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利選舉人團乃是由法規中所規定之各界毛利團體(共12個團體)所薦舉人選所組成,此些團體分別從事語言、女性權益、教育、議會或選舉等毛利事務(現任選舉人團成員可見毛利電視台之網頁)。選舉人團最主要的職責在於任命毛利董事會7席董事會中的4位,另3位則由毛利行政單位與政府單位(財務部)所擔任,另外,選舉人團亦擔任毛利電視台董事會之顧問單位,得以對董事會決議提出意見說明。選舉人團與行政部門彼此協商後,將從董事會成員中任命一名董事擔任董事長一職。若是董事長為選舉人團所推舉之人選,則副董事長則須為行政部門推舉人選;相反,若是董事長為行政部門之推選人,則副董事長須由選舉人團人選所擔任。

關於董事所應具資格,毛利電視法亦有詳細規定。法規中說明董事之任命標準須考量「管理經驗」與「核心能力」,共13項但不受此限。管理經驗標準包含商業或企業經驗(commercial or business experience),與媒體製做經驗;核心能力則要求適任於董事之能力、發展或推動毛利語言政策之背景、能夠說毛利語或具備毛利知識之能力、一定的財政智識、團隊互動與合作之能力等。

讓我們再看看台灣原文會的董事遴選(在此,我們或許可以將其視為原視之「直接」董事會)與原視台長遴選辦法。原文會之董事人選,須先由行政院在衡量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且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下,提名董事人選名單;立法院推舉11至13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中原住民族代表不少於審查人數半數,人選經審查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原視台長之遴選,則由原文會推舉委員9人,其中原文會代表3名,對自薦或是被推薦人選進行審查以選出台長。台長候選人應超越黨派,並具備媒體專業及多元文化理念,並提出營運計畫一份。在原文會設置條例與原視台長遴選辦法規定裡,董事長與台長(候選人)皆須具備原住民身分。

花了一堆拗口的篇幅,究竟我想說些什麼?出發點很簡單(那又為何花這麼長的篇幅?),在於讓大家討論一個問題:我們需不需要透過限定「原住民」身份來捍衛所謂的「主體性」說法?尤其是我們可以觀察到,自2006年底的台長人選非原住民族,到近來原視經營權或是主導權之爭取,不少論述或隱或顯地表現出「交由原住民族便能夠保障主體性」之預設。

就我的想法,媒體的主體性內涵可能包含兩概念:自主性與代表性。前者指的是媒體能夠自足而不受依賴、主動而不受過份限制,這需要透過結構與制度的規劃;也就是,法規、組織設計、經費來源到媒體內部營運規章的協商與擬訂。後者則意涵著媒體從業員對於族群文化與精神之肯定、以至於熟稔,尤其是能夠將這些深厚價值透過媒體技術表達出來。某方面來說,自主性需要獨立性做為支持,代表性則蘊含著族群認同與專業能力。

我們可以看見在毛利電視法中,並未有族群身分的明文限定,但我們卻可以相信這樣的規範會是有助於達成毛利電視台之主體性(能自主運作且能代表族群)。如果是這樣的話,未來思考與協商原視之主體性保障或追求此理念時,台灣似乎可以多參考如毛利電視法所蘊含的精神和做法,然後再想想台灣怎麼做得以更好。

 (作者Pangcah人、阿美族,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