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醫師曾御慈在2013年5月28日晚上走路回新北市土城區的住家,在過斑馬線時遭酒駕男子闖紅燈撞上,導致曾御慈腹腔出血、頭部嚴重外傷、面骨骨折與腦部水腫。她的恩師柯文哲紅了眼眶表示,「我還是台灣第一號急救專家,創傷醫學部主任,我去急救都救不回來了。」多名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臉書(Facebook)串連發起活動,要求將酒駕肇事者「視同故意犯」並「加重刑責」。因為這起酒駕事件,再度引發社會各界對於酒駕行為的熱烈討論,包括《刑法》處罰酒後駕車行為的刑度。

2013年5月31日,立委們挑燈夜戰,提高酒後駕車的刑度。根據新修正的《刑法》,未來駕駛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視為「不能安全駕駛」,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刑度從舊法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度從舊法的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肇事逃逸者,刑度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逐年提高的酒駕刑責

政府常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醉不上道」等標語向人民宣導喝了酒以後,就不要開車回家,以確保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但我們還是時常在新聞版面上,看到一則又一則的酒後駕車新聞,伴隨一件又一件的悲劇發生。無論政府怎麼宣導,似乎都無法完全抑止酒駕。因此用重刑來嚇阻酒駕的想法應運而生,為了抑止酒駕,民國(下同)97年、100年已經兩度修法,對於酒駕行為加重刑度,如今又再度修法,可見社會大眾對重罰酒駕的殷切期待!

根據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次修法前,如果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55mg/L,才會依據本條規定處罰。且本條文透過刑罰處罰駕駛人,必須經過法院審判。

若是呼氣酒精濃度在0.25mg/L到0.54mg/L的範圍內,則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主管機關得課處駕駛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若因肇事導致他人受傷,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若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警察機關依據上述規定以行政罰處罰駕駛人,無須經過法院審判。

在本次修法之後,酒後駕車的行為一律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換句話說,未來駕駛人的呼氣酒精濃度在0.25mg/L以上,就必須用《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且刑度提高,尤其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情況,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提高刑責,就能嚇阻酒駕嗎?

重罰酒駕,意味著社會對酒駕的「拒絕容忍」,但是如果整個社會真的對酒駕都「拒絕容忍」,那為什麼刑責一再提高,但酒駕事件似乎沒有顯著減少?如果刑責提高就有嚇阻作用,是不是乾脆規定酒駕就比照殺人,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實上,酒駕的類型有很多種,可能是工作不順利的經濟弱勢,借酒澆愁,在沒有公共運輸的地區騎著機車撞上路人;也有可能是富少爺飆跑車撞死人,卻雙手一攤名下沒有財產賠償,社會大眾或許可以厭惡後者,但也許應該多關心支持前者。如果再考量國內的勸酒文化,酒駕若是「重罪」,要不要追究勸酒的這些「幫助犯」或「教唆犯」?

多管齊下,才能提昇安全駕駛

酒駕本質上不可能等同「殺人」,它的成因可能包括駕車者人格意志不堅,也可能包括四周人群的縱容或坐視,它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就反社會行為的本質而言,當然可以課予適度的刑責,但既然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是否應該從多面向加予思考再採取對策。例如,有認為同桌飲酒而未阻止酒駕者,是否應課以一定程度的行政處罰,又例如國外有研究開發車輛配置感測器,若測知有一定濃度酒精,則無法發動,也許政府應該比照「污染排放」,規定若干年後,車輛就應配置此類裝置,否則不發給行車執照,又所謂「酒駕」二字,係「酒」加上「駕」,如果酒駕果真造成社會重大危害,是否應對「酒」比照「菸」徵收健康福利捐,而徵收酒的「危險行為捐」,用以補償酒駕肇事卻無力賠償被害人的情形。至於酒駕者,對於屢犯不改者,除刑責或行政責任外,是否也應考慮放寬現行刑法第89條之禁戒處分,將現行「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改成不以「酗酒成癮」為要件,只需酒駕之累犯,即可施予禁戒。如此多管齊下,相信會比單單只是不斷提刑責對於嚇阻酒駕來得更為有效果。

目前只能以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保障被害人家屬

無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應該沒有人願意發生車禍。但是,如果一旦發生車禍,勢必面臨賠償的問題,一般車禍如此,酒駕車禍也是一樣。1989年6月,就讀東海大學企管研究所的柯同學在學校附近的產業道路上,被聯結車追撞身亡。柯媽媽發現車禍被害人家屬除非與肇事者和解,否則就是漫長的司法路途,身心備受煎熬。柯媽媽於是化悲憤為力量,用了八年的光陰催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一旦車禍事件發生,受害人與其家屬就能獲得一些些的保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能立即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參照)。詳言之,當車禍發生時,受害人可能因沒有錢就醫,導致受傷部位持續擴大,不但衍生後續損害賠償的爭議,也讓受害人身心持續受創。

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希望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推行,在車禍發生時,保險公司能立即給予受害人理賠,讓受害人能迅速就醫。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也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參照),獲得基本生活的保障。然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精神並不是要幫助肇事者賠償受害人的損害,而是先讓受害人與其家屬獲得保險給付,保險公司再向肇事者請求該筆理賠金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參照)。如果加害人肇事後隨即逃逸,受害人無法確認誰是加害人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受害人也無須擔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受害人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參照)。

但是,無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多麼完善的設計,終究無法完全填補受害人生理與心理的損害。駕駛朋友酒後還是不要開車上路了,畢竟,酒後駕車除了危及他人的生命與身體安全以外,自己也容易發生危險。即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能提供立即的損害填補機制,但終究無法彌補受害人與其家屬的遺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修法重懲肇逃至少關1年〉(2013年5月28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28/35045686/applesearch/%E4%BF%AE%E6%B3%95%E9%87%8D%E6%87%B2%E8%82%87%E9%80%83%E8%87%B3%E5%B0%91%E9%97%9C1%E5%B9%B4
邱俊吉、黃子騰(2013年5月31)。〈酒駕混帳男 撞殺台大女醫〉,《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31/35053985/applesearch/%E9%85%92%E9%A7%95%E6%B7%B7%E5%B8%B3%E7%94%B7%E6%92%9E%E6%AE%BA%E5%8F%B0%E5%A4%A7%E5%A5%B3%E9%86%AB
許貴雅、鄒建威、欒秉宙與蔡明政(2013年6月1日)。〈曾御慈條款-酒駕最重判十年〉,《民視新聞》。取自http://www.youtube.com/watch?v=XFmBHeFxblI
唐筱恬(2013年6月1日)。〈酒駕致死 修法通過 最重判10年〉,《中時電子報》。取自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060100106.html
李昭安(2013年6月1日)。〈酒駕標準從嚴 刑度最重10年〉,《聯合報》。取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35957.shtml
陳凱鈞(2013年5月31日)。〈台大女醫遭撞腦死 醫界怒吼:酒駕肇事「視同故意犯」〉,《NOWnews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3/05/31/327-29457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