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告我加重誹謗

  一波剛平,一波又起。

  96年4月起,士林地檢署、調查局偵辦台北故宮博物院擴建弊案。案情隨著人證、物證向上發展。同年5月23日檢方約談故宮前副院長石守謙先生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未果。

  擴建案是當時的教育部長杜正勝先生擔任故宮院長任內辦理招標作業,外界都在猜會不會延燒到杜正勝先生?偵辦檢察官何時約談杜正勝成為媒體焦點。

  同年8月3日,檢察官以證人身分約談教育部長杜正勝先生。杜先生上午9時先到調查局安和招待所應訊,下午4時到士林地檢由檢察官複訊,至晚上7時20分訊畢離去。媒體一整天都盯著本案報導,包圍離開地檢署的杜先生採訪,也採訪檢方偵訊概況。

  案件仍在偵查中,杜正勝先生的證詞仍待比對和調查,檢方不能說出他作證內容,只透露偵訊程序。例如,杜正勝先生與檢察官在偵查庭的互動情形,兩人在偵訊開始前,談到檢察官王碧霞女士穿的法袍顏色洗到褪色、袖子都磨破了,台灣的公務員都應該像檢察官這般勤儉僕實等周邊事項,沒有觸及偵查及供詞內容。

  我認為這樣的內容沒有主題,讀者看了等於沒看。杜正勝先生的一天的行程電視新聞都已詳盡報導,報紙第二天又寫一樣的內容,讀者幹嘛買報紙?就像作文題目「菜市場」僅描寫市場門口每人大包小包、人進人出,貨車忙著卸貨,交通一團亂…市場裡賣啥,有什麼特色,有那家人氣商店或那種發燒商品?全無著墨。

  我衡量一下時間,透過管道打聽杜正勝先生對弊案的大概說法。我當晚發稿後與跑調查局路線的同事張宏業先生稿。第二天社會版頭條的標題是「故宮弊案,杜正勝:下屬亂來,不關我事」是我與張宏業先生的稿;配稿「案情問兩次老杜不爽」由張宏業先生撰稿(6)。其他各報只報導法袍褪色、袖子磨破等花邊內容。

  杜正勝先生閱報後,向《聯合報》跑教育部的記者抗議,他沒有說過「下屬亂來,不關我事」這句話;也沒有不爽檢調案情問兩次,要求《聯合報》以同篇幅更正,否則提告。這個案子尚在偵辦,檢方不可能公布杜正勝先生的證詞來證明我的報導對不對,報社陷入一時無法查證的窘境。

  最後,為了尊重杜正勝先生的意見,《聯合報》選擇讓步,在次日同版刊登更正啟事:杜正勝先生並沒有說「屬下瞞著他將工程發包」、「屬下亂來,不關我事」;「為何同樣的問題要問兩次」是杜正勝先生幕僚人員向辦案人員?問傳票事項的談話,非杜正勝先生與辦案人員的對話,報導有誤,謹向杜部長致歉。(7)

  《聯合報》先讓步刊登道歉啟事,承認「報導有誤」,等於打自己的小孩給人看,杜正勝先生仍不滿意,以標題「屬下亂來,不關我事」、報導內容「屬下瞞著他將工程發包」會讓外界對他產生「推諉卸責」、「沒有擔當」的負面印象,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我和張宏業先生涉及加重誹謗罪,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再登道歉啟事。

  一般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偵辦,若認定觸法才提起公訴送交法院審理。自訴是指跳過檢察官偵辦,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直接審理。差別在於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偵辦不用錢,委任律師提自訴要花大錢。顯見杜正勝先生真的很不滿我的報導。

  我挨告了,被當朝部長怒氣沖沖控告涉及誹謗罪,還向媒體公開控告我的消息,家人看到新聞報導後紛紛為我擔心。《聯合報》也決定聘律師幫我們打官司。

  我將這個案子前前後後想一遍,爭議重點在於杜正勝先生在偵查庭的證詞「意思」是否為「屬下瞞著他將工程發包」、「屬下亂來,不關我事」,如果是,我的報導即屬實,不構成誹謗罪;反之就觸法。

  我判斷,杜正勝先生明知他在偵查庭作證的內容,他是歷史學者,他的看法可能是報導的內容要與他的證詞筆錄一模一樣才算報導正確,否則就是報導不實。他忽略了這不是公開談話,是在不公開且要保密的偵查庭內的證詞,記者不可能一字一句原文照錄,除非是偷聽或有公務員洩密拿筆錄讓記者抄,才可能與他的證詞筆錄一字不差。

  法律規定,要認定事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是否構成誹謗罪,要採取「合理評論原則」及「實際惡意」原則。這個意思是指,只要能證明報導是真實的,不是故意捏造的,證據的強度不必強到與客觀的真實(筆錄)一模一樣,即不構成誹謗罪。

  我查證的對象不只一人,我對消息來源信心十足,即使杜正勝先生沒有說過上述一模一樣的話,我相信「意思應該差不多」。屆時請法院調閱杜正勝先生的筆錄查閱即知真偽。證據對我有利,我一點也不緊張,每天照常工作、吃飯、運動、睡大覺。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法官勸和解。

  「劉峻谷先生與張宏業先生都願意和解,但是我們的報導無誤,請法官向審理故宮弊案的士林地方法院,調閱杜正勝先生的偵查筆錄作為證據。」《聯合報》聘請的律師陳彥任先生不疾不徐地答辯。

  對方律師轉達杜正勝先生告到底不願和解的立場。

  第二次開庭,法官要我交待消息來源。

  「報告法官,我不只向一位消息來源查證,他們的說法都一致,我已盡到查證義務,沒有誹謗故意。」

  「是誰跟你說杜先生的證詞內容?」法官緊追著問。

  「對不起,我不能說。」我回答:「請庭上調閱偵查筆錄為證。」

  杜先生的律師則說:「我交待不出消息來源,全憑臆測寫稿,已構成加重誹謗罪。」

  法院於97年9月30日宣判,我與張宏業先生均無罪。

  無罪理由是報導內容用語雖與杜正勝先生的偵查筆錄稍有不同,但「與事實相去不遠」、「無虛構無據事實之情況」認定記者已盡查證義務,不構成誹謗罪(8);同日並駁回附帶民事賠償之訴(9)。杜正勝先生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雖然是簡單的官司,也花了整整一年才證明我的報導無誤,還我清白。
 
  古訓《增廣賢聞》:「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描述進衙門打官司,九條牛的力氣也拖不出來的可怕,以前當笑話看,現在我有真實的體悟。

★如何拿捏何處該精確,何處該模糊是一門學問
 
  偵查中的案件仍有許多待調查釐清的疑點,事涉當事人名譽,尤其爭議性案件或當事人是爭議性人物時,撰稿只要抓對方向,關鍵疑點不妨模糊,寫得太精確反易惹事。我建議,可用推測語氣寫稿,將精確的案情包括在推測的幾種可能案情中,這樣既有提到辛苦訪採到的消息,也可避免捲入官司。
  
  事後,我蒐集他報記者寫的杜正勝案報導,發現其他記者不是問不到我發稿的內容,而是「大智若愚」懂得趨吉避凶,關鍵點模糊帶過,雖說有點兒不負責任,卻可以明哲保身。
  
  遇到喜歡濫告的當事人,我的經驗是能避免則避免,盡速擺平他的不滿,沒有一個報社主管喜歡被記者連累一起挨告,如果真的閃不掉只好勇敢面對。雖然偵查、審理過程冗長,壓力大,但是體會被告的滋味,勇敢捍衛自己的報導,亦是人生重要經驗。以後寫報導,更能體會當事人的心情。
  
  我觀察當事人告記者,通常都是在氣瘋了或狗急跳牆下的反射動作,目的有第一,發洩情緒。第二,當成自清的手段。如果當事人否認、發毒誓仍不足取信大眾,就告記者亂寫,先轉移焦點再說。第三,恫嚇其他記者「不要再亂寫」,否則一起告。
  
  記者被告,能否度過難關,除了自信,報社挺不挺記者是關鍵。報社聘律師為記者打官司,如同給記者一張盾牌,幫助記者上法庭繼續揮劍與對方攻防。報社不挺記者,讓記者孤軍奮戰,令記者喪失攻防鬥志,記者獨自上法庭受審,會有「為了工作挨告,無人問聞」被遺棄的淒涼感覺。
  
  93年4月,鴻海集團不滿《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英特爾新平台--嘉惠鴻海」報導,導致該公司損失三千萬元,拿出三千萬元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曠文琪的財產,並按月扣她三分之一月薪。
  
  純就訴訟策略來看,這是高招,領上班族薪水的記者那是大財團的對手。但鴻海律師團忽略了社會觀感和媒體力量。
  
  同年12月台灣記者協會披露此事,引起媒體聲援抨擊鴻海的做法「侵害新聞自由」、「以經濟優勢欺凌記者」、「大鯨魚吃小蝦米」,鴻海才警覺公司形象受損更大,撤回假扣押。這是記者打勝仗,也是記者的悲哀。(10)
  
  各媒體因應記者官司的做法不同,《聯合報》視案件的重要性、評估勝負機率決定是否聘律師挺記者。如果有絕對勝算把握,由法務人員協助打官司即可。《蘋果日報》不分案情大小,一律由公司聘律師幫記者打司。
  
  報社挺記者,記者才能安心工作。

註:
1:葉素菲女士後來被最高法院判刑14年定讞,於98年12月入獄服刑。
2:95/06/17聯合報A6版。
3:95/06/19《聯合報》A2版。
4:95/06/19《中國時報》。
5: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華德先生涉及大平洋SOGO百貨公司股權爭奪案,依背信罪判刑2年確定。他於99年10月22日入監服刑。
6:96/08/04《聯合報》A14版。
7:96/08/05《聯合報》A14版。
8:台北地方法院刑事「96年度自字第141號」判決。
9: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判決。
10:93年4月29日,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英特爾新平台--嘉惠鴻海」的報導見報。因不滿《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報導,以造成公司損失3000萬為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93年6月曠文琪每月薪水被扣三分之一。
台灣記者協會要求鴻海於同年12月15日前撤回「假扣押」申請,表示其做法嚴重侵害新聞自由,明顯以財團的經濟優勢欺凌記者,勢將造成新聞工作者未來報導工商企業新聞的寒蟬效應。 鴻海對記者提出三千萬元「假扣押」,明顯不服比例原則,且「假扣押」後並未實際提出法律訴訟,「威嚇」記者之用意明顯,將對日後記者採訪鴻海及其他大企業產生不必要的壓力,此舉對新聞自由的打壓不言可喻。
93年12月16日,台灣記者協會發起萬人連署活動,並透過國際記協等團體發函給國際知名科技品牌慎選「代工廠商」,不要下單給漠視人權、打壓新聞自由的企業。12月20日,鴻海與《工商時報》發表共同聲明,撤回對曠文琪假扣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