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權(right to report)是現今網絡時代又一個新概念,出自英國政府近期一份闡釋新訂的《地方政府之公開性規例》(The Openness of Local Government Regulations)的政策聲明。該聲明重申,《地方政府之公開性規例》已賦予新聞界以至公眾人士權利,可採用現代的科技和傳訊方法,如拍攝、錄音、部落格(blogging)及推文(tweeting)等來報導各地方議會及其他地方政府機關的議事進行程序。
該新規例早於前年9月已開始實施,適用於英格蘭,是英國政府近年在推動地方政治,尤其地方議會決策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更趨民主化的重大舉措。在社交媒體大行其道的今時今日,新規例最重要之處是釐清了新聞記者以至公民記者在採訪各個公開會議時,有權利用臉書、推特或部落格等即時發放文稿/圖片/錄映片段。
雖然新規例實施快將兩年,但英格蘭境內並非所有地方議會都已照足遵行,有些地方議會,包括Louth Town Council ,Boston Borough Council 及Stamford Town Council,卻曾要求記者在每次採訪前必須提出發佈推文的申請(既要申請即有可能被拒絕),而臨時不准在場記者即時發佈推文的事情亦時有發生。同時,享有地方自治權的威爾斯行政區亦都遲遲未有跟貼中央,製訂並推出同類的規例,威爾斯境內曾有兩個地方議會(Wrexham County Borough Council及 Flintshire County Council)先後發生禁阻在場記者以推文發佈關於會議進行的消息。
它們所持的理由總離不了說,發佈推文、博文、或臉書貼文等,乃「形同現場轉播」,而按規定,現場轉播必須事前取得相關會議的主席批准才行;有些則搬出「衛生及安全理由」來禁阻拍攝會議實況;亦有些說,禁阻即場推文是為了避免在場記者因倉促即時發佈消息而致容易出錯,又或稱避免記者因推文格式所限(不得超過140個英文字)而流於斷章取義地發佈消息。
連串的事件當然已導致報業對相關的地方議會大肆抨擊,指責其有法不依,並損害新聞言論自由。總的來說,多數情況在報業據理力爭之下經一段時間一番擾攘之後都見收回成命。
原則上,任何地方議會若不遵照《地方政府之公開性規例》行事時,申訴人可向法院申請頒令其必須依法而行。
英國社區及地方政府事務大臣Eric Prickles日前發表聲明,敦促各地方當局應該迎頭跟上21世紀數位時代的傳播需要。
他表示:「地方民主需要地方新聞工作者及博客對地方當局的工作作出報導,作出審視,而民眾也愈來愈多地倚重數位媒體來讀取訊息。新的『報導權』(right to report) 讓我們的努力得以相輔相成,共同捍衛獨立的自由報業。任何地方議會實再無籍口不容許這些新的權利。而今,國會既已修改法律,以期建設一個強而有力並健康的地方民主制度。這將重大改變人民看待地方政府的態度,也讓人民得以近距離看到地方議員們的良好工作表現。」
可參閱報導:
Pickles unveils new ‘right to report’
http://www.holdthefrontpage.co.uk/2014/news/pickles-unveils-new-right-to-report/?utm_source=emailhosts&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Aug06Mailout
Open and accountable local government:plain English guid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open-and-accountable-local-government-plain-english-guide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