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集團少東辜仲諒、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與新加坡私募基金合資175億元,準備向黎智英買下壹傳媒旗下媒體,黎智英獲利了結後,準備全面退出台灣傳媒市場。有人說,黎智英帶來香港壹傳媒的狗仔文化,改變台灣媒體生態,讓媒體趨向腥羶色的報導風格。當黎智英證實將出售壹傳媒旗下媒體,並感性地向壹傳媒員工說:「我要回家了!」

  但對台灣而言,更值得關心的問題是,黎智英的離開,是否意謂著狗仔也一起離開了?

狗仔=八卦?

  從黎智英在台灣創辦壹傳媒開始,就以煽色腥為取材標準,更派記者私下挖掘名人隱私、八卦等,創造可觀的獲利。黎智英大言不慚,壹傳媒是以市場導向作為報導的取材標準,閱聽人想要看什麼,壹傳媒就給什麼。這讓許多名人、藝人、官員恨得牙癢癢,生怕負面消息影響自己在演藝生命、仕途。

  2001年6 月28日,藝人吳宗憲與鍾甄共同舉行記者會,指稱他與鍾甄的緋聞是他自己設計的,《壹週刊》上當了。他同時批評,《壹週刊》攪亂了台灣社會文化風氣,要《壹週刊》滾出台灣。7月23日,吳宗憲帶著許多演藝人員的連署書至新聞局陳情,希望新聞局能盡責監督狗仔隊的採訪行徑。

  由吳宗憲的反應可知,狗仔揭人隱私、八卦,侵犯演藝人員的隱私權,狗仔文化似乎等同於八卦文化。記者被視為扒糞者,社會大眾並戲稱記者為「妓者」,更有甚者,如果有年輕學子立志當記者,長輩就會勸說不要想不開,何必一定要去當挖掘別人隱私的狗仔呢?

狗仔也能監督政府

  事實上,筆者認為,狗仔只是採訪手段而已,至於煽色腥文化,則是媒體報導風格的問題。如果,記者將狗仔的那一套用在監督政府,不就能揭露諸多弊案嗎?別忘了,媒體身兼第四權的功能,必須監督政府施政。許多報導的內容,必須透過記者挖掘,不可能靠政府「餵」新聞,更不可能靠參加幾場記者會就能監督政府。

  筆者就讀研究所期間,參與日本交流協會的訪日團,曾經拜訪日本《讀賣新聞》。接待人員表示,日本記者很專業,地位崇高,但工作很辛苦。在日本,政府官員習慣下班後會一起喝酒,而記者就會待在官員的家門口,等官員喝完酒回家時,冷不防地請官員表示意見。接待人員認為,私下貼身採訪,才不會只得到官方的制式解答。

  所以,以追蹤、明查暗訪的狗仔手法採訪可惡嗎?就日本讀賣記者的邏輯來說,只有對政府官員而言,是可惡。但對人民而言,這樣的媒體十分盡責,不單單是報導記者會上的訊息,更透過狗仔的採訪手段,揭露影響國家施政方針的重要事項。

  再以吳育昇為例,2004年打著「支持馬英九、票投吳育昇」的旗號,參選台北縣第二選區的立法委員。當年,他以全國第一高票之姿進入立法院,2007年參選台北縣第一選區的立委連任。然而,這顆政壇的明日之星在2009年卻跌了一跤,吳育昇駕車攜女伴孫仲瑜入住汽車旅館,被《蘋果日報》直擊,吳育昇事後坦承他與女伴發生婚外情與性關係,婚外情事件被揭露後,除了會影響部分選民的投票意願,更會影響吳育昇的政治前途。所以,監督公眾人物的狗仔,不是只能提供八卦訊息,同時也能戳破政治人物的面具,為選民提供貼近真實的政治資訊。

是否侵犯隱私 以公共利益為判準

  狗仔的採訪手段,不應該施予任何評價,只是新聞採訪的工具罷了。至於真正該被批評的,是媒體報導的風格。如果,主流媒體不斷扒糞,而忽略本身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角色,才是真正該被批判的。

  所以,狗仔是否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必須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而定。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因此,妨害祕密罪的成立關鍵,在於「無故」。

  最高法院100年第4780號判決指出,如果是「正當偵查行為」或為達「其他公共利益」,就不會構成「無故」。換言之,記者以狗仔方式獲取報導資訊,就不會構成「妨害祕密罪」,重點在於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舉例而言,《壹週刊》曾經報導小S、阿雅、范曉萱與陳純甄等在豪宅內舉行「性愛派對」,經由法院審理,《壹週刊》的報導無公共利益,「無故」妨害祕密,社長裴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不過,不論會不會違法、是不是涉及公益或只是侵犯隱私,壹週刊一貫地透過刺探隱私、揭密而讓雜誌大賣,這成為一種媒體獲利的保證,回頭看黎智英的離開,並不是因為這套獲利保證失利,而是因為壹電視無法上架。

  因此,回頭來看狗仔文化隨著黎智英的壹傳媒被帶進台灣,受到關注、受到挑戰或受到其他媒體模仿,並不是一種風格的追求,而是因為每家媒體都要獲利,也都想如壹週刊受歡迎。因此用狗仔、爆料的方式來經營媒體,已經成為普遍的媒體經營邏輯,不容易因為黎智英的離開而消失。

(本文作者為卓新特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