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3)年6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選上任的第二屆執行長拉娃古幸,再次說明原文會獨立經營台灣原住民族電視台之目標,同月,公共電視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申請,自2014年起放棄原視的執照,不再經營原視。原文會亦向通傳會提出營運計劃,待審查通過後接手經營原視。

對於不少台灣原住民族人來說,關於原視的未來願景,其一便是自主經營原視,近幾年來無論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是原文會,屢屢召開相關會議協商經營原視的策略與方案,後者更是將爭取營運原視視為單位核心業務,頻頻對外說明其決心。

然而,亦有不少人好奇,為什麼原住民族社會想要獨立經營原視?背後的權利基礎又是什麼?進一步,原住民族社會經營原視時該注意哪些面向?關於這兩個問題,我們或許可從原住民族權利概念來思考。

 

原民台獨立是彰顯原民的自決權
原住民族權利作為國際人權體系的一環,2007年由聯合國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可見其基本概念。原住民族權利與一般人權最為不同之處,在於此項權利乃是一種「集體權」概念,也就是說,是基於肯認原住民族此集體也擁有與個人相同之權利,需要相關權利與法規保障以期使族群良善發展。這也就是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前言聲明,「確認原住民族與所有其他民族完全平等,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眾不同、有權自認與眾不同,並有權因此得到尊重。」

原住民族權利一項核心精神在於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也就是肯定原住民族有權對於涉及自身事務進行協商與自我處置。這也表現在原權宣言第3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及第4條,「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順著此概念,我們也就可以理解原住民族社會為什麼想要獨立經營原視此問題。台灣原視作為台灣原住民族社會目前所擁有之國家電視,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原視擁有某些特定的想像與期待,以期延續原住民族文化、達成其政治、文化或社會需求。要滿足此想望,原住民族社會當然想要—且有權—自主經營原視。同時,原視交由原住民族社會自我治理亦是賦權(empowerment)的表現。原住民族社會在經營原視的過程當中,自我肯定其文化與傳播活動之重要性與獨特性,建立自我治理之自信心,進而永續培育原住民族傳播人才。

既然原住民族社會自主經營原視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那麼,原住民族社會經由原視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面向?我個人的想法是:公共性、獨立性、與專業性。

 

公共性
原住民族社會自主經營原視其權利基礎根植於原住民族權利,原住民族權利其根本概念在於集體自決,這使得原視營運之根本宗旨乃滿足原住民族社會之集體需求。另在現實上,台灣原視經費來自於國家資源(即便當前經費制度不夠健全),換言之,原視既非商營媒體,這要求了原視將必須對國家以至於原住民族社會負責。於是,原住民族社會經營原視時首要思考的是如何維持原視之公共性,促使原視對原住民族社會、乃至於對台灣社會之公共事務有所助益。在這當中,經營原視者應該設計相關制度以使得原住民族社會,或是團體,得以參與原視經營,進一步,得以監督原視營運。

 

獨立性
再者,關於原視經營之獨立性,原視經費既多來自於國家資源浥注,這使得需要相關法規與政策來確保經費之持續與不匱乏,以及,避免政治力量之介入與左右。另一方面,原視內部亦需要由同仁們協商與擬定製播原則,同時杜絕政治與經濟力量之干涉。

 

專業性
最後,原視經營應該思考怎麼精進與凸顯原視之專業性。此邊,專業性要求的並非比照或學習台灣現有媒體模式或表現,而是,維持品質之同時亦表現出台灣原住民族美學思維。作為原住民族媒體,原視該思考的是什麼樣的故事題材與精神、敘說故事方式、攝影或影像呈現手法,會是與各族群文化或是部落社會所蘊含、所習慣、所喜歡?換言之,原視所表現出的專業性在於其獨特性,而其獨特性又來自於族群、部落文化之涵養。

 

按照目前趨勢,原視將於2014年由原文會經營,然而,就現有欠缺原視營運之法規保障、經費未能擺脫標案形式、原文會未能表現出管理治理之能力、原視內部對於將來尚未形成共識,更重要的,原住民族社會在此轉手過程中,始終缺乏機制與管道參與對話。於是,原文會經營原視僅是個起點,而非終點,原住民族社會以至於台灣社會應當持續監督、思考與對話,以期逐漸健全原視經營制度,促成其達成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