者也可向美國一樣不抗拒地被動接受。
進度遠落後目標:要全面數位化需趕進度
目前國內數位化比例只有十二到十三左右,距離2015年全面數位化的目標還很遠。台灣的電信法仍停留在一九八零年代,非常落伍,我們除了討論會流之後社會利益與商業利益的拉鋸,更要從國家利益和國際競爭力的角度來看問題。
國內討論匯流法已經約莫十年,卻仍無法誕生。不斷的小修法已經不再適用,政府相關單位必須有大刀闊斧的改變和勢在必行的決心。過去一直停留在說文解字的階段,沒有明文規定造成爭端,例如曾有2G的業者經過一些字面解釋,便能讓執照繼續下去。法律必然有引導的作用,能增加業者的預測性,數位化的進程唯有透過透明穩定的法律規範,才能獲得完善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