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晚上,主持人于美人因丈夫James與母親發生口角,加上3月29日于美人的哥哥想要借住在于美人家,兩人引起爭端,因而鬧上警局。為此,于美人為自己的母親聲請一般保護令,讓兩人16年以來的婚姻產生重大危機。
根據平面媒體報導,于美人資產逾五億元,除了擁有1億元的台北豪宅以外,甚至被指稱在台灣、上海等地擁有高達3.1億元的房地產。如果再算上未登記在于美人名下的資產,身家更是不可小覷。因此,James的親戚建議James,如果兩人最後離婚,建議「能拿多少算多少」。究竟,夫妻雙方離婚後,需要面臨什麼樣的財產分配問題?有關財產的分配,法律是如何規範?一般人的印象裡,離婚大多是男方必須給付女方贍養費,為什麼這則新聞中是于美人可能要付錢給James?這一連串的問題讓我們從法律觀點提供大家一些看法。
離婚就要「平分家產」?
一般人想到「離婚」,除了要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以外,就是夫妻雙方要分配財產。究竟兩個人不想要繼續共同生活以後,法律對於「分配財產」這麼傷感情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民法就夫妻間財產關係,允許夫妻自由約定(民法第1004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除法定財產制外,夫妻間也得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以下)或「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以下)。大部分國人係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間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後發生一方死亡離婚或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時,都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因此,「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所以,夫妻離婚後,對夫妻間財產關係必須作一個結算,也就是依法律規定解決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
在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首先雙方必須各自計算「婚後(取得)財產」。如果是結婚前各自累積的財產(即婚前財產),在離婚後並不在分配的範圍內。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才是「婚後財產」,扣除各自的債務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法律上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俗稱的「平分家產」。舉例來說,甲、乙是夫妻,甲、乙各自在婚前擁有300萬元、500萬元的存款,而甲、乙結婚後,存款各自增加到1000萬、1500萬元(假設財產只有存款而沒有負債),則甲、乙雙方的「婚後(增加的)財產」分別為700萬元、1000萬元,則雙方所增加的財產之差距有300萬元,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甲得向乙請求差額的一半,即150萬元,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的結果。至於甲、乙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與婚姻關係無關,都不在計算之列。
為什麼法律要讓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一人一半呢?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立法理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另一方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所以,男女情投意合而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為了創造共同美好生活而努力,不論誰出去工作,誰操持家務,離婚時也不會因為沒有工作就比較吃虧。因為,另一方能夠擁有較強的經濟能力,是因為背後有賴配偶的支持。所以,《民法》為了公平評價男女雙方的家事勞動,貫徹男女平等的精神,才有上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不務正業呢?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得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然而,對照第2項的立法理由,能否調整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應限於「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這個時侯,既然對婚姻沒有貢獻,法院就有可能依照另一方請求,剝奪或減少他的分配權利。
離婚是否一定要付贍養費?
一般人對於離婚的另一印象,就是男方必須付贍養費給女方,照顧女方的生活,直到女方過世為止,但事實並非如此,法律也未作如此規定!
首先,依民法第1056規第1項係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因此在判決離婚時,如一方有錯(法律上稱「過失」),另一方就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一般有外遇等情形,在判決離婚時,往往法院就會判決給另一方一定金額的慰撫金。
不過,即使沒有過失,基於衡平,另外有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
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固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換句話說,即使是沒有過失,但婚姻關係消滅後,經濟優勢的一方對於生活陷於困難的另一方,依其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等狀況,應給付對方贍養費,等到對方找到工作能夠經濟獨立之後,才不用繼續支付贍養費。至於是否是男方給女方或女方給男方,完全視雙方的經濟狀況而定,倒也不是一定就是男方必須給付贍養費,這樣才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
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民法第1056條的損害賠償或民法第1057條規定的贍養費,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情況,才有適用。不過在協議離婚的情形,既然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為了避免對簿公堂、訴訟程序冗長,雙方在約定財產的分配時,雖然不會用到「損害賠償」、「贍養費」這些字眼,但往往也會斟酌彼此在婚姻中的過失有無,離婚後財產狀況、撫養孩子的責任承擔等等,而對剩餘財產分配後的數額再加以調整,或許有人會問,那會不會有一方不願調整?答案是當然有可能,但如果談不攏,婚姻又無法維持,那也就只好走上訴訟一途,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且可以一併請求法院為離婚後的夫妻財產分配。
面對婚姻關係即將有重大破綻的時刻,最好能夠理性處理。固然尋求法院協助(透過訴訟)可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金額,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甚至贍養費,但是離婚時,考慮到往往還有小孩的情況下,夫妻間彼此相互對待的態度與方式難免都會影響小孩的成長,這當中的考量並不是純然只有金錢的數字計算,法律只能提供計算的方式與種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贍養費),但這些是法官判決離婚時,供法官使用的標準,在協議離婚時,國家不會告訴夫妻雙方該怎麼做,畢竟對夫妻來說,他們心中自有一套標準來判斷「公不公平」、「合不合理」;更不要說像于美人這種公眾人物,一定會引起社會的注目。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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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正(2013年4月11日)。〈于美人被挖5億密帳 James表舅建議可拿就拿〉,《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entertainment/20130411/34944603/%E4%BA%8E%E7%BE%8E%E4%BA%BA%E8%A2%AB%E6%8C%965%E5%84%84%E5%AF%86%E5%B8%B3James%E8%A1%A8%E8%88%85%E5%BB%BA%E8%AD%B0%E5%8F%AF%E6%8B%BF%E5%B0%B1%E6%8B%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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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維歆、張育菱、丁牧群(2013年4月8日)。〈于美人買億元豪宅 房產2.2億 離婚恐割產一半 〉,《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08/34937785/applesearch/%E4%BA%8E%E7%BE%8E%E4%BA%BA%E8%B2%B7%E5%84%84%E5%85%83%E8%B1%AA%E5%AE%85%E6%88%BF%E7%94%A22.2%E5%84%84%E9%9B%A2%E5%A9%9A%E6%81%90%E5%89%B2%E7%94%A2%E4%B8%80%E5%8D%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