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自新唐人電視台節目)
有人認為,NCC推出反壟斷法,目的是反商人、反財團,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真正該反對的,是「言論通路的壟斷」,而不是商人。媒介資源,不只涉及傳播產業的市場佔有率,更涉及言論市場的多元化,因此,媒介資源不宜由少數人壟斷,NCC應儘速提出反壟斷法。
目前台灣的媒體市場,除了公共電視以外,都是由商人(或是財團)經營。事實上,私人投入資本經營媒體,只要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商營媒體並不會危害言論市場的多元性。換言之,每一家媒體都能「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言論市場當然能呈現多元面向。因此,真正該反對的,是「言論通路的壟斷」。媒介資源如果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言論市場的發話權將被少數人擁有,影響言論市場的多元性。所以,商人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是媒體被少數人壟斷,商人不會侵害言論,壟斷才會。
反壟斷,涉及跨媒體集中度的計算。NCC審議旺中案時,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曾經將旺中集團旗下的媒體,納入德國KEK值的計算。經過她的計算,旺中集團入主中嘉網路之後,KEK值高達140%,遠遠超過德國的合法標準30%,媒介資源高度集中,顯然已危害言論自由,NCC應直接駁回本案。然而,旺中集團反駁鄭秀玲的計算方式,認為購物頻道僅是販賣商品的通路,對言論自由並無危害,應該不得計入KEK值。另一方面,旺中集團大股東王令麟(出資10%)已退出東森家族頻道的經營,也不得計入KEK值。
由此可知,雙方對於跨媒體集中度的計算,存在重大歧異。或許有人認為,既然跨媒體集中如何計算存在重大歧異,反壟斷法不該貿然立法。但筆者認為,這只是立法技術的問題。反壟斷法既然必須立法,行政部門(行政院或NCC)不如先向立法機關積極提案,讓立法院透過反壟斷法的審議,授權NCC制定跨媒體集中度的計算方式。接著,再由NCC舉行公聽會,邀請業者與學者表示意見,
事實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2款規定,NCC核准或否准媒體併購案,必須說明理由。旺中案的審議過程中,可以看到業者與學者的針鋒相對,對於何謂跨媒體集中度的見解存在嚴重紛歧。既然如此,跨媒體集中度涉及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的實現,NCC當然必須在核准併購案之後,在理由中說明其計算方式。一來不但為往後的併購個案提供具體的操作標準,二來也讓業者能在法規限制內選擇其適當的經營規模。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反的,應該是言論通路的壟斷,而不是商人或財團。反壟斷法,雖然在跨媒體集中度如何計算存在重大爭議,但是,這只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主管機關仍應積極推動。否則,未來縱使立法,也無法回復言論通路的壟斷所造成的損害了。
(本文作者為卓新特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