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澎湖舉行博奕公投,澎湖人拒絕博奕事業進入澎湖。2012年,博奕公投再度在馬祖上演。業者舉行說明會,承諾給所有縣民社會福利金,大力宣傳賭場營運一年後,所有縣民每個月都可領一萬八千元,五年後更可領八萬元,而許多縣民衝著這份厚禮投下同意票。反對博奕入駐馬祖的人主張,博奕事業會提高當地的犯罪率,許多社會問題會接踵而來,破壞馬祖當地的純樸民風。

  2012年7月8日,馬祖博奕公投投票結果出爐,1795票贊成,1341票反對,博奕事業過關。馬祖博奕公投,是台灣第三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也是第一個透過公投過關的公共政策。近幾年,公民投票正夯,讓直接民主成為可能。但是,公民投票是只要我想舉辦就一定可以舉行嗎?還是有一定的流程呢?到底屬於民主國家的台灣,公民是否真正擁有決定公共政策的權利呢?

間接民主V.S.直接民主
  依據《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換句話說,人民得選擇自己支持的政治人物,由政治人物進入政府體制,代表人民行使權力,這種民主一般稱為「間接民主」。以立法委員為例,人民投票給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支持他(她)進入立法院,行使監督行政院的權力。如果選民認為這名立委做得不好,除了能在下次選舉不投票給他以外,還能發動「罷免」,監督這名立委的言行,使他(她)的言行舉止符合民意趨向。

  但是,立委候選人提出的每一項政見,選民未必完全支持,只能在眾多候選人當中,選擇一位「比較喜歡的」,或者至少「比較不討厭的」。然而,投下那神聖的一票卻是授權給代議士去實現政見,未必符合選民的需求。舉例來說,國民黨與民進黨分別派出A與B參選立法委員,而A提出的政見是支持美牛與證所稅改革,但B卻完全反對。事實上,部分選民可能是支持美牛,卻反對證所稅改革,或者剛好相反。在這樣的情況下,將票投給A或B都是「委屈求全」的策略。
  所以,此時除了讓人民擁有「選舉」候選人的權利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讓人民擁有對「事」投票的權利。換句話說,在民主社會中,人民都能討論公共政策,並且透過投票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支持」與「反對」。如果說,選舉是讓人民選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那麼公民投票就是讓人民去選擇自己所支持的「公共政策」了。以馬祖博奕公投為例,馬祖人民得選擇自己所支持的立場,無論是支持或反對,都能透過手中神聖的一票表達關心,這是公民直接參與國家公共政策的方法,也是「直接民主」的展現。

公民投票不是隨便舉行的
  公民投票,雖然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並不是隨便都能舉辦的。畢竟,每舉辦一次公民投票,政府必須花費大把銀子,如果不是「重大政策」,就沒有投票的意義了。因此,《公民投票法》規範公民投票的相關流程,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

  以馬祖博奕公投為例,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2條參照)。地方性公民投票,必須要先成立「公民投票案」,才能交付公投。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7條規定,公民投票必須有提案人,提案人必須達到最近一次選舉直轄市長、縣(市)長總數的千分之五以上,還必須經過最近一次選舉直轄市長、縣(市)長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才能成案。成案了以後,才能展開公民投票。設立此門檻的目的,是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試想,如果有人突發奇想,突然想要對地方的某個事項來投票,但如果這個事項並不受到大家的關注,卻必須花費大量的行政資源舉辦公民投票,豈不是造成浪費。因此,設立基本的提案與連署門檻的目的,就是希望公投的事項,至少是有一定人數關注的公共政策,這樣的公民投票才有意義,投注的行政資源才有價值。

  公民投票案成立了以後,正反雙方可以宣傳或彼此辯論,論述各自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公民社會的可貴,在於人民能各自闡述自己的論點,由下而上地力挺自己支持的政策方向,而非完全受制於政治人物。但是,如果要公投案通過,《公民投票法》第30條也設有門檻,必須要擁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換句話說,投票率必須達到有投票權人數的五成以上,且有效票必須贊成大於反對,公民投票案才算通過。若是投票率未達有投票權人的五成以上,代表公民投票案遭到否決。

  但是,馬祖的博奕公投卻不受到上述投票門檻的限制,《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規定,設置觀光賭場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需要達到五成,只要贊成大於反對,即為通過,這也就是這一次投票,雖然投票率不到一半,但仍然有效的原因。其實我國各界常有要求出席率、投票率等要過半的想法,但是這樣的規定往往在大家並不是非常關切的情況下,縱使有部分人比較熱心或出席,但是往往會也開不成、事也作不成,變成熱心的人受制於沒有意見的人。其實不出席未必是反對,如果依照會議規範的精神,沒有意見就是棄權,贊成比反對只要多一票,就是「可決」,也就是通過,所以今後《公民投票法》就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考慮作修正,值得檢討。

  公民投票制度,透過對「事」的直接表達意見,進一步彌補「一般投票」只能對「人」表達意見的不足,使得「民主」的精神能夠更加落實,如果能夠有機會發揮作用,也更能擦亮台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所應努力捍衛「主權在民」的價值,誠然值得珍惜與肯定。但是公民投票制度除觀光賭場的博奕公投有《離島建設條例》特別規定外,都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人的參與才能通過,以致公民投票難以通過而被譏為「鳥籠公投」,另外一方面,即使公投過關,相關配套仍有賴各級行政部門的大力協調配合,因此博奕公投固然可以視為「直接民主」、「主權在民」的重大勝利,但是光是博奕公投過關,賭場不會從天而降,接下來還很多配套措施要規畫與執行,才能夠有可行性又減少弊害,這一切都需要行政部門體現「法治國」的另一重大要求,也就是接下來如何「依法行政」,全民都等著看。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馬祖設賭場 過關〉(2012年7月8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08/34353697/applesearch/ 

〈《蘋果》民調 馬祖賭場你想去玩嗎?〉(2012年7月8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08/34353711/applesearch/ 

李姿慧、突發中心(2012年7月8日)。〈景點少常停飛 難分澳門客源〉,《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08/34353714/applesearch/ 

〈馬祖博奕投票過了 1795票贊同〉(2012年7月8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707/131064/appl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