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婚姻生活,一直為普羅大眾所關注,成為大家茶餘飯後的話題。曾經被現任總統馬英九稱讚為現代版神鵰俠侶的「東京著衣」創辦人兼執行長周品均,指控前夫鄭景太對其家暴,去年10月底已離婚。為此,鄭景太對周品均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甚至連周品均的公公都跳出來代子喊冤,除了否認鄭景太家暴傳聞外,還反控周品均家暴。這起離婚風波,宛如羅生門。

自2004年開始,周品均向家人借新台幣(下同)五萬元與鄭景太一同創業,將在各地批來的衣服務放到網路上拍賣。當時兩人還是男女朋友,靠著獨到的眼光,將事業越做越大。第一年,東京著衣的營業額就有500萬元,創下好成績。時至今日,公司是300人規模的大公司,平均5秒賣出一件衣服,甚至在嘉義打造4200坪物流中心,年出貨量達1200萬件,2008年年營業額破億 ,到了2013年來到25億,2012年還斥資上億,今年原本還想要上櫃,不料婚變打壞了所有計畫。

去年10月,雙方簽字離婚,孩子監護權共同擁有,據傳公司經營權70%股份全給女方,男方則是拿走過去10年所賺的現金房產,預估超過上億元,但是外傳鄭景太有意搶奪經營權。

離婚涉及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涉及的不只是身分關係的變更而已,更涉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之財產分配。譬如,一方在外努力賺錢,他方在家操持家務,倘若雙方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才公平?縱使雙方均在外工作,但一方月收入50,000元,而他方月收入僅僅30,000元,雙方在收入不等之情況下,財產又應該如何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第1058條分別定有明文。一般而言,若雙方於結婚時並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而雙方離婚就構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事由,就應該以民法第1030條之1作為分配財產之依據。

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或增加之財產,雙方各自扣除負債後,就雙方剩餘之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此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舉例來說,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1,000萬元(即婚後財產),而妻之婚後財產為500萬元。因此,倘若雙方離婚,妻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夫給付其250萬元(即1000萬-500萬=500萬;500萬/2=25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另一方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因此,剩餘財產之分配不僅僅是公平地分配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所創造之財產,更重要的是,這個制度公平地評價雙方的家事勞動與投入家庭的貢獻,是按「男女平等」理念而設計的制度。

本件周品均與鄭景太的離婚風波,甚至是「東京著衣」經營權爭奪戰,都會涉及兩人離婚後後剩餘財產的分配。當雙方對於財產分配的認知不一致,會透過法院的裁判來解決紛爭。然而,透過訴訟解決紛爭必然要花上相當時間,當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出面協議財產分配,儘速讓紛爭落幕。

男女朋友或夫妻間如有商業或投資行為,特別是如果又涉及第三人,更應該要儘可能「親兄弟、明算帳」事先講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

在類似周品均與鄭景太這類的財產爭議中,往往涉及商業活動的出資性質認定爭議,例如一方的父母拿錢出來,是贈與?或借貸?還是投資?如果是贈與或借貸,是贈與誰?又是借貸給誰?無論婚前或婚後,加入第三者的角色以後,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會變得更難處理。所以如果創業之初就以公司制度出發,明確各自出資數額,紛爭相對之下比較容易處理。特別是現代人往往對「結婚」顧慮較多,所謂「男女朋友」,如果最後根本沒有結婚,也完全沒有辦法適用「夫妻財產制」的公平分配機制,因此無論是不是親人、好朋友、甚至親密戀人,或恩愛夫妻,在商業活動上「講清楚,說明白」還是比較不會「翻臉成仇」吧。

平均分配財產公平嗎?

夫妻離婚時,就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是否就代表公平?譬如,假若丈夫每天遊手好閒,而且好賭成性,對於家庭幸福生活的構建沒有任何貢獻。此時,若是丈夫還能向妻子請求剩餘財產的一半,這樣公平嗎?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事實上,法律制度設有調整機制。「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換言之,一方得請求法院裁判酌減他方得分配之財產,以示公平。

監護權得由雙方協議

夫妻離婚的另一重要議題,就是子女監護權的爭奪。實務上,常有太太為了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而不願意與先生離婚,讓雙方已產生嚴重破綻的婚姻拖下去,造成更多的痛苦。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夫妻離婚,監護權(即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歸屬原則上得由夫妻雙方協議,只有在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的情況下,才會由法院酌定。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

行使監護權的一方,也必須盡到保護教養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任何不利的行為,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參照)。換句話說,一切都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而非夫妻雙方協議即可。

事實上,夫妻既然要離婚,應該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好好談,將雙方的離婚條件談妥。在這段婚姻關係中,或許有不愉快的回憶,,不要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大吵大鬧,否則除了已賠上了夫妻雙方的婚姻以外,更讓未成年子女帶著內心陰影成長,得不償失。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很會搭 5萬起家變20億〉(2014年2月19日)。《蘋果日報》。

葉卉軒(2014年2月25日)。〈周品均走過婚姻 最愛是品牌〉,《聯合新聞網》。

邱子玲、林信憲(2014年2月19日)。〈東京著衣年產值25億 夫妻婚變搶經營權〉,《中時電子報》。

邱子玲、郭先揚、侯國文(2014年2月20日)。〈男家暴?女外遇? 搶東京著衣股權互揭醜〉,《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