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新聞界今年面對新的誹謗法例,業界咸表歡迎。據新近實施的《2013年誹謗法》(The Defamation Act 2013),公司或個人現在比以前將更難獲得誹謗勝訴,而免受誹謗控訴的特權將擴及科學性文件及會議,同時,報刊在一般情況下將可免因其網站上登出的言論而遭到起訴(大前提是報刊在管理來論方面已採取負責態度)。
此外,英國近年盛行一時的所謂「誹謗旅遊」現象(Libel tourism,起訴者專程由他國來到英國提出誹謗訴訟)預料也將成為過去,皆因新例規定,來自歐盟以外地區的起訴人必須證明訴訟非要在英國司法體系提出不可。
新誹謗法也訂明,未來所有誹謗案將由法官而非以往的由陪審團聆訊,法庭另有規定除外。
在此點閱《2013年誹謗法》全文。
英國新聞界網站-《新聞公報》(Press Gazette)分析新誹謗法並向同業提出六大注意:
1.關於嚴重損害的檢定
誹謗申訴人現須證明有關陳述招致或可能招致其聲譽遭到嚴重損害。
1.此項規定作用不大。因多數人之所以提出誹謗訴訟,皆因某些陳述已對其聲譽造成嚴重損害。
2.很難比照近期有何誹謗案例,假若新法例已實施,因而敗訴。
不過:
‧未來應會少了一些通常無甚結果的瑣碎或廢時失事的投訴
‧告上法庭的案件將見減少
‧申訴人若對只設網站的刊物控告誹謗時,如網頁根本未曾吸引很多人點擊的話,將會贏面不大。
2.關於商業機構方面
商業機構現在只可在有關陳述已招致或已可能招致嚴重財務損失才可提出誹謗訴訟。
他們可能需要提出文檔性質的證明,但非提供全盤的損益帳冊。
3.以公共利益答辯
編輯人可以下述理由(如能證明)答辯:
‧被投訴的有關陳述是關乎公共利益問題的一個或部份內容的陳述,同時
‧編輯人有理由相信發佈該被投訴的陳述正符合公共利益。
以此答辯的編輯人仍須確定,有關報導屬於持平中肯,並已曾採取步驟釐清事實。
4.更多免訴特權
受保護免受誹謗訴訟的特權材料,現在擴及:
‧在科學及學術刊物上由同業作出檢討的陳述,但須遵照《1996年誹謗法》所訂的五項條件
‧關於科學及學術會議的報導及有關文件
‧根據上市公司及其記者會上所提供資訊而撰寫的文章
‧關於世界任何地方的政府運作的報導,以及關於國際會議及國際法庭訴訟的報導
5.單一出版規則
針對網上內容而提出的誹謗訴訟,現在限期一年之內提出,以文章首次在網上登出日期起計。
過往,此一限期是以文章被檢視或下載之日起計。
6.網站經營者毋須再事先審查讀者的言論
新法例訂出所謂第5條辯護。此一條款適用於「舉報並移除」制度,如果人們認為某網站的言論版,有詆毀其聲譽之處,可向網站舉報,要求移除。
設有此一制度的網站經營者,可自行處理所有初步的投訴,由此也省回很多法律費用。
對於新誹謗法的規定,《新聞公報》歸納一些新指引,提供網站同業參考:
‧訂立一個接受書面投訴政策
‧指派及訓練工作人員正確地處理投訴,並於新的時限之內完成
‧對於投訴,迅即認收並處理,最好採用電郵,以符合須於48小時之內處理的規定
‧向網站使用者提出清晰指示,如何及向誰投訴。網站須設定一個「舉報濫用」的按鈕。
‧更新網站使用條款,列明新的安排
‧網站若設有言論版,應對使用者作出登記後才准予貼上留言
‧登記方式應包括使用者的姓名及聯絡詳情
‧使用者在接受網站條款之前,應被告知,如果他們貼上任何詆毀性言論,網站經營者可洩露他們的資料
‧對投訴保存適當的書面紀錄,並記下已採取行動的日期時間。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Six things all journalists need to know about the Defamation Act 2013 (which is now in force) | Press Gazette
http://www.pressgazette.co.uk/content/six-things-all-journalists-need-know-about-defamation-act-2013-which-now-fo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