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人問起我,若是台灣原視要擬一份節目製播準則,要如何能夠表現出具有(泛)原住民族之特殊性?
我的初步想法是,台灣原視的節目製作準則可能有兩種:一類是要能確保組織人員不觸犯相關法規或是限制。可以參考現有非原住民族廣電媒體之製播準則,或者是法規;甚至可以參考相關單位,譬如國家通訊委員會(NCC)之製播規範(目前有「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和「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NCC處理民眾申訴時的過往案例,但是這些規範多重在滿足非原住民族社會;另一類節目製作準則,則應循著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慣習、社會組織與生活方式之規範,甚而能滿足族群或部落需求;或是最基本的,不至於出現類似非原住民族媒體經常出現的錯誤刻板印象。而此類準則應當有賴於原住民族社會之參與及建議、組織人員之協商與共識,然而就台灣環境而言,目前似乎還沒有此種設計。但是她/他山之石,或能攻錯。
澳洲原民節目的製作指導原則
參考澳洲情況,除一般性節目製作準則之外,若干組織或電視台已經意識到原住民族文化協議(cultural protocols),且嘗試將其納入準則或是作為節目製作指導(guidance)。舉例來說,澳洲SBS(Special Broadcasting Service)於1997年時委託Lester Bostock調查撰寫了 “The Greater Perspective: Protocol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on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ommunities”一書,就製作原住民族相關節目時應該注意之文化要求提出說明。譬如,手冊開題便提出基本原則:(1) 節目製作人應當意識且挑戰自身之偏見、刻板印象以及對於原住民族之觀感。(2) 關於原住民族議題之原住民族觀點可能不同於非原住民族;(3) 非原住民族製作原住民族相關節目應當咨詢原住民族,尤其是作為節目主角時;(4) 應當開放且誠實地製作,原住民族應當獲得充分之告知若其同意拍攝之後續為何,且原住民族有權尋求獨立之法律建議;(5) 拍攝計劃所需資訊之收集與使用不應當違反或是有害資訊告知者。
指導手冊內容主要可以分成三區塊,第一個區塊在說明,認識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社會時,必須注意其多樣性,這包括了像是語言使用、社會習慣或是信仰內涵等文化多樣表現,例如偏遠地區與都市近郊此些不同居住地區形成之差異。還有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擁有不同於西方社會之價值觀,像是大家族(extended family)生活方式中不同於西方核心家庭的親屬關係;建立於「分享」的擁有權價值觀,例如神話或是土地可能是屬於某個家族或是社會組織等「共有」,而不像是西方習慣的「個人」擁有權概念。
手冊第二區塊則是關於和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社區時應當注意之基本協議(protocol)。最優先的是,媒體工作者或團體必須避免可能的媒體殖民態度,也避免自以為是媒體人便有權力接近(access) 任何原住民族資訊或是人物,因為此種態度正忽略了原住民族資訊或是人物的存在脈絡、未能察覺到被她/他們視為「弱勢」的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乃是有權於(control)自身資訊或是事物。
於是,媒體工作者或團隊若是拍攝或是工作涉及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時,必須時刻注意尊重且遵守族群或是部落慣習、不應錯誤呈現原住民族等倫理規範。進入部落或是社區之前,工作團隊必須先聯繫部落議會、土地議會或是相關組織,告知工作內容以取得部落同意團隊進入和拍攝。拍攝過程中必須注意關於人物或是地景的呈現,像是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對於往生者相關資訊(從人名到影像)的呈現有著嚴格規範或是禁忌、有些地景被部落視為是男性(masculine),其呈現必須搭配著相應的「女性」(feminine)地影等。
第三部分則分就工作團隊與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之合作關係、戲劇製作、製作清單、拍攝場地確定與拍攝、後製等環節提出基本原則。舉例來說,戲劇呈現上,原住民族角色應當由原住民族人來扮演,以非原住民來扮演原住民只會呈現出消極刻板印象,亦是低視原住民族;劇本寫作時應當確保涉及原住民族的相關內容符合現實之部落語言、行為與活動方式,必要時應邀請族人參與討論。或是,拍攝過程中應配合部落規範或禁忌:菸品或酒精可能不允許進入部落、特殊場域或空間可能因著文化或信仰而對於不同性別有不同限制、不能破壞部落土地或是環境等等。
除了SBS,澳洲廣電公司(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亦有類似說明:Cultural Protocols for Indigenous Reporting in the Media。我推想其原因,或許是因為澳洲原住民族之爭取、以及澳洲政府或是地方政府意識到有必要尊重及遵守,因此可見許多關於原住民族文化協議之說明與指導說明,譬如澳洲電影委員會(Australian Film Comission)在2001曾出版相關報告, “Issues Paper: Towards a Protocol for Filmmakers Working with Indigenous Content and Indigenous Communities”,以提醒電影工作者拍攝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相關內容時應注意的事項。
鄰近於澳洲的紐西蘭亦可見類似的指導準則。
紐西蘭製作原民節目的規範原則
就紐西蘭情況,廣電媒體必須遵守獨立之政府組織「廣電規範局」(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s Authori, BSA)之製作規範。規範局分別就免付費電視(Free-to-air TV)、付費電視(PayTV)、廣播、及選舉節目(Election Programmes)製定規範。免付費電視製作規範有11項目,各項目下有2-6款之要求,BSA依循此規範處理民眾之申訴。BSA雖然並未針對毛利族製定特殊規範,但BSA早意識到毛利族之文化特性與現實需求不同於一般紐西蘭民眾。
BSA在2003年委託威林頓維多莉亞大學的毛利研究團隊針對出現在廣電媒體中的毛利族與毛利世界之描繪進行研究,「廣電媒體中的毛利與毛利世界描寫」(2005出版)。研究團隊於報告中指出,當時廣電媒體所製作的毛利相關節目大體上符合廣電規範局對於平衡(balance)、正確(accuracy)與公平(fairness)之要求。但是,研究團隊認為廣電規範局之製播準則內涵來自於西方世界關、法規範概念,其原初思考不必要符合毛利世界觀或是現實,甚至是無法適當反映毛利現實、關注與興趣。換言之,廣電準則呈現出的是「一體適用」(one size),如此一來便無法考量到紐西蘭與毛利文化價值之間的不平衡權力關係。
意識到此問題,BSA再於2009年委託調查、出版了 “M?ori Worldviews and Broadcasting Standards: What Should be the Relationship?”。 BSA在此書中承認到就,BSA係依照《廣電法》(Broadcasting Act 1989)而設置之組織,就(法律)現實,BSA難以將毛利族之特殊性納入製作規範中,因製作規範亦受限於廣電法內容。然而,就此份研究報告的訪談資料來看,若干毛利廣電製作人提到,如平衡、公平等規範概念亦可見於毛利族世界觀當中,只是毛利人對此些概念有著因文化脈絡特殊性而來之不同詮釋與操作。對於涉及到毛利知識與經驗的申訴案件,BSA所採取的方式乃邀請毛利專家參與會議,即使毛利專家最終並未擁有案件決策之投票權,但其建議將作為決策之主要依據。
關於涉及毛利之申訴案件處理方式,有建議指出BSA應當是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會議,而非僅邀請單一毛利專家提供意見。BSA亦贊同此建議,只是就此類案件仍屬少數──自1993年起,BSA處理了約100件涉及毛利之案件,當中關係到毛利知識、語言、詆毀等案件則低於40件──因此尚未有適當時機形成專門小組。
除了官方的製播準則外,紐西蘭亦可見類似澳洲文化協議之相關手冊與說明。譬如,民間組織「毛利影視製作協會」( Ng? Aho Whakaari, the Association of M?ori in Screen Production )曾出版了兩本小書:“Te Urutahi Koataata: Working with M?ori in Film and Television”(2008)與 “ Working with M?ori in Screen Production ”(2013),於書中說明毛利文化特性,以及製作時應當注意事項。
長久以來,主流媒體不當呈現原住民族形象與知識為人詬病但始終無法獲得充分解決。如果從通訊傳播委員會到各媒體組織、以至於大專院校的傳播科系,能夠省視當前的製播準則其內涵所追求的是「一體適用」,卻無法反映原住民族與台灣社會之間的不平衡關係此困境時,各界能夠開始著手討論、擬訂能夠充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知識的製播準則,我想應該是應當、且是急迫進行的解法之一。