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150個民間團體共同發起「309廢核大遊行」,在2013年3月9日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台東與離島澎湖同步登場,總計超過22萬人走上街頭,遊行民眾高喊「終結核四、核電歸零」的口號,要求政府停建核四,創下歷來廢核遊行的紀錄。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祕書長崔愫欣振奮地表示,「請主政當局睜開眼睛好好看,這就是廢核的民意。」下午四點,309名活動志工在台北博愛特區周圍高舉黃色封鎖線,指出一旦發生核災,總統府也會遭殃。許多藝人也參與這次遊行,包括阮經天、許瑋甯、鳳小岳、鈕承澤、李烈、于美人、戴立忍、吳念真、張震、蔡康永等,估計逾50名藝人參加。旅美強投陳偉殷也在臉書(Facebook)跨海表態「我希望核能遠離台灣,因為台灣有我的家人、朋友和認真生活的人們。」

對於廢核大遊行的訴求,總統府發言李佳霏轉述總統馬英九的看法,政府的核能政策是在「不缺電、電價合理、達成減碳國際承諾」前提下,「確保核安、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其中「確保核安」與「非核家園」,政府和廢核團體的看法相近,不過「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在目前條件下很難一步到位。

保障集會遊行就是保障言論自由

依據《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因此,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可以走上街頭,針對任何公共議題表達訴求。如果政府剝奪或任意限制人民上街頭的權利,等於間接禁止人民參與公共事務,妨礙民眾透過理性的思辯來決定各項政策的大小事務,這也就是現行集會遊行法一直受到很多批評的原因。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實踐方式之一,所以同樣應受到《憲法》的保護。這是因為言論自由保障的是說話的自由,但如果其他人聽不到自己的聲音,這樣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意義,因此《憲法》除了保障言論自由,更得要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才能使人民可以透過集會、遊行傳達自己的意見給其他人,引起他人的關注,進而促成公共政策的討論與辯論。長期以來,擁核派與反核派都有各自的觀點,而反核派藉由本次廢核大遊行引起一般人民的注意,傳達核能電廠的危險性,要求政府早日完成「非核家園」的目標,正是藉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保障而達成公共政策論述與對話之功能。

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我們所謂的「民主」不僅僅是選舉地方首長、總統與各級民意代表而已,更重要的是,必須由下而上凝聚意見,讓政府施政符合民意要求,才是讓人「民」作「主」的「民主」真諦。因此,反核派藉由3月9日的遊行,一方面闡述對核能發電的看法,另一方面也向政府展示廢核的民意力量。所以《憲法》保障集會遊行的自由,不只是讓人民能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散步而已,更重要的是,人民能表達訴求、傳達心聲給政府,讓政府在充分對話後,能夠對於獲得最多支持的公共政策加以採擇。就此而言,集會遊行乃「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台灣解嚴至今不到三十年,真正進入以民為主的政治體制並不長,台灣的民主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在台灣,民眾的看法乃至媒體報導時有發生意見全然對立的情形。其實真正的民主,除了表達自己的想法,更要懂得傾聽別人的想法,讓不同立場的人都能陳述意見,以核四而言,應讓雙方各自陳述擁核或反核的理由,並且提出配套的作法,避免無謂的反對。因為每一種意見,可能都有其價值,更常常因為是少數而被忽視,但是許多重要的決策一開始都是少數,由少數持續耕耘才形成相當的民意,我們相信要有這樣的氣度才能逐漸氣形成台灣的「優質民主」。

必須注意的是,現行「集會遊行法」是基於維護秩序的考量,集會遊行必須經過事前申請,也就是經過地方政府的許可。然而,遊行的時間、地點與方式涉及集會遊行自由的實現,攸關訴求是否充分表達,即使不採取全面廢止集會遊行法的主張,但政府也不宜任意限制。舉例來說,本次廢核大遊行的目的,就是希望讓主政的馬英九總統了解停建核四廠的重要性,因此選擇博愛特區作為遊行路線,如此也才能獲得一般民眾的關注,確實傳達自己的意見。試想如果主管機關這一次不允許以博愛特區作為遊行路線,不僅可能是濫用裁量權限,影響民眾表達意見的集會遊行自由,更會使對話與討論失焦,豈不可惜。

公民投票是對事不對人

自從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將核四續建與否交付公民投票後,國民黨與民進黨為了如何命題吵得沸沸揚揚,而公民投票也成為解決核四廠是否續建的可能選項,引起大家重視。

在台灣,凡國民年滿二十歲可享有選舉權,在地方首長、民意代表或總統選舉時,可以投下神聖的一票,選擇自認適任的人擔任公職。選舉權,就是選「人」的權利,無論候選人提出什麼政見,也不管候選人當選後是否真的落實政見,人民可以基於各式各樣的理由支持自己喜歡的候選人。

然而,選舉權是對「人」的政治權利行使,並不能讓人民直接決定台灣的公共政策,也就是說選舉只能選擇自己信賴的候選人擔任公職,並無法直接展現每一項公共政策的民意。以廢核遊行為例,參與遊行的民眾基於廢核的理想而站出來,在是否續建核四廠的議題上,顯然是站在執政黨的對立面,但這些民眾有很多可能在前次選舉時是投執政黨陣營一票。因此,選舉權雖然也是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精神的方式之一,但除此之外還得賦予人民公民投票的權利,才能更進一步建立由下而上凝聚公共政策的公民社會。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投下反核的一票導致電價上漲,那該怎麼辦?或者,也有人問如果投下擁核的那一票,未來發生輻射污染,那該怎麼辦?事實上,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當家作主不僅是享有投票權而已,更重要的是,公民必須認識擁核與廢核的利弊得失,要學習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所稱「通過」,應包括:(一)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圈定「同意」(贊成)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二)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圈定「不同意」(反對)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所稱「否決」,應包含:(一)投票人數未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二)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惟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三)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然圈定「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者均未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等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參照)。因此只有在投票人數逾全體有投票權人數二分之一,且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時圈選贊成或反對逾二分之一以上,才表示公投結果產出”贊成”或”反對”,否則只是”否決”這一次的公民投票。但否決公民投票並不是「贊成」或「反對」,只是一次無意義(無效果)的公民投票,而所以如此,只能說當初公民投票法將公民投票門檻訂得太高,難怪民間一直有早日修法的呼聲。

不過,如上所述,「否決」公民投票並不是通過贊成或通過反對,因此未必能解決擁核或反核爭議,除非朝野都全力動員,否則爭議仍在!

至於大家以為命題會影響公投結果,其實是誤會,大家不妨仔細看一下最高行政法院對公投法第30條的解釋,在101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中,最高行政法院明白指出「人民提起之公投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之見解是錯誤的,原因就是不管用那一種立場,都要面臨很難獲得贊成或反對的結果。

雖然公投能否解決擁核、廢核爭議尚未可知,但目前的大遊行與政府拋出公投的作法,促成了更多的政策辯論總是值得肯定的。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

參考資料
王玉樹、張勵德(2013年3月10日)。〈核四拼裝噩夢 台電亂搞 恐600萬人撤離〉,《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10/34878421/%E6%A0%B8%E5%9B%9B%E6%8B%BC%E8%A3%9D%E5%99%A9%E5%A4%A2%E5%8F%B0%E9%9B%BB%E4%BA%82%E6%90%9E%E6%81%90600%E8%90%AC%E4%BA%BA%E6%92%A4%E9%9B%A2
〈全台大遊行 22萬人喊廢核「這就是民意」〉(2013年3月10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10/34878367/%E5%85%A8%E5%8F%B0%E5%A4%A7%E9%81%8A%E8%A1%8C22%E8%90%AC%E4%BA%BA%E5%96%8A%E5%BB%A2%E6%A0%B8%E3%80%8C%E9%80%99%E5%B0%B1%E6%98%AF%E6%B0%91%E6%84%8F%E3%8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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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旭田、戴智權(2012年7月26日)。〈馬祖人放膽賭一把-博奕公投給我們的啟示〉,《傳媒與教育電子報》。取自https://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1004
〈核四公投命題 夾帶「不得運轉」〉(2013年3月8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08/34873707/applesearch/%E6%A0%B8%E5%9B%9B%E5%85%AC%E6%8A%95%E5%91%BD%E9%A1%8C%E5%A4%BE%E5%B8%B6%E3%80%8C%E4%B8%8D%E5%BE%97%E9%81%8B%E8%BD%89%E3%80%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