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12日,一名女童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被性侵殺害,當時軍方高層(空軍作戰司令部中將司令陳肇敏等)要求迅速破案,致辦案人員刑求逼供,江國慶因測謊沒過,被認定為兇手,判處死刑並旋及執行。當年江父聘請律師,發現命案現場的證據都與江國慶無關。去(2011)年9月,軍事法院開啟再審程序,並判決已遭槍決的江國慶無罪。同年11月29日,國防部依據《刑事補償法》支付補償金,江國慶年輕即枉死,以國人平均壽命反推,補償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3佰18萬5千元。
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檢署針對陳肇敏等人刑求江國慶並導致冤枉而死,在一年多的偵查之後,作成不起訴處分。江媽媽9月6日向高檢署聲明「再議」,現場有上百名群眾陪同,表示「我們也很『在意』」。民事責任部份,國防部依《刑事補償法》支付江案賠償金,將轉向陳肇敏等7名違法失職的軍官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於9月24日第一次開庭,民間司改會等關切團體與民眾進行法庭觀察,關切國防部有無盡力為全民看緊荷包,但連承審法官都指責國防部太過草率消極,納稅人恐怕要為1億元的賠償金買單。
10月7日,超過200名的志工在中央藝文公園的綠地上,排出「究責」二字,一方是為了要提醒負責追訴相關刑事責任的檢察官,應該要對陳肇敏等究責,另一方面,要求國防部應該為人民看緊荷包,認真向陳肇敏等求償,別辜負人民的期望。截至目前為止,參與連署的人數已達一萬兩千多人,連署團體達一百多個團體,持續增加中。
在意.再議
江媽媽向高檢署聲明「再議」,表示很「在意」。「再議」是什麼,怎麼這麼巧,與「在意」是諧音。法律上,告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或是與被害人有一定關係之親屬,本案也就是江媽媽)有權對於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因此可以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再議,類似於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只是對象是地檢署檢察官作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換句話說,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後,案件就進入法院審理的階段,由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在提起公訴之前,檢察官基於職權,得調查該案件的相關證據,經過調查發現被告並無犯罪嫌疑,就應該還被告清白,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參照)。換句話說,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必須就其偵查結果,給當事人一個交代。
因此,經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調查,認為陳肇敏等並無犯罪嫌疑,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但是,告訴人江媽媽可能會不服氣、不能接受,所以,《刑事訴訟法》提供江媽媽一個救濟的機會,就是「再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江媽媽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在7天內敘述不服的理由,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如果高檢署檢察官認為江媽媽聲請再議有道理,且偵查已經完備,會命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但如果偵查未完備,得由高檢署自行偵查或命令台北地檢署檢察續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參照)。
假設再議的結果,江媽媽還是不滿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參照)。交付審判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制衡檢察官濫權不起訴,讓江媽媽有機會將案件直接送進法院,讓法官審理。因為,再議的結果有可能高檢署仍然維持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所以,必須要引進外部監督機制,讓法院來審酌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不過「交付審判」制度在地院審判時沒有檢方配合扮演公訴的角色,因此成效不彰,幾乎沒有因此判有罪的例子,所以更顯得「再議」制度的重要。
國防部 應認真「究責」
國防部在江國慶一案,賠償江媽媽一億多元,完全是由國庫賠償,形同由全體納稅人負擔這筆賠償金。納稅人一定會有個疑問,為什麼要由國防部賠償,而非由被告陳肇敏等七名軍官賠償?事實上,被害者遭受冤獄後,家屬的傷痛難以平復,所以,為了迅速彌補被害者家屬的傷痛,先由政府出錢賠償,儘速撫平家屬的創傷。
依據《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如果陳肇敏等當初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江國慶冤死的事件,國防部賠償江媽媽以後,就應該向陳肇敏等求償一億多元。陳肇敏等七名軍官,經過民事庭法官的審理後,如果符合故意或重大過失要件,陳肇敏等自須負責。
本案國防部已依法向陳肇敏等提起求償訴訟,台北地院於9月24日第一次開庭審理。既然如此,還要「再」什麼「議」、「究」什麼「責」呢?因為,根據民間司改會的法庭觀察,陳肇敏等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後,在法庭上屢屢以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作為免除民事賠償的依據。而且,國防部提出的起訴狀,被法官當庭斥責太過草率消極,為避免最終該負責的被告免除責任,民間司改會才會積極協助江媽媽聲請再議。透過再議的聲請,除了協助江媽媽討回公道以外,也喚起各界對於司法改革的關注,避免再產生下一個江國慶。
江媽媽的傷痛,無法用一億多元的賠償金彌補,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如何記取教訓,如何避免產生下一個江國慶。事實上,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案件時,媒體總是先下定論,認定被抓的人一定是兇手,接著在談話性節目談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祖宗十八代的事情,即使與犯罪事實沒有關連,名嘴也會以聳動的話術影射。別忘了,犯罪證據都掌握在當事人或院、檢、辯手上,被告是否犯案應該經由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之後,再由法官論罪科刑後才會有定論,而媒體基於「知的權利」固然有報導的必要,但如果是著眼收視率的考量而高談闊論,甚至多所臆測,不僅對於釐清事實沒有幫助,有時候也可能在傷口上灑鹽,造成相關當事人的痛苦,甚至也可能造成法官「輿論審判」的壓力。如果閱聽人一味隨著媒體起舞,台灣媒體尺度自然越來越「重鹹」,你我甚至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人!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陳玉梅(2012年10月9日)。〈人間異語:兒子被殺死 拿槍的人都躲著〉,《蘋果日報》。
〈江國慶案 立院邀司改會備詢〉(2012年10月14日)。《中央社》。
劉時均(2012年10月8日)。〈聲援江國慶母 200多人排「究責」〉。《聯合報》。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12年9月24日)。〈江國慶冤死,誰該買單?〉(九月廿四日新聞稿)【公告】。台北市: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12年10月7日)。〈請認真且嚴肅「究責」,排字活動!〉(十月七日新聞稿)【公告】。台北市: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吳景欽(2012年10月5日)。〈不起訴不是不法者護身符〉,《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